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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研究:政府同样需要人才来执行法律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为政之始,必须先立善法,“虽周公,亦知立法而已”。即使“有所不行,不害其为公器也”。从这里可以看出人才在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因为法要靠人才来制定,同样要靠人才来执行。二程认为执法的人员必须由明王和明君为主首,才能保证法的执行。从雷电之象说明法有威严性,宣布法的威严,是为了教育人。

政务研究:政府同样需要人才来执行法律

依法治国,是二程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二程所说的“法者,道之用也”(《二程集》第1219 页)就是这个意思。二程对法的重要性、公正性、法因事因人而立以及人在执法过程中的作用诸问题,都有深刻的阐述。

孟子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孟子·离娄上》卷4)规是画圆的工具,矩是画方的工具,有了这两种工具,就可以画方圆了。而法是把人的行为关系固定化、稳定化,以防止人们做出不合法的事情。程颐说:“故为政之始,立法居先。”(《二程集》第720 页)这就是说要治理一个国家或一个地方,首先制定明确的法律和法令,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知道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也就是“法者,明事理而为之防者也”(《二程集》第804 页)。所以为政之始,必须先立善法,“虽周公,亦知立法而已”(《二程集》第179 页)。

作为一国之君或一个地方的领导人,必须掌握治理国家的大纲和细目。程颐说:“天下之治,如网之有纲,裘之有领,举之而有条,委之而不紊也。”(《二程集》第519 页)这就告诉人们,只要掌握了治理国家的大纲和细目,就可以做到提纲挈领、有条不紊了。二程认为治理国家的能力要看君主的能力如何。“圣明之主,无不好闻直谏,博采刍荛,故视益明而听益聪,纪纲正而天下治;昏乱之主,无不恶闻过失,忽弃正言,故视益蔽而听益塞,纪纲废而天下乱;治乱之因,未有不由是也。”(《二程集》第510 页)纪纲即法度,一个国家的纪纲正不正,关键在于一国之主是圣明之主还是昏乱之主,如果是圣明之主,就会好闻纳谏,听取割草和打柴人的意见;如果是昏乱之主,就听不进庶民的意见,制定不出正确的法律,国家就得不到治理。

二程认为法具有公正性。程颐说:“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亲疏如一,无所不行。”(《二程集》第585 页)这虽是转述司马光的话,但他肯定法是天下的公器思想是对的。即使“有所不行,不害其为公器也”(《二程集》第585页)。他们认为法是为大多数人制定的,“圣王为治,修刑罚以齐众,明教化以善俗。刑罚立则教化行矣,教化行而刑措矣”(《二程集》第1212 页)。这就是说,法律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不是为了满足少数人的私欲。正是从这一点出发,二程承认了法的公正性。

法既具有公正性,那么不仅制定法律的人要公正,而且执行法律的人同样要公正。程颐批评那种牵于私情而不能执行法律的人。程颐说:“自古立法制事,牵于人情,卒不能行者多矣。若夫禁奢侈则害于近戚,限田产则妨于贵家,如此之类,既不能断以大公而必行,则是牵于朋比也。”(《二程集》第756 页)这就是说,执法必须不能牵于人情,如果禁奢侈怕伤近戚,限田产怕妨贵家,这样法就无法执行了。只有去掉人情,法才能保证其公正性。(www.xing528.com)

二程认为法是因时因事而制定的,没有千古不变的法律。他们说:“上古世淳而人朴,顺事而为治耳。至尧,始为治道,因事制法,著见功迹,而可为典常也,不惟随时,亦其忧患后世而有作也。”(《二程集》第1208 页)又说:“居今之时,不安今之法令,非义也。若论为治,不为则已,如复为之,须于今之法度内处得其当,方为合义。”(《二程集》第18 页)这两段引文说明,法是因时因事而制定的,居当今之世的人们,必须执行今天的法令,方为合义;而对以往的法律,都要根据当今的情况,加以斟酌而定。“治今之世,则当酌古以处时。”(《二程集》第1216 页)程颐虽说过“若孔子所立之法,乃通万事不易之法”(《二程集》第174 页)的话,但他并没有说过一切照搬古代的法,而是说:“善言古者,必有验于今。”(《二程集》第1201 页)这就是说,即使是三王之法,也要因时而损益,只有随时之宜,才可以制定出合乎时宜的法律来。

二程认为人才是执法的关键,如果没有人才,虽有善法也是无用的。他们说:“人才不足,虽有良法,无与行之矣。”(《二程集》第1210 页)又说:“治则有为治之因,乱必有致乱之因,在人而已矣。”(《二程集》第1214 页)从这里可以看出人才在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因为法要靠人才来制定,同样要靠人才来执行。所以,必须有一批懂法和执法的人,才能保证法的落实,如果没有人才,虽有良法,只能落个“徒有善法”而已。

二程认为执法的人员必须由明王和明君为主首,才能保证法的执行。程颐说:“先王观雷电之象,法其明与威,以明其刑罚,饬其法令。法者,明事理而为之防者也。”(《二程集》第803—804 页)从雷电之象说明法有威严性,宣布法的威严,是为了教育人。使用某些法律,是为了“小惩而大戒”。例如一个人犯了小的错误,可以割掉一个手指头或者割掉鼻子,无碍他的生命。这样惩之于初的办法,其目的是教育他们,使他们懂得法的威严,“盖取禁止其行,使不近于恶也”(《二程集》第80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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