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Patent),意味着公开的信件或公共的文献,最早来源于中世纪欧洲君主针对某种特权所颁布的证明,后来特指英国君主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148]。从法律意义上讲,专利包含着“垄断”与“公开”双重含义,缺一不可。专利有以下几方面含义:研发创新层面的专利发明成果、理论层面的专利方面文献、法律层面的专利权等[149]。我们研究中的专利不同于社会研究的专利文献以及法律层面的专利权,特指企业创新研发所获得的专利发明成果。
续表
如表2-1所示,关于专利的分类、保护力度、申请原则等,当前世界各国没有达成统一的标准。在我国《专利法》中,专利包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www.xing528.com)
(1)发明。不管是当今世界各国,还是学术界,都对发明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一个普遍的共识是,如果一个技术方案,能够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基于自然科学规律来解决某种特定问题,则被认为是一项发明。在我国的专利法中,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种。这种新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创造出全新产品或方法的整体方案,也可以是为了改进现有产品或方法而进行的局部方案。产品发明中的“产品”是人工制造非天然的物品、物理化学物质或材料,大到一套完整的机械制造品,小到仪器中的零件,乃至物理化学中的新原子、分子、合成有机物等。方法发明中的“方法”指的解决问题或制造产品中的流程工艺,可以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也可以是嵌套在其中的一个环节。
(2)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专利,在我国一般被通俗地称为小发明或小专利,最明显特征是相对于发明,对创新性要求有所下降,着重关注于产品的实用性特征。其次,相对于发明的客体可以是无形的方法,实用新型的客体必须是有形的实物产品。另外,这种实用新型要么是基于产品的外部形状或内部构造,要么是基于两者之间的结合。实用新型是一种研发周期短、成效快的专利。基于目前国家整体科技水平相对薄弱的国情,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采取了一种鼓励的态度,以便利于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
(3)外观设计。按照我国1985年颁布的《专利法》规定,不同于从技术角度出发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从美学的视角出发,针对实物产品的外在形状、外表图案、表体色彩或这些因素之间结合而作出的工业设计。
在以上三种专利中,从科技含量上来讲,发明最高,外观设计最低。因此,发明专利相对于后两者来说,“含金量”更重,被认为是专利“质量”的象征。
基于资源的观点认为稀缺的、有价值的、难替代、难以被竞争对手模仿的资源可以为企业带来持续的竞争优势(Barney等,2001)[151]。专利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源,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合法性垄断,恰巧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这样一种角色:专利作为一种创新产出可以为企业带来直接的效益,同时可以被企业用来树立行业壁垒、打击竞争对手,以此维护其竞争优势,这无疑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专利的创新性和新颖性意味着专利在某一段时间内是一种稀缺的、难以被替代的资源;法律对专利授予的独占性或垄断性意味着专利很难被其他企业模仿。
尽管如此,专利同时受到区域性和时效性的影响。区域性,即专利的合法性垄断只在专利授权国家或区域内有效,除非在其他某国获得专利授权,否则不受他国法律保障。时效性,即专利只在《专利法》保护有效期内有效。例如,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保护期最长的是发明专利,为20年;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类专利则为10年有效期。另外如果在专利有效期内没有按时缴纳相关费用,也会提前终止专利保护期。因此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专利的时效性和区域性决定了专利所带来的优势具有一定局限性。这种局限性要求企业需要持续不断地申请专利,扩大自己的专利储备,从而合理构建自己的战略专利库才能发挥专利作为一种资源的持续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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