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会结束后,招标人要接着组织评标。 评标必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组织进行。 组建评标组织是评标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1) 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七条至十四条对评标委员会有着详细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a.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b.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c.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a.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b.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c.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d.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2) 评标准备
1) 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 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的工作主要有两项:一是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做进一步的澄清与补正;二是对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具有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进行处理。(www.xing528.com)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的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重大偏差是指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
a.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b.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c.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d.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e.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f.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g.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这两个规章也对无效投标做了具体规定,因此在评标过程中,应将它们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无效投标。根据上述法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重大偏差,应作无效标处理:
a.以虚假方式谋取中标;
b.低于个别成本报价竞标;
c.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拒不对投标文件澄清、说明或改正;
d.不能对招标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充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 详细评审
经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各投标书的实施方案和计划进行实质性的评价和优劣比较,并指出若授标给该投标人可能存在的好处及隐含的风险。 评审时不允许采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考虑因素以外的任何条件作为标准。 详细评审通常分两个步骤进行。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书进行技术和商务方面的审查,评定其合理性,以及若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后,在履行过程中可能给招标人带来的风险。 在此基础上,再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书分项进行量化比较,从而评定出优劣次序。 大型复杂工程的评标过程经常分为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为了确保评标的客观、公正,以及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应先进行技术标评审,然后再进行商务标评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合于招标人对工程的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大型复杂工程及其他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 个工作日前完成。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 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4)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经过对各投标书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的结论性报告,应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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