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 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据此,建造师不仅可以在施工单位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也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或具有多项上述资质的单位执业。 但是,如果要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其所受聘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而不能是仅具有勘察、设计、监理等资质的其他企业。
2.建造师执业范围
(1) 执业区域范围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2) 执业岗位范围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www.xing528.com)
②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①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②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③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 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此外,注册建造师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 执业工程范围。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注册建造师分10 个专业,下面列举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执业工程范围。
①建筑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钢结构、高耸建筑物、电梯安装、消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特种专业。
②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应力、爆破与拆除、环保、桥梁、隧道、道路路面、道路路基、道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及道路照明、体育场地设施、给排水、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管道、特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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