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民主选举,规定年龄在18 岁以上的正常公民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没有财产、地域、文化、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限制。凡是具有选举权的公民,99.9%以上的公民都可以享受民主选举的权利。县级或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间接选举,都要体现选举人的愿望和意志,代表选举人的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违反民意,强迫选举某人或不选某人。总之,民主选举要体现各级、各阶层、各党派、各地方和各方面人的愿望和意志。
按照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人民本应参与决策,管理国家事务,行使管理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但由于国家太大,人口太多,事情杂和选民的文化、民主的素质差,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机关只能实行间接管理,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管理。县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和管理,所以,我国的民主管理是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
民主监督,就是人民代表接受原选区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1992年4月,第七次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和原选区居民的监督。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和书面申诉意见。列宁说:“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列宁全集》第20 卷,第414 页)(www.xing528.com)
基层民主制度,就是基层人民依法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和基层社会事务。基层组织是指乡、镇和城市街道的人民代表及政府,是我国基层政权的末端,是社会主义的基础。为了保证基层人民真正享受各种民主权利,应当采取各项有力措施,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首先,应从制度上保证,基层政权要依照法律、法规,保证上级政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要从规章制度上保证基层人民的选举权、管理权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其次,基层人民代表和政府成员,是人民选出来的并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他们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利益,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最后,基层党的领导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以保证人民民主权利。
乡以下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街道的居民委员会,是依法设置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管理本村(居)委会范围内的事务,开展村规民约、文明户等多种形式的管理活动,以促进基层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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