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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建筑法规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建筑法规

学习目标】

· 招投标过程中应避免的违法行为

关键概念】

违法行为

在工程建设发承包活动中,建设工程主体采用不正常手段规避招标投标;或者在招标投标中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从而谋取私利的;或者弄虚作假,影响公平竞争;或者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www.xing528.com)

【案例】

一、 背景

某省政府欲投资修建一条纵贯全省的高速公路,决定采取分段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其中一段100km的路段因地形简单易于施工而引起了各建筑公司的兴趣。 中兴建筑公司已有几个月未接到项目,很想借助这一工程使企业扭亏增盈。 该公司的领导对此次招标极为重视,经多方打听,得知本次招标负责人毛某是本公司职员李某的大学同学。 于是,中兴建筑公司通过李某以重金(5 万元)收买了毛某。 毛某答应帮忙,告知中兴建筑公司,省内还有一家名叫建业建筑公司的投标人是其最大的竞争对手,对方开出的价格(6800 万元)和条件非常优惠,建议中兴建筑公司和建业建筑公司先“谈判”一下。

根据毛某提供的情况,中兴建筑公司找到建业建筑公司的老总。 经过一番谈判,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在这次投标中,建业建筑公司将“全力支持”中兴建筑公司,提高自己的标价,减少提出的优惠条件;作为补偿,中兴建筑公司给建业建筑公司20 万元的协助费;双方以后将长期“友好合作”。 在投标截止日的前一天,毛某又将其他建筑公司的投标价和投标文件等重要信息悄悄交给李某,李某则立即将这些资料转交给公司的领导。 当天,中兴建筑公司从领导到工程技术人员加班加点工作到深夜,终于在投标截止日的上午11 时(最后期限为这天的下午1 时)递交了投标文件。 当众开标、评标的结果是,中兴建筑公司以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最低投标价(7300 万元)和相对更优惠的条件中标。

二、 问题

1.毛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2.中兴建筑公司在本案例中应承担什么责任?

3.建业建筑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三、 解析

1.毛某作为招标项目的负责人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收受了投标人5 万元的贿赂,违反了《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建筑法》第17 条规定: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对于该行为的处罚应依据《建筑法》第68条的规定: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毛某向中兴建筑公司透露了建业建筑公司、其他建筑公司的投标价和投标文件等重要信息,建议中兴建筑公司和建业建筑公司先“谈判”一下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5 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22 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对于该行为的处罚应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2 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32 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该行为的处罚应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3 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 ~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兴建筑公司作为投标人,在工程发包过程中为谋取中标,向招标人行贿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建筑法》第17 条规定: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对于该行为的处罚应依据《建筑法》第68 条的规定: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为了谋取中标,中兴建筑公司与建业建筑公司经过谈判达成“全力支持”中兴建筑公司协议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2 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该行为的处罚应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3 条的规定进行。 该公司的中标属法定无效。

3.建业建筑公司与中兴建筑公司谈判达成“全力支持”中兴建筑公司,提高自己的标价,减少提出的优惠条件并从中兴建筑公司获得20 万元的协助费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32 条规定的规定,应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3 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建业建筑公司与中兴建筑公司串通投标的行为,也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 条规定:报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报价或者压低报价。 第27 条规定: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223 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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