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改革开放40周年的重要时间节点上,在总结成果和经验的同时,也必须更加清楚地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还面临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律的论述尽管十分丰富,但成体系的专门论述并不多。他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论述也主要针对当时西欧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现象,重在揭示法律的阶级性,并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现象进行“病理性”分析。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没有面对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问题,因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在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如何建设法治的论述并不多。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科技革命、环境问题、经济全球化等新问题新现象大量出现,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形态也出现了新变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改革开放40年,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同时,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也不时遇到马克思主义“过时论”“崩溃论”等错误思潮的冲击,遇到西方法学“普世论”“终结论”等论调的挑战。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必须坚持学术自信和战略定力,适应时代发展变化,不断挖掘、发展和开拓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内涵、新理论和新境界。
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面临着独特环境。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我国法学研究对于如何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如何在马克思主义政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认识法律概念、法律现象,如何实现马克思主义政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如何处理社会主义国家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过程中的法律融合、法律移植和法律冲突等问题,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如何为解决人类法治问题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等问题,都需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科学立场的前提下作出科学回答。(www.xing528.com)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适应新时代发展变化,为解决新问题提供理论支撑,需要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变与不变。面对新时代新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需要与时俱进,需要从国家政权相对稳定环境下规则体系构建角度深化对法的认识,不仅认识到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也认识到法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兼及协商共治等多元治理方式。面对形势与问题的深刻变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要继续坚持为人类求解放的价值目标不变,坚持人民立场、实践立场和科学立场不变,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不变,把追求和实现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真正促进人类解放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作为研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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