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这个美好的字眼,在我国几乎是妇孺皆知。但是,要正确地理解自由的科学含义,并按正确的规范去行动,却不是人人都能做到的。有人认为自由就是无拘无束,随心所欲,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否则,就不是自由了。在这种错误论调的指引下,做出一些令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来。
我们平常所说的自由有两种含义:在哲学上是指人们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在政治上是指人们所应当享受的某些权利。
从政治上讲,自由意味着摆脱束缚、控制和羁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以及人身自由和人格的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等。但自由是有限制的,在阶级社会里,有统治者的自由,就没有被统治者的自由。所以,历来处于被压迫、被统治的人们,无不在争取自由,将能真正享有上述的民主权利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裴多菲这铿锵有力的诗句,曾激励多少人为反抗阶级压迫、为争取自由而英勇奋斗,流血牺牲。
那么,自由是否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为所欲为呢?当然不是。我国旧民主主义思想家严复曾经说过,就自由的字义而言,“本为最宽,自由者,凡所欲为,理无不可。此如有人独居世外,其自由界域,岂有限制?……但自入群而后,我自由者人亦自由,使无限制约束,便入强权世界,而相冲突。故曰:人得自由,而必以他人之自由为界”(《群己权界论》)。普列汉诺夫也曾说过:“一个人的无条件的自由就意味着他对周围一切人的无条件的奴役,即是说把自由变成自由本身的对立物。”如果摆脱任何限制,像脱缰的野马一样,放荡无羁,那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人人都想自由,结果是大家都得不到自由的悲剧。在阶级社会中,被压迫阶级受剥削、受压迫,自由很少,而统治阶级却享受着劳动人民无可比拟的自由,但他们也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他们的自由受统治阶级内部利害矛盾、相互制约的限制,也受劳动人民不断反抗的威胁,使他们感到有“覆舟”的危险。我国有一位女作家说得好,自由和限制同时存在,没有限制,就没有自由。
自由受到哪些限制?或者换句话说,自由的界限是什么?
在政治领域内,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马克思说:“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法律决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第437 页)在那些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看来,在国外自由是不受限制的。这不仅缺乏常识,而且也违反历史事实。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自由都是以法律为界限,只是自由的内容有本质的区别。举世闻名的法国的《人权宣言》规定:“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世界历史资料选辑》(近代)上册,第124 页]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即使当今自诩为“自由世界”的资本主义各国所规定的各项自由,也都有种种限制。《日本东京都集会、集体游行和集体示威条例》规定:公民有集会、游行的自由,但在集体集会前的72 小时必须向当地的警察署提出申请,把主办人的姓名、地址、参加集会的组织、人数、经过的路线、时间和目的等项写清楚,待当地的公安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被视为非法集会。美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和集会的自由,但也有种种限制。在美国的首都举行集会和游行示威,就有许多具体的规定。在白宫的人行道上游行,人数不得超过750 人,不准使用音响设备。在拉菲特广场游行,人数不准超过3000 人。在国会前的东广场游行、示威、静坐或发表演说,人数不得超过300 人,但在西广场可以。在使馆区游行、示威,不得在离使馆区500 英尺以内举行。所有的游行、示威和集会都必须在两周或十天前向警察局提出书面申请,不批准不得进行,不听劝阻,警察有权制止或逮捕组织者。1954年美国颁布了《共产党管制法》,其中规定“共产党不能享有根据美国法律成立的合法团体应享有的任何权利、特权和豁免权”。1980年美国一地方法院还规定,对参加罢工的人要罚款,每个工人参加罢工一天,要罚两天的工资,国家职工参加罢工的立即开除并禁止三年内担任国家的行政职务。由此可见,说资本主义国家自由不受任何限制,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享受自由的多寡也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承认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法律限制的,应以法律为准绳。罗马尼亚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但接着规定公民在享受这些自由时,不能敌视社会主义制度、劳动人民的利益,法律禁止任何法西斯或反民主性质的组织,参加这些协会或反民主性质的宣传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宪法也规定,公民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劳动、休息和受教育的权利,还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人身自由,有从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等自由。这些自由都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同时又规定公民在享受这些自由和权利时,不能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应当享受各项自由的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时又受到法律的制裁。不然的话,如果听任某些人为所欲为,甚至无法无天地煽动捣乱,那就无法保证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就无法维持安定团结的局面。(https://www.xing528.com)
在日常的工作和生产中,自由又受到纪律的约束。自由和纪律是互相矛盾的,同时又是互相制约和统一的。毛泽东同志说:“人民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进行学习和有秩序地过生活,要求自己的政府、生产的领导者、文化教育机关的领导者发布各种适当的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没有这种行政命令,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持。”(《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762 页)为了大多人民能够正常进行生产、生活和工作,制定一些必要的规章制度,统一多数人的行动,限制少数人的不规矩的行动,正是为了保证绝大多数人的行动的自由。这同说服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相辅相成的。在日常的生活中,人们的行动又受到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的约束。有人把法律当作“框框”“绳索”,企图突破必要的限制是不行的。“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这已是人们的常识了,大至一个国家,小至一个工厂、一个学校、一个村庄,如果没有统一的纪律,随心所欲,各行其是,那就什么事情都办不成了。
自由受到客观必然性的限制,客观世界的必然性就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规律性。人们对客观规律性的认识越充分,就越主动,就会成为掌握规律的人,否则就会成为客观规律的奴隶。恩格斯说,自由是对必然性的认识。毛泽东进一步发挥了恩格斯的思想,指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这就是说,只有认识和掌握了必然,才能获得自由。认识得越深刻,掌握得越熟练,获得的自由就越多,自由的程度就越大。人们掌握了游泳的规律,就可以畅游大江大海;认识和掌握了航天的必然性,就可以遨游太空,实现千百年来人们希望的梦想;掌握了生物遗传的奥秘,就可以改变农作物的品种,提高作物产量,使其符合人们的愿望……反之,如果不顾客观规律,硬着头皮去办那些根本办不到的事,是没有不碰壁的,这方面的教训够多了。孔子说,“七十从心所欲,不逾矩”。他认为人活到七十,就可以从心所欲,其实如果不尊重规律,要达到从心所欲的程度,也是不可能的。
政治上的自由,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受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制约的。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程度都不高,各地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都有较大的不平衡性,城乡之间的差别比较明显。我国公民虽有劳动权,但还不能完全解决就业问题;居民虽有迁徙的自由,但目前还不能完全从法律上固定下来。社会主义民主的充分实现还有一个过程,这方面公民能够享受的自由还是有限的。
明白了这些道理,就会懂得要享受自由的各种权利,就会遵守法律,就会养成遵守各种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习惯,就会有按客观规律办事的态度。火车按着轨道和时刻表行驶,它就获得最大的自由,否则,就会出事故,失去自由。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严格遵守宪法和各种法律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他就能畅所欲言,直抒胸怀。只有那些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企图让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人,才会处处感到受限制和不自由,而且这种限制是完全必要的、不可少的。
(原载《同青年朋友谈民主自由问题》,河南大学出版社1987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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