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结合、德法共治是中华传统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德治法治并重的重要思想,在规范体系和实施体系上都得到充分体现。
德治与法治各有其“典”“则”。《尚书·五子之歌》中说:“明明我祖,万邦之君。有典有则,贻厥子孙。”“有典有则”为后世所延续。“典”是指礼法体系的基本经典、基本法则,确定国家治理的主流价值和主要规范。“则”是各种形态的具体规则,规定行为准则、政务标准等。德治之“典”,主要是官方倡导学习的一系列儒家经典。这些既是阐释德治义理的经典,包含大量关于礼的基本规则,也为其他社会规范形式提供基本价值原则。德治之“则”,散见于各种礼仪礼制、乡规民约、风俗习惯、家法族规、行业性规则之中。法治之“典”向上可以追溯到禹刑、汤刑、吕刑等古代刑书汇编。秦汉时期,律的形式日臻完备。唐朝不仅有以刑事法律为主体的唐律,还有法律典则的汇编《唐六典》,法律形式十分丰富。明清两代在律之外制定了大明会典、大清会典。“法治”之“则”,表现为各种政令、条例、事例和司法成案等。这种“德”“法”各“有典有则”的规范体系是相互衔接、相互渗透、综合为治的。正如东汉陈宠所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德治法治并重不仅体现在规范体系的融通上,还体现在实施体系的完备上。《孟子》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大学》以个人道德修养为起点,扩展到天下治平,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古代中国把家庭、家族视为个人人格养成的亲属团体。家被赋予一定的自治权,亲属之间的纠纷有些可以在家的内部自行解决。地方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律典、政令的实施,以强制力保障秩序安定,同时又注重道德教化作用。比如,一些朝代的州县和乡里设有彰瘅亭和申明亭,由德高望重的乡绅旌表嘉善、申诫顽劣。国家对大典、大政负责,有专职部门负责核心价值确定、经典注疏正义、官吏选拔考试、税赋标准与征收、学校教育等重大事务。国家还允许乡贤、书院、家族、牙行等团体,以内部章程、规约、自律规则等规范形式实行自治。(www.xing528.com)
古代中国德治法治并重的治理模式,历经千百年而逐渐成为传统。德治和法治都认同儒家伦理观念,在内在价值方面具有共同基础。在规范体系方面,典则相互贯通又各有其用。在组织实施方面,既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又倡导一定范围的自律自治,国家和民间各负其责,大大提升了治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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