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当中,由于其投资大、工期长、工序复杂等特点,建设方和施工方在履约过程中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必然对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有关合同文件的解释方面会产生争议和矛盾,这就决定了合同双方之间索赔事件的发生不可避免。
1.索赔时效的法律基础
随着法制的健全和施工企业法律意识的增强,承包商为了取的更大的工程经济利益越来越重视索赔以及索赔时效的问题,从而,索赔时效也几乎成了建筑业的行规,但在现行的法律中,却不像其他民事法律制度一样对索赔时效做出明文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中第七章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究其性质仍属于当事人的一种合同约定。
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务中关于索赔时效的规定
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 索赔事件主要有业主方不依法履行合同、设计文件的缺陷、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管理模式变化、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等方面。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和相互之间的反索赔。 这里重点介绍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 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www.xing528.com)
3.索赔时效的效力
索赔时效有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索赔权利的消灭,即权利人在双方约定的索赔时效期间没有行使索赔的权利,其相对人可以就其索赔时效届满而拒绝工期或者费用的索赔;二是胜诉权的消灭,即权利人未在约定的索赔时效期间内提出索赔。 其不再受法律的约束和保障,并因相对人时效届满的抗辩而成为一种自然之债。 但索赔时效和诉讼时效一样,即使时效届满,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未就此丧失,因此,如果相对人放弃索赔时效的抗辩权,给权利人以补偿,则相对人就不得再以其不知道时效届满的事实为由要求索赔方返还。
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也认定索赔时效的起算应当以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为准。 当事人就应该知道其具有了索赔权利,就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因为索赔时效属于不变期间,所以不应当适用关于《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 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长索赔期限,则另当别论。 索赔时效作为一种合同法律制度,可以平衡业主和建筑承包商的利益,有利于索赔的客观、公正、经济地解决。 所以,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践中,施工企业只有熟悉和掌握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注意在约定的索赔时效期间内合理行使索赔权,提高索赔技巧,才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4.索赔时效的起算
索赔时效是以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为起算点,还是以索赔事件结束时间为起算点,历来争议较大。 尽管任何索赔事件的发生或长或短都有持续时间,但索赔时效期间的起算应该是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