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来的实践表明,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强大生命力。在新时代,为了更好发挥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中国化理论成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指导作用,需要不断推进思想创新和理论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的思想理论源于那个时代又超越了那个时代,既是那个时代精神的精华又是整个人类精神的精华。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有着持久生命力的法学思想体系,对中国法治建设实践有着巨大指导意义,是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不竭动力的思想资源和知识体系。在新时代,广大法学工作者应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以更大的理论勇气直面问题,以更加开放的理论视野推进学术创新,不断书写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新篇章。
坚持问题导向,服务法治建设实践。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运用不能教条化,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学也是这样。我们要把握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坚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不断发现新问题、解决新矛盾。当前,特别要深入研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学意涵,研究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理论问题,为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供理论指引。
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注重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开放性和兼容性,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立场和本质特征的前提下,发扬马克思主义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在继续批判西方法治理论不合理之处的前提下,关注一些在西方国家产生但也可以为我所用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一切有益因素,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断繁荣发展。
运用新资料探索马克思主义法学新内涵。继续深入挖掘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涵,以更加科学的态度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运用马克思主义文献学、考据学研究所发现的新资料、新文献、新档案,借鉴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不断揭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内涵。在这方面,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马克思对于“东方道路”的思考,可以从中探寻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养分。(www.xing528.com)
深入部门法领域,强化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要在指导思想层次和政治理念层次“在场”,更要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层次“在场”,研究范式应从单纯描述、阐释向同时注重建构、注重实践转变。改变偏重抽象的法哲学研究的倾向,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向部门法拓展。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中国化理论成果指导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及环境法等部门法的法律制度构建和法治实践,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中国化理论成果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人民日报》(2018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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