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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中国法治实践的价值内涵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情况下,单独重视规范本身,就无法在整体上对法治运行状况作出有效回应和观照,亦难解释和洞察中国法治运行的真实逻辑。在研究立场上,学者们更加注重以中国社会变革与社会转型为背景挖掘中国本土法治实践中内生的规范价值。对中国法治实践中内生性规范价值的研究与挖掘,是当下法学研究无可推卸的责任,也是其不断创新发展的生命力所在。

洞察中国法治实践的价值内涵

朱新力 余 军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经济领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政治文明与法治秩序构建也获得长足进步。毋庸置疑,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与法学学术研究的繁荣及其所作出的贡献是分不开的。如今,中国正经历着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处于蓬勃发展之中的年轻的中国法学还存在研究水平不完全适应中国实际、对现实问题解释能力不足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这为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思想。当下中国法学研究应当思考怎样立足中国现实、秉持正确研究立场、创新研究范式,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作出新的贡献。

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在改革开放之初经历了一个向西方学习的过程,法学研究也不例外。在当时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学理论研究存在空白的情况下,中国法学大量引介、移植西方法学理论与实践经验。当时很多学者希望通过借鉴西方法学研究成果来推进中国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进而可以为中国法治实践提供学理支撑。这种研究方法一方面对新时期中国法学研究发展壮大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也形成了比照、模仿西方法学的研究方法。一些学者受此趋势影响,在研究方法上出现一些偏颇,比如,将引用西方法学文献尤其是各流派代表人物的观点作为法学论文的必备要素,把对西方法学理论的熟知程度甚至对西方著述引用数量的多寡当作评价学术水平高低以及理论深度的依据。

这种研究进路对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学科体系的重建与恢复、法律知识与法学理论的普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中国法学在初步完成了自身理论建构以后,必然要求立足中国实际,深入回答中国法治实践中的重大问题。但是一些学者不愿意面对现实,又出现了一种以知识文化法学为趋势的研究状态。这种知识文化法学主张为学问而学问,不追求其观点向外传播,而是重点在法学界内部传承。一些学者说,“文章写给写文章的人看”。这使得法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被当作一个不依赖于社会现实而存在的自闭、自洽的文化活动。这种研究实际上还包含了一种趋近世界法文化的取向,无论是强调对知识传统的承接,还是基于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当时一些法学学者热衷于通过自得其乐的书斋中的理论探讨,实现在世界法文化中为中国法学寻得一席之地的目的。

然而,中国社会法治秩序建构有自身的固有演进逻辑,尽管法治原则被认为是当代人类文明成果,但具体地域中的法治实践在内容与形式上都存在很大差别,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怎样进行法治建设,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需要从实际出发。在社会转型期,中国法治进程更是有自身的复杂性,不是用西方法治范畴和理论能够全部解释清楚的。这种复杂性实际上也为中国的法学研究提供了创新发展的契机。解决好中国自己的法治问题,是中国法学真正走向世界、在世界法文化体系中取得一席之地的基础。这要求中国法学研究对中国现实问题给予应有关注,改变研究语境远离中国社会实际和对西方法学理论亦步亦趋的状态,不能将中国法学研究导向“无根基的知识”之境地。

此外,中国法学研究还存在研究方法较为单一及其所导致的对社会现实解释能力有限的问题。法解释学、规范法学的研究方法被认为是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方法。毋庸置疑,法解释学、规范法学研究的精进为中国法学的学术进步提供了重要方法基础。但其局限性也十分明显,法解释学、规范法学实际上是一门以特定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答案的学问。这种学问要求研究者尽可能地运用法律方法与法律解释技术在法规范的框架内解决问题。但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律创制机制尚未成熟完善,许多法律规范本身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经济、政治、社会等诸多因素对法律规范也有各种各样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单独重视规范本身,就无法在整体上对法治运行状况作出有效回应和观照,亦难解释和洞察中国法治运行的真实逻辑。诸多研究也可能因其“从应然到应然”的立场,出现解释能力有限、隔靴搔痒、脱离中国法律运行实际等问题。(www.xing528.com)

可喜的是,近年来法学研究风格日益多元化,一大批关心中国法学命运的学人开始投入到以中国法治实践真实场景为重点的研究中来,中国法学研究所面临的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观。这种改变意味着中国的法学学者有越来越多的主体意识自觉和方法论自觉,这种新的研究趋势推动中国法学学者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思考、提炼与归纳,并不断推进中国法学研究立场转换与方法创新。

在研究立场上,学者们更加注重以中国社会变革与社会转型为背景挖掘中国本土法治实践中内生的规范价值。不可否认,近现代法治理论很多源自西方法治实践和学术传统,其所生成的一系列规范价值,也是当下中国的法治实践与法学研究需要予以思考和吸收的内容。但是,处在中国社会转型这一特定历史进程中,中国法治秩序的建构不可能将这些外来的、输入型的规范价值奉为教条,中国改革开放的特有经历以及中国深厚历史传统所铸造的文化基因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实践必将生成一种本土化的、内生性的规范价值。这种内生性的规范价值研究,尊重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成果,而其核心内容则源于中国社会变迁,建立在对中国社会、政治与文化自身价值的共识基础之上。对中国法治实践中内生性规范价值的研究与挖掘,是当下法学研究无可推卸的责任,也是其不断创新发展的生命力所在。基于此种立场的法学研究,必须具备深刻的中国问题意识与开阔的理论视野,以解读和洞察中国现实制度运行背后的内在逻辑、真实机理为己任,为处于蓬勃发展之中的中国法治实践提供源源不断的理论贡献。这也正是中国的法学研究为当代世界法治文明作出学术贡献并在世界法文化体系中取得一席之地的基础。

基于上述立场的法学学术研究,尚需要在研究方法、研究范式的多元化与实证化方面作出努力。基于法学的规范科学属性,法学研究以法解释学、规范法学为主要路径的局面乃是法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必然要求。但中国当下的法解释学、规范法学首先应该倡导和鼓励一种更具开放性的实证规范研究进路,如果仍然照搬西方国家的规范研究方法来应对中国的现实问题,这种研究本身的正当性就容易遭到怀疑,解释力就会受到限制。因此,实证的法学规范研究应当对中国法治进程中规范生成与演进机制进行历史的、社会的考察,以挖掘其中的真实问题以及背后诸多影响因素的形态与脉络,在此基础上方能确保传统规范研究分析的有效性。这种研究方法实际上很大程度融入了法政策学、法社会学的思考。其次,当下的法学研究还应当倡导经验研究、跨学科研究,引入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通过田野调查、深度访谈、问卷调查,并辅之以统计学上的取样统计方法或者大数据挖掘,以获取合理的实证经验材料,从事实层面洞悉具体实践中法治运行的真实逻辑,探究中国法治实践宏观或微观层面的真正规律。

人民日报》(2016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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