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理学开启自己的发展道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对国家治理“要不要法律”给出了肯定答案,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也迎来了春天。上世纪80年代,“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成为中国法理学研究的热点话题。学者们的讨论涉及法律起源、法律本质、法律继承性、法律协调性、法律价值等诸多法学基本问题,其中关于法律本质的探讨意义尤为重大。这些讨论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要求,使中国法理学乃至整个中国法学具备了新的分析方法和研究范式,为逐步确立科学的法治理念迈出了坚实步伐。
这一时期,“权利本位”理论的研究受到学者们关注,让人人享有平等权利的观念成为中国法理学界的共识。以权利观念为线索,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研究实现一定程度的融合,促进了中国法学各个分支学科的发展。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法律与政策的关系等在法理学理论上被逐渐厘清,为推进国家各方面制度民主化、法治化提供了有力学理支撑。学者们通过日益深入的法学研究,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法律制度作出自己的学术贡献。(www.xing528.com)
进入90年代后,中国法理学研究更趋广泛深入,不仅关注人与制度的关系、法制与法治的观念差异,还将法治置于更宏大的时空背景下,探究法治与中国社会转型、治理方式变迁、党的执政方式转变、全球治理的关系,以及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精神文明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等等。这些研究为提升全社会法治观念、深化对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作出了重要贡献,也有效促进了中国法治建设与域外法学理论、法治实践经验的对话沟通。中国法理学在不断深入的理论探讨中日益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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