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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简介及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上两种合同条件大体是考虑了香港地区的具体情况,按照FIDIC合同条件编制的。FIDIC合同条件正是顺应这一要求而产生的。同时,世界银行对其中的一些条款又一次做了修改,成为目前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件通行的版本。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简介及优化

1.国际上常见的合同条件

FIDIC组织编写的合同条件,只是在国际上土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所使用的众多合同条件中的一种,属于传统合同管理方式,除FIDIC合同条件外,常见的其他合同条件还有以下几种。

(1) ICE合同条件

ICE合同条件,是由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依据英国法律编写的。 ICE合同条件在国际上已得到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英国、英联邦成员国以及传统上使用英国法律的国家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此合同条件适合于道路、桥梁水利工程和大型土木工程构筑物。

(2) AIA合同条件

美国建设师学会(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缩写为AIA)在美国建筑业界及国际工程承包界,特别在美洲地区有较高的权威性,它所编写的AIA合同条件,在美国应用甚广,特别适用于私营房屋建设工程,它是包括A、B、C、D、F、G等系列组成的一套系列合同文件,其中:

A系列——用于业主与承包人的标准合同条件。

B系列——用于业主与建筑师之间的标准合同文件,其中包括专门用于建筑设计、室内装修工程等特定情况的标准合同文件。

C系列——用于建筑师与专业咨询人员之间的标准合同文件。

D系列——建筑师行业内部使用的文件。

F系列——财务管理报表。

G系列——建筑师企业及项目管理中使用的文件。

(3) EDF合同条件

欧洲发展基金会(European Development Fund,缩写为EDF)制定的EDF合同条件是针对接受欧洲发展基金会贷款的项目所编制的。 当欧洲发展基金会成员国向接受贷款的国家提供贷款时,EDF成员国设在接受贷款国的驻当地代表就会要求使用EDF合同条件。

(4) 我国香港地区标准合同条件

香港建筑招标投标体制与一般国际承包做法类似,即发包方(业主或房屋投资方)邀请建筑师事务所做好设计,计算出标底,然后进行招标。 承包方中标后,与发包方签订合同,进行施工。 发包方则授权建筑师事务所的建筑师作为其代表监理该工程。

香港地区釆用的合同条件主要有:

建筑工程合同标准格式》,包括协议书及合同条件,共36 条,适用于土木和房屋建筑工程。

《香港房屋署建筑工程协议书及合同条件》,包括协议书和合同条件117 条,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

以上两种合同条件大体是考虑了香港地区的具体情况,按照FIDIC合同条件编制的。

2.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发展过程及特点

(1) FIDIC简介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Conseils)法语名称的缩写,读“菲迪克”。 这个国际组织在每个国家只吸收一个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作为团体会员。 从1913 年由欧洲4 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开始组成FIDIC以来,经过90年的发展,该联合会已拥有80 多个代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咨询工程师专业团体会员。 可以说“FIDIC”代表了世界上大多数咨询工程师,是国际上最具有权威性的咨询工程师组织,也是被世界银行认可的国际咨询服务机构,总部设立在瑞士洛桑。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代表我国于1996 年10 月加入该组织。

FIDIC下属有四个地区成员协会:FIDIC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成员协会(ASPAC)、FIDIC欧洲共同体成员协会(CEDIC)、FIDIC非洲成员协会集团(CAMA)和FIDIC北欧成员协会集团(RINORD)。

(2)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发展过程

由于国际工程建设的飞速发展,工程建设的规模扩大、风险增加,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有更明确详细的约定,这给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再作约定带来了困难。 在客观上,国际工程界需要一种标准合同文本,能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普遍适用或稍作修改即可适用。 而标准合同文本在工程的费用、进度、质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都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FIDIC合同条件正是顺应这一要求而产生的。 1957 年,FIDIC与欧洲建设工程联合会(HEC)—起在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CE)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ICE Conditions)基础上,制定了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版,主要沿用英国的传统做法和法律体系。 1965年修改后出版第二版,1977 年再改编出版了第三版。 时隔10 年以后,FIDIC所属“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再一次对“第三版”作了较多的改动,成了1987 年的第四版,随后于1988?1992 年对第四版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出版了修改后的第四版。 1995 年1 月世界银行重新修订了其“采购指南”,并且随后根据新的采购指南,编写了《标准采购文件范本(SBD)》,在SBD中明确规定将1992 年修订第四版列入新的范本,并且要求所有世界银行的贷款国在其贷款项目中必须使SBD。 同时,世界银行对其中的一些条款又一次做了修改,成为目前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件通行的版本。 在世界各地,只要是世界银行项目就必须采用《标准采购文件范本(SBD)》,所以它在国际上使用得十分广泛。

1999 年,FIDIC继承以往的合同条件的优点,并根据多年来在实践中所取得的经验,征集了许多专家学者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电气机械工程合同条件》、《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进行了重写。 1999 年版不是简单地在原有的合同条件上所进行的修改,而是对结构、布局和措辞等方面进行了重新编写。 该版于1998 年推出试用本,并在一些国家经过一年多的试用后,于1999 年才正式出版一套共四本新的合同标准格式。

3.FIDIC《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的特点

《合同条件》是FIDIC推荐规范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的范本。 该合同条件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它是绝大多数国家予以认可和使用的国际惯例。 《合同条件》总结了100 多年来国际工程承包活动的经验,明确划分了有关各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规范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程序,涵盖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情况。 其主要特点是:

(1) 《合同条件》职责明确

《合同条件》不仅对工程的规模、范围、标准以及费用的结算办法规定的十分明确,而且对合同管理过程中的许多细节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减少执行中的误解和扯皮。 例如,对在合同管理中来往信件、文件的时间;口头指示的确认时间;质量检验的时间;延期支付计息的时间;索赔报告的提出时间及批准时间;工程施工计划、移交证书、延期的最终报告等的时间限制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由于《合同条件》将合同各方面的内容和责任规定明确,从而为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提供了依据和保证,容易促进合同各方按合同条件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合同的最终目标能够实现。

(2) 合同体系完整、严密、连贯

《合同条件》是由技术、经济、法律三部分内容构成的法律性文件,是在几十年的工程实践中,经过工程管理专家和法律专家数次修改形成的科学结合的整体。 《合同条件》的不同条款之间既有互相制约的关系,又有互相保证的作用,从而使合同条件严密、连贯。

《合同条件》的严密、连贯性体现在合同中的各个方面。 例如,在合同条件中规定了关于业主、工程师及承包商之间严密的工作关系。 即业主不能直接指挥承包商,而只能通过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指令。 这样就保障了在合同履行中要以工程师为核心的工作程序。 又如,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也从各个不同的方面作了明确但又相互制约的规定。 即承包商有权对已完工程要求付款。 但又规定,承包商完成的工程必须达到合同规范中规定的标准才能得到支付。 还规定了承包商的任何工程活动不能令工程师满意时,工程师有权拒绝对承包商的支付。 承包商对工程师的做法不服时,有权提出对争议的问题进行仲裁。

《合同条件》的严密、连贯性还体现在能够修正不同条款之间歧义和含糊不清的问题,合同条件规定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应被认为是互相说明的,不能单独、孤立地去理解、执行其中的某个文件。

(3) 《合同条件》风险划分合理

《合同条件》明确了各种风险的分担,而且力求使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达到总体的平衡,使风险的分担尽量合理。 如对异常气候、政治动乱、不可预见因素、物价变动等问题都预先作了明确规定。 并且从积极防止减少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的角度规定了合同各方的行为。如要求承包商在发生工程风险事件后,应尽力控制事件的发展,减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然后才是报告工程师,提出损失申请报告。

《合同条件》对风险进行合理划分,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是有利的,这是因为在投标时,承包商可以不考虑合同条件已规定的由业主承担的风险损失,也不用担心在正常情况下遇到特殊风险的破产问题。 而业主在招标时可以得到合理的报价,这是因为不发生风险时将不用支出风险费用。

(4) 《合同条件》具有唯一性

《合同条件》的唯一性特点也表现得十分突出,即合同条件是承包商进行施工、工程师进行监理的唯一法律依据。 它要求合同双方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施工及进行其他工程活动。直到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达到合同文件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否则承包商的工程款就可能被拒付。

《合同条件》的这一特性向业主及承包商提出了一个共同的要求,即在合同签字之前,自己一方所有的意愿应在合同文件中能找到满意的表达条款或在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写进合同文件。 签字之后,几乎不存在再去修改或解释的可能性。

(5) 《合同条件》确立了业主、工程师及承包商之间相互制约关系

《合同条件》中规定了业主与工程师、业主与承包商、工程师与承包商的特定关系,这是保证工程实施的重要条件。 如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但业主不能直接指挥承包商的活动,承包商执行业主的指令必须经过工程师下达,否则就是违反合同的行为。 业主与工程师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但业主不能干预工程师的正常工作。 虽然业主有权提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但不得影响工程师按照合同条件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的权力,包括做出对业主有约束力的决定的权力。 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虽然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但在他们受委托于业主的合同或协议中,明确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是监理和被监理关系。 承包商所涉及工程的任何活动,都必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或同意,严格遵照执行工程师的指令。 但工程师对承包商所实施的任何监督和管理,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及合同条件。 当承包商认为工程师的决定不能接受时,他有权提出仲裁,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www.xing528.com)

《合同条件》所确立的业主、工程师及承包商之间各自独立而又相互制约的三方关系是保证工程按合同条件进行的关键

(6) 《合同条件》建立了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FIDIC编制合同条件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要把合同条款建立在这种模式的基础之上,因此,尽管业主与承包商为实施工程项目而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但在众多的条款内都规定了工程师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职责。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程序也是围绕工程师这个核心。 这样的模式有助于高效率的项目管理,尽可能地减少合同纠纷。 工程师负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协调职责,不仅监督承包商的施工合同,而且他的决定对业主也有约束力。 承包商只应从工程师处接受有关指示,业主不能直接指挥承包商。 虽然业主是工程项目的所有者和建设资金的持有人,有权对工程项目的施工随时提出要求,但他应将意图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在协调管理中统筹安排贯彻。 由于赋予工程师的权力很大,合同条件也对工程师规定了许多制约条款。

由于以上特点,按FIDIC条款签订的合同有利于保证质量、进度、降低工程造价,以及可以更好地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凡是应用FIDIC条件作为合同条件的工程,必须是由业主、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构成合同的三方时才能使用。

3.FIDIC《施工合同条件》文书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1) FIDIC《施工合同条件》文书文件的结构组成

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文书文件由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组成。

①通用条件

所谓“通用”的含义是,只要工程建设项目是属于土木工程类的施工,不论是工业与民用建设,还是水电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均可适用。 通用条件共分20 大项247 款。 其中20 大项分别是:一般规定;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员工;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检验;业主的接收;缺陷责任;测量和估价;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业主提出终止;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

由于通用条件可以适用于所有建设安装工程施工,条款也非常具体而明确,因此,当我们脱离具体工程从宏观的角度讲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时,仅指FIDIC通用条件。

②专用条件

FIDIC在编制合同条件时,对建设安装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作了充分而详尽的考察,从中归纳出大量内容具体、详尽的合同条款,组成了通用条件。 但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具体到某一工程项目,有些条款应进一步明确,有些条款还必须考虑工程的具体特点和所在地区的情况予以必要的变动,专用条件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设立的。 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一起构成了决定一个具体工程项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对工程施工的具体要求的合同条件。

专用条件中的条款的出现起因于以下原因:

a.在通用条件的措辞专门要求在专用条件中包含进一步的信息,如果没有这些信息,合同条件则不完整;

b.在通用条件中说到在专用条件中可能包含有补充有关材料的地方,但如果没有这些补充,合同条件仍不失其完整性;

c.工程类型、环境或所在地区要求必须增加的条款;

d.工程所在国法律或特殊环境要求通用条件所含条款有所变更,此类变更一般是在专用条件中说明将通用条件的某条或某条的一部分内容予以剔除,并根据具体情况给出适用的替代条款,或者条款的一部分。

(2)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合同文件除合同条件外,还包含其他对业主、承包商都有约束力的文件。 构成整个合同的这些文件应该是相互说明、相互补充的,但是这些文件有时会产生冲突或含义不清。 此时,应由工程师进行解释,其解释应按构成合同文件的如下先后顺序进行:①合同协议书;②中标函;③投标书;④合同专用条件;⑤合同通用条件;⑥规范;⑦图纸;⑧标价的工程量表。

【案例】

一、 背景

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先后与A建筑公司、B建材公司、C电器公司以及D建筑公司发生纠纷。 具体事件如下:

事件1 中,A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拟向B建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购买一批钢材。 双方经口头协商,约定购买钢材200 吨,单价每吨4000 元,并拟订了准备签字盖章买卖合同文本。 B公司签字盖章后,交给了A公司准备签字盖章。 由于施工进度紧张,在A公司催促下,B公司在未收到A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情形下,将100 吨钢材送到A公司工地现场。 A公司接收了并投入工程使用。 后因拖欠货款,双方产生了纠纷。

事件2 中,C电器公司与A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内容、工程价款、支付时间、工程质量、工期、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约定。 在施工过程中,C电器公司对施工图纸先后做了8 次修改,但未能按期交付图纸,致使工期有所拖延。 竣工验收时,电器公司对部分工程质量提出了异议。 经双方协商无果,电器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建筑公司因工期延误承担违约责任。

事件3 中,该开发商在与A建筑公司商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要求该A建筑公司必须先行垫资施工。 A建筑公司为了获得签约,答应了开发商的要求,但对垫资作何处理没有做出特别约定。 当工程按期如约完工后,A建筑公司要求开发商除支付工程款外,还应将先前的工程垫资款按照借款处理,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事件4 中,A建筑公司承包了该开发商的商品房建设工程,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就工程价款、竣工日期等作了详细约定。 该工程如期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但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欠建筑公司工程款1250 万元。 经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便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至法院。 在诉讼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还欠另一公司的债务为由,拒绝支付其尚欠的工程价款。

事件5 中,D建筑公司挂靠于一资质较高的A建筑公司,以A建筑公司名义承揽了一项工程,并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施工合同。 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D建筑公司的实际施工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都较差,造成了工程进度的延误和一些工程质量缺陷。 开发商以此为由,不予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D建筑公司以A建筑公司名义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二、 问题:

1.事件1 中A、B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事件2 中A建筑公司是否应当对工期的延误承担违约责任? A建筑公司今后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3.事件3 中A建筑公司要求开发商将工程垫资按借款处理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4.事件4 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向D建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D建筑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5.事件5 中D建筑公司以A建筑公司名义与开发商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三、 解析:

1.事件1 中,《合同法》第32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7 条还规定,“采用备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十分重要。 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也难以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 但是,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仅是形式问题。 如果一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当事人既然已经履行,合同当然依法成立。

2.事件2 中,对于工期的延误,该建筑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需要举证。 因为,该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电器公司对施工图纸做了8 次修改,并未按期交付图纸,导致了工期延误,建筑公司不应当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建筑公司应当向法院将电器公司修改的图纸以及图纸修改的时间等相关证据予以举证,即证明工期延误非本建筑公司的行为所致。

该建筑公司在今后的施工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应当对可能出现的工期延误情况做出专门的预期性约定,或者在合同履行中对由于对方原因而导致合同延期的情况做出书面认定,以备将来一旦发生诉讼时有据可查。

3.事件3 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 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该建筑公司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垫资款的要求可以得到法律支持,但是对其按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要求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4.事件4 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286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 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欠另一公司债务而不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应当优先于第三方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 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据此,建筑公司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过了这个时限,该建筑公司将失去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5.事件5 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 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A建筑公司以B建筑公司名义与C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C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余下的工程款要视该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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