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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优化:从理论到实践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主体,必须加强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落实施工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措施。④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⑤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做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优化:从理论到实践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主体,必须加强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落实施工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指出,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实施完好有效。

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筑法》规定,建设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通常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具体说,可以是施工企业的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或总裁等。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措施。

④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2008 年5 月住房建设部经修改后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是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①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③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⑤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⑥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⑦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⑧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⑩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选表彰工作。

[11] 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2] 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3]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www.xing528.com)

[14] 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设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①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②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③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④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⑤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做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做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⑧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①建设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 人。

②建设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 人。

③建设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 人。

④建设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2010 年7 月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规定,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2011 年7 月住房建设部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生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3.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在施工活动那些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都是事故隐患。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2011 年10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重大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工程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建筑法》中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施工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广大职工群众在施工生产活动中既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章作业,还拥有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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