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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优化与改进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侵权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③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⑨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优化与改进

民事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上的约定或规范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即由《民法通则》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的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

1.民事责任的种类

(1)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侵犯国家、集体的财产权利以及自然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①一般侵权责任,是指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成立要件,直接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②特殊侵权责任,是指损害结果发生后,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所确定的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采用推定过错原则。

a.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b.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c.在建工程或其他设施致人损害。

(2)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我国民法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为:

①停止侵害,主要用于对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的侵害。

②排除妨害,主要用于对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的保护。

③消除危险,主要用于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可能由于其他人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管理不善而带来的危险。

④返还财产,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

⑤恢复原状,这主要是用于侵占他人财产时的一种责任形式。

⑥修理、重做、更换,这主要是用于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当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时采取的民事责任形式。(www.xing528.com)

赔偿损失,这种形式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 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都可以赔偿损失。

⑧支付违约金,这种责任形式只适用于违约责任。

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适用于对名誉权、其他人身权利的侵犯和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⑩赔礼道歉,适用于对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的各种侵犯。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 承担工程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分包的,对因转包的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④违反法律规定,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造成损失的,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⑥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⑦建筑施工企业对在工程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⑧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⑨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⑩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 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对方有权要求消除危险;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赔偿。

[12]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有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否则,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未采取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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