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 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变更后的内容取代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就改变合同的内容,不仅变更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其做法还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已协议变更了合同,其变更内容也不发生法侓效力。
(3) 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
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 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 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
3.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1) 合同权利的转让
①合同权利的转让范围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如果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违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的效力。 债权人如果将权利转让给他人,其行为将构成违约。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我国一些法律中对某些权利的转让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担保法》第61 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
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这一方面是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入使原债权人不再完全享有原债权。
②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 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新债权人行使该权利。 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债务人权利的行使。
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 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义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旧的债务人,新的债务人负责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即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无论是转移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债务人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 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www.xing528.com)
(4) 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 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后果,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 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擅自一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4.可撤销合同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1)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如标的物的价值与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或风险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属无效合同。 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则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请求磁销。
(2)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3) 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5.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的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的义务。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3) 债务相互抵消;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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