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所谓法制观念,就是依法办事的观念。宪法和法律是我们行为的准则。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一切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国务院、人大常委会、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以及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在内,都只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而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凡有违法的组织和个人,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侦查,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依法办案。要养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习惯。
为了使全体干部和人民尽快树立法制观念,要对全体干部和人民进行法制教育。邓小平说:“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邓小平文选》第3 卷,第163 页)法制观念淡薄,与我们的文化素质低有关系,应该不断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以加强人们的发展观念。
其次,加强立法,使民主制度化和法制化。我们的民主制度不完善,主要是许多民主制度没有以法律、法令和条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所以,应当加强立法工作。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说:“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18—319 页)在经济领域内,把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都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被宪法所肯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用家长制和家长作风来破坏民主集中制的原则。1982年4月,第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人民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或闭会期间的职权和活动办法,人民代表受法律保护,不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批准,人民代表不能被逮捕或受审判。有些虽不是法律条令但具有条例性质。如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意见》,这些通知和意见,实际上是用条例把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关系固定下来,使其今后活动有了行为准则。(https://www.xing528.com)
最后,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仅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学会用法律、法令办事,处理问题。要学会用法律这个武器同各种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以及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按照宪法第89 条第16款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所以当有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出现时,发布戒严令,是合法的、正确的。
(原载《发展中国的必由之路——邓小平改革开放思想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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