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儿童艺术教育不仅是学前教育的组成部分,而且也是艺术教育的组成部分。因此,艺术教育的演变也会影响学前儿童艺术教育的变迁。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美育及作为美育重要途径的艺术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逐渐恢复并巩固,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儿童艺术教育的发展。
1986年3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指出“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方针,并根据各自的特点适当加强劳动教育”[4]。这是国家计划中第一次提及美育,美育和艺术教育重新成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从此,美育和艺术教育的地位得以恢复。随后,何东昌在1986年8月召开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音乐教育学会成立大会上提出“没有美育的教育是不完全的教育”这一命题,学校美育地位得以恢复,作为美育重要组成部分的艺术教育受到重视。1986年9月,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了直属艺术教育处,并于1986年12月成立了艺术教育委员会。
为了加强学校艺术教育管理,1989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国家教委成立社会科学研究与艺术教育司,将艺术教育管理部门从处一级改成司一级建制,负责制定艺术教育方针、政策、规划(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及师资培训工作。与此同时,在基础教育司设立课外教育与艺术教育处,负责落实中小学、幼儿艺术教育教学规划、计划工作[5]。1993年,国家教委将社会科学研究与艺术教育司和基础教育司课外教育与艺术教育处合并,并与原有的体育卫生司一起建立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归口管理全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www.xing528.com)
1989年11月,国家教委召开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会议,会上正式颁布了《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我国第一个全国学校艺术教育规划,提出了我国学校艺术教育的中近期目标,其中学前儿童艺术教育目标是“到20世纪末,在幼儿园进行多种艺术活动,入园儿童普遍受到良好的早期艺术教育”。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第35条以专条的形式论述了美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有力地加强了学校教育中美育的地位。
从上述一系列教育政策法规文件的颁布以及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构的设置可以看出国家对于美育的日益关注。美育地位与艺术教育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美育地位的恢复与巩固为儿童艺术教育带来了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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