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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和主体地位的逐渐重视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颁布的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文件中,也可以逐渐看到对于儿童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儿童主体地位的体现,如《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尤其是《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儿童权利和主体地位的逐渐重视

改革开放初期,学前教育教学充分体现了教师的主导作用和权威地位,儿童的权利则尚未得到充分的尊重,儿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没有得到重视,儿童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体现,学前儿童艺术教育教学也不例外。“我国传统的儿童观最本质的特征是无视儿童的独立人格……儿童是一面镜子,能照出一个社会的兴衰。儿童的苦难与愚昧,是国家和民族落后衰败所致;儿童的幸福与聪颖,必是国家和民族进步强盛的结果。”[6]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国际国内日益关注儿童权益以及儿童的主体地位。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世界各国日益关心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对人的认识、对儿童的认识越来越科学化、人性化。“儿童的幸福需要最高一级的教育行动……”(联合国《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中国政府不仅在国内不断加强儿童的福利与教育工作,且积极参与国际社会为发展儿童事业而采取的行动[7]。1990年9月,联合国召开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两个国际性文件,我国政府签署了上述两个文件,向国际社会和我国儿童作出了庄严承诺。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规定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最基本的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并确立了4项基本原则,即“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发展权以及尊重儿童的想法”,儿童拥有自由参与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活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1990年8月,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公约》于1992年4月开始在我国正式生效,我国政府承担并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这意味着我国政府肯定儿童的基本人权,标志着我国儿童权利保障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为了促进我国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积极履行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我国于1992年颁发了《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www.xing528.com)

在我国颁布的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文件中,也可以逐渐看到对于儿童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儿童主体地位的体现,如《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尤其是《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另外,《幼儿园工作规程》对于幼儿园教育目标、内容、原则等的一系列规定都体现了尊重儿童、“以儿童为本”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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