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重要性与要求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重要性与要求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③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需事先经委托人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重要性与要求

1.合同双方的义务

(1) 委托人的义务

①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③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④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⑤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⑥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选定的合同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⑦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幵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购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⑧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信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管理费)

⑨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2) 监理人义务

①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 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

③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委托人。

④在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2.合同双方的权利

(1) 委托人的权利

①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③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需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④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供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⑤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2) 监理人的权利

①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a.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b.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c.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d.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e.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f.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www.xing528.com)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不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 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g.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h.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i.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③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执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做证的事实材料。

3.合同双方的责任

(1) 监理人责任

①责任期即合同有效期

②履行责任期内约定的义务,因过失使委托人受到损失应赔偿,赔偿累计总额不大于监理报酬的总额(税金之外)。

③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质量及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对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对违反义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向委托人索赔不成立时,由此引起委托人的费用,应给予补偿。

(2) 委托人责任

①履行监理委托合同,违约承担责任。

②非监理方原因使监理方因业务工作受损失,可予补偿。

③委托人索赔不成立时,应补偿因之引起的监理方有关费用支出。

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在业主具备了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条件的情况下,业主方主要是针对监理单位的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预审。 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必须有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签发的、具有承担建设监理合同内规定的建设工程资格的资质等级证书。

②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正式企业。

③具有对拟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的实际能力,包括监理人员的素质、主要检测设备的情况。

财务情况,包括资金情况和近几年的经营效益。

社会信誉,包括已经承接的监理任务的完成情况,承担类似业务的监理业绩、经验及合同的履行情况。

业主只有经过上述几个方面的预审,对监理单位有了充分了解后,签订的监理合同才有可靠的保障。 对监理单位的资格预审,可以通过招标预审进行,也可以通过社会调查进行。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在谈判前,业主提出监理合同的各项条款,招标工程应将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在招标文件内作为要约。 不论是直接委托还是招标中标,业主和监理方都要对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应负责人具体谈判,如业主对工程的工期、质量的具体要求必须具体提出。 在使用《示范文本》时,要依据“标准条件”结合“专用条件”逐条加以谈判,对“标准条件”的哪些条款要进行修改,哪些条款不釆用,还应补充哪些条款,以及“标准条件”内需要在“专用条件”内加以具体规定的,如拟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业主为监理单位提供的外部条件的具体内容、业主提供的工程资料及具体时间等,都要提出具体的要求或建议。 在谈判时,合同内容要具体、责任要明确,对谈判内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要有准确的文字记载。 作为业主,切忌以手中有工程的委托权,而以不平等的原则对待监理方。

经过谈判后,双方对监理合同内容取得完全一致意见后,即可正式签订监理合同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监理合同即正式签订完毕。

(3)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

①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监理合同内规定的应由业主方负责的工作是使合同最终实现的基础,如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为监理单位提供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等都是监理方做好工作的先决条件,业主方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才有权要求监理方履行合同。

②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即业主有权行使对设计、施工单位工程的发包权;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的认定权及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监理方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权。

③业主的档案管理:在全部工程项目竣工后,业主应将全部合同文件,包括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加以系统整理,按照国家《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建档保管。 为了保证监理合同档案的完整性,业主对合同文件及履行中与监理单位之间进行的签证、记录协议、补充合同备忘录、函件、电报、电传等都应系统地妥善保管,认真整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