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重要法学分支学科。1993年我国修改宪法,正式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如果以此为界,可以将经济法和经济法学40年的发展历程分为两大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8年至1993年,这是中国经济法学的初创时期。法学界主要围绕经济法的本体论展开研究。许多学者都参与了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调整范围、基本特征、立法体系、功能地位等基本理论问题的讨论,逐渐形成了多种重要的经济法理论,也大体廓清了经济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相关学科各自的研究领域,从而为经济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做好了准备。
第二阶段是1993年至今,这是中国经济法学取得长足进步的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日渐清晰以及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在宪法中的确立,使经济法学研究具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法律基础。法学界对经济法学的本体论逐渐达成基本共识,普遍认可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这与政府的两大基本经济职能是一致的。在此基础上,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宗旨、原则等价值论问题,法律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规范论问题,经济立法、执法、司法等运行论问题,都展开了大量研究,从而构建起经济法总论的基本框架。同时,经济法分论研究也大为拓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计划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大量涌现,推动了经济法学术研究的繁荣。(www.xing528.com)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坚持借鉴但不照搬国外理论,逐渐形成较为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例如,在对经济法体系的认识方面,一些国家的学者将经济法等同于竞争法或市场规制法。而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因而,我国学术界将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一并纳入经济法体系,大大拓展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并强调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综合发挥调整作用更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紧密结合。一方面,改革开放积累的经验和成果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和保障,这为经济法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研究对象和现实需求;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的许多研究成果被运用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对相关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例如,上市公司治理、税收法定、金融风险防控、反垄断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被大量融入相关法治实践中,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市场主体产权、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公平竞争、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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