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债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人、债务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权利、履行义务。
债权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债权是相对权,而物权是绝对权,其相对性主要表现为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债权内容的相对性、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2)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a.合同
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b.侵权
☆施工噪声侵权(www.xing528.com)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权、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c.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d.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 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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