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建筑工程刑事责任的优化建议

建筑工程刑事责任的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规定,实施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刑罚,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 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同时,刑事责任也包括集体责任,比如“单位犯罪”。

建筑工程刑事责任的优化建议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规定,实施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刑罚,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

1.刑事责任的特点

(1) 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 与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

(3) 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

(4) 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5) 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 同时,刑事责任也包括集体责任,比如“单位犯罪”。

2.犯罪构成

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并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犯罪构成,则是指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按照我国犯罪构成的理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

(1)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该要件说明了犯罪客体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危害行为而受到什么样的侵害。

(3)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人。

(4)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刑罚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建筑法规关于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 主刑(www.xing528.com)

主刑是基本的刑罚,只能独立使用不能附加使用,对一个罪只能使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2)附加刑

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对一个罪可以适用一个附加刑,也可以适用多个附加刑。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4.承担建筑活动中的刑事责任的种类

(1) 行贿、受贿的刑事责任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中及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工程倒塌或报废等后果,致人伤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4) 重大责任事故的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非法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二是行为人超越其职权范围而实施有关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