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社会主义思想及其运动在现代国家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们固然可以将社会主义在思想史上追溯得很远,但显而易见的是,直至18世纪末19世纪初工业革命发生后,社会主义才真正地在欧洲兴起。
学者们对社会主义的起源有诸多的解释。经典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这是社会化大生产与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的矛盾日益发展的结果。在《大转型》一书中,波兰尼的观点是,这是市场原则扩张到劳动力领域后,社会奋起反抗力图保卫自己的结果。而哈耶克给出的解释最为简单直接,认为它是理性过度自负的结果。
这一节我们基于上一节的内容,来概述一下哈耶克在书中自问自答的一个问题,即“社会主义是个错误吗”(《致命的自负》导论的标题)。鉴于哈耶克所说的“社会主义”具有明确的内容,那就是以高度集权为特征的纯粹国有制与计划经济的结合体,所以本节从价值和事实两方面,来整理他所阐述的这种高度集权的政经体系所存在的问题。
哈耶克认为,高度集权的政经体系提倡者(即哈耶克所说的“社会主义者”)宣扬,要建立一种源于理性设计的新道德体系来代替现有的道德体系。比如说,“为使用而生产而不是为利润而生产”,用平等分配来改变贫富差距,用人与人之间的友好合作来代替现在的恶性竞争等。对于这些主张,哈耶克认为,它们在道德上是高尚的(第119页的用词是“境界甚高”),愿望上是良好的(第5页用词是“出自一些良好的愿望”),但却是错误的。
通观《致命的自负》一书,哈耶克除了在导论中,还在全书多处涉及这一道德问题,他把对社会主义道德问题的讨论跟对其他问题的讨论融合在一起。事实上,将多个侧面、多种方法融为一体进行讨论,一直是哈耶克著作的特色。勉强加以分解,可以看到哈耶克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价高度集权的政经体系的道德问题。
哈耶克说,“传统道德等事情无法用理性加以证明,但是同样真实的是,任何可能的道德规则,包括社会主义者能够提出的那些规则,也无法用理性加以证明”(第76页)。哈耶克还用维科的名言来佐证自己的说法,“人变成了这个样子,但他并不理解这一过程”(第77页)。如果不是理性,那是什么造就了人的道德呢?是不是来自于某种直觉或者本能?哈耶克对此也不认同。在他看来,道德规则“一方面超越了本能,并且往往与它对立;另一方面它又不是理性能够创造或设计的”(第20页)。哈耶克解释说,道德规范是人类进化的结果,它“不是人的理性所创造,而是由文化进化赋予人类的一种独特的第二秉性”(第57页)。前面已经提到,哈耶克反复强调,在进化过程中,理性和道德同时诞生,因此绝不应当认为“理性是处在一个更高的检验者的位置上,只有那些得到理性认可的道德规则才是正确的”(第19页)。如此进化而诞生的道德规则(具体体现在习俗和传统中),“处在本能和理性之间”(第21页)。
哈耶克此处所谓的“在本能和理性之间”,大致可以理解如下:(1)道德既非出自本能(反而是“对本能反应的限制”结果),又非出自理性;(2)与此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道德又有些像本能(这种通过学习获得的道德规则,“个人逐渐习惯于服从,甚至像遗传本能那样成了一种无意识行为”,第14页),又符合理性(如果理性能够了解现有的道德规则对于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性的话,不过“人们不可能彻底理解传统道德规则以及它们如何发挥作用”,第79页)。
既然道德是进化的结果并且是保证进化进一步持续下去的条件,那么对于道德或者说“公正”(哈耶克理解的公正是指“符合对与错的先入之见、符合公共利益、符合过去已经获得的环境所提供的可能性”,第82页)问题,哈耶克给出了一个可称之为终极的答案,那就是,“进化过程向以前未知的领域的迈进不会表现出公正……进化不可能是公正的。坚持让一切未来的变化符合公正,这无异于要求终止进化过程”(第83页)。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哈耶克消解了道德问题,因为他所理解的道德在相当程度上等同于使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的规则。正因如此,他同意哈丁的说法“伦理学就是对资源分配的研究”,并反复强调“进化的改变普遍趋向于最经济地利用资源”,“进化也是盲目地遵循着资源利用最大化的途径”(第12页)。
哈耶克将道德理解为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只有那些当人们根据自己的目标做出个人决定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普遍而抽象的规则,才担当得起道德之名”,第72页),以此为起点区分出两种不同的道德要求(第8—9页):一种是小团体(微观组织)中的道德要求,一种是大范围群体中的道德要求。在小团体中适用的道德要求,指的是在家庭或朋友圈这样的小群体(或者在原始人中盛行的小部落)中通行的休戚与共的情感与利他主义的行为。在大范围群体中的道德要求,指的是在超出小团体之外的大范围群体中,运用市场机制进行合作时形成的规则(如不使用暴力进行强制、不使用欺诈的手段等)。
哈耶克反复强调,这两种道德要求不能相互混淆,人们必须学会同时在这两个世界里生活,“如果我们把微观组织中那种一成不变的、不加限制的规则,用于宏观组织(如我们更为广大的文明)……我们就会毁了它。但是,假如我们总是把扩展秩序中的规则用于我们较为亲密的群体,我们也会使它陷入四分五裂”(第16页)。在这两种不同道德规则约束下的人类行为也是不同的,“小群体的行为可以受一致同意的目标或其成员意志的引导,而同样作为一个社会的扩展秩序,它形成了一种协调的结构,却是因为其成员在追求不同的个人目标时,遵守着相同的行为规则”(第130页)。
哈耶克强调,将小团体结合在一起的这种利他主义道德往往源于本能直觉,这种本能直觉可能会对扩展秩序中的规则表示厌恶(第9页)。他认为社会主义道德的产生正渊源于此,即混淆了两种不同范围的道德要求,将小团体中的道德规则强行运用到大范围群体中。哈耶克最终的结论是,在大范围群体中运用市场规则进行合作,如果不是从目标而是从结果来看的话,也是利他主义的,因为它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他说,这种“利他主义非常不同于出自本能的利他主义。不再是被追求的目标,而是得到遵守的规则,决定着行为的善恶”(第90页)。
在哈耶克看来,社会主义要求根据人类理性设计的某种道德原则进行收入分配,而要实现这种分配,就必须授权一个中央政府来支配现有资源的用途,如此必然带来的后果就是消灭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第2页)。
哈耶克说,该做法将带来两个方面毁灭性的后果。一个方面,正如他在别处强调过的,控制着全部财产进而控制所有人的生存条件的国家,将会去控制人们思想的方式,这最终将导致一个社会所有成员的创造力的枯竭(8)。另一个方面,“社会主义不可能做到它所许诺的事情”(第4页),因为这样的生产方式产量必然是低下的(“除了让产品在竞争性市场中进行分配外,尚不知有什么其他方法能够告诉个人,他们该为各自的努力确定什么方向,才能为总产量做出最大限度的贡献”,第2页),也无法进行公正的分配(“即使通过集中支配生产资料所能生产出的集体产品,至少同我们现在所产生的数量一样多,如何进行公正的分配仍会是个严重的道德难题”,第2页)。
哈耶克给出的结论是,这种以高度集权的政经体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其道德对资源配置有毁灭性的影响,因而在后果上“威胁着我们现有人口中占很大比例的一部分人的生活水平,甚至他们的生命本身”(第5页)。
哈耶克理解的资本主义,就是私有财产制度与市场经济秩序,他认为这二者是符合道德的。
就私有财产制度而言。首先,他认为私有财产制度标志着文明的开始,而规范财产权的规则似乎是一切道德的关键所在(第34页)。其次,在他看来,从结果来说,私有财产制度也不是自私的制度,“它的好处是普遍的,因为它把生产的支配权,从少数不管如何自负知识毕竟有限的个人那儿,转移给了一个过程,即扩展秩序,它使所有人的知识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利用,因此使没有财产的人得到几乎和有产者同样多的利益”(第87页)。(www.xing528.com)
就市场经济秩序而言。首先,哈耶克认为市场秩序带来了良好的结果,人类在市场中“所做的许多好事,并不因为他们天性善良”(第17页),因为“市场是唯一已知的方法,它能够提供信息,使个人可以对他们直接有所了解的资源的不同用途的相对利益加以权衡”(第87页),由此带来积极的经济后果。其次,他承认市场秩序远不是尽善尽美,甚至经常失效(第95页),但他强调不能因这种失效而否定市场,因为失效往往“多是因为有人试图干涉甚至阻碍它的机制运行,或是想改进它的具体结果”(第95页)。他也承认市场会导致不平等,但他依然用效果来为市场不平等辩护,认为这种不平等的效果是好的,“没有不平等,人类既不可能达到也无法维持其现有的人口数量,而这种不平等既不受任何审慎的道德判断的左右,也与这样的判断不可调和”(第136页)。至于那些受到商业道德最残酷而明显打击的人,哈耶克的解释是,他们只是“尚未学会如何应付它们”(第149页)。
以上是哈耶克从价值方面评价高度集权的政经体系,他自己更为看重的是从事实方面来评价,就是说,他认为高度集权的政经体系的错误更多的是知识问题。
在哈耶克看来,反对社会主义的人和支持社会主义的之间的冲突,主要是知识的问题而不是价值的冲突。他说,这种所谓的“社会主义”,在道德方面的目标很多时候是令人尊敬的,但它在社会配置资源的“知识如何产生、如何能够产生以及如何才能得到利用的问题上,犯下了事实方面的错误”(第2页)。因此,社会主义的主要问题不是道德而是知识,包括社会主义在内的一切道德体系都在教诲向别人行善,可问题在于如何做到这一点,而光有良好的愿望显然是不够的。虽然哈耶克在书中不赞成社会主义道德,但他依然强调,自己跟社会主义者的分歧并非出于意识形态或价值选择的对立,而是由于对事实判断不同。就是说,在有关社会主义能否用它倡导的办法达到目标的问题上,看法不同。哈耶克自己的看法很清楚,那就是“社会主义不可能做到它所许诺的事情”(第4页),因为知识的特性决定了像社会主义这样集中运用知识的体系是无法运转的。
那么,所谓的知识的特性是什么呢?哈耶克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于1945年那篇著名的论文“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在《致命的自负》这本书中,他没有多讨论。不过,在该书的不同篇章,他也形容过知识的特性,如具有“高度的主观性、个体性和易变性”(第3页),“分散性、多样性和易变性”(第7页),具有私人性即“私人知识”(第7页),人类拥有的许多知识只是“知其然”的知识(第6页)等。
在哈耶克看来,虽然人类的一部分知识是科学知识,即可以由挑选出来的专家组成的某个权力机构掌握(即便如此,如何挑选专家仍是问题),但绝大部分的知识并非如此,它们都是有关各种“情势的知识(the knowledge of the circumstances)”,而非科学知识。这些情势的知识,它们的特性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高度主观性和私人性:他人难以或无法获得,自己也未必愿意对外披露;
(2)高度分散性、不完全和多样性:“所有彼此独立的个人所掌握的不完全的而且还常常是相互矛盾的分散知识”(9),数量庞大、种类繁多而分布广泛,人类没有能力加以集中并加以运用;
(3)易变形和时效性:人类没有能力及时掌握或汇总,这样的知识即使能够集中也早已失去了有效性;
(4)高度默会性:人类对自己掌握的知识有许多并不“知其然”(主要指可以通过学习和模仿而获得的有关行为模式方面的知识,但对这些模式本身的发生原因和一般效用可能茫然无知),或者说不需要知其然(哈耶克曾引用怀特海的名言说:“文明的进步,乃是通过增加我们毋需考虑便能运作的重大活动的数量而得以实现的”)。
哈耶克坚持说,社会主义用来配置资源的中央计划机制,根本没有能力掌握上述有关“情势的知识”;掌握这种知识的个人,不能也不愿意对外披露(“只有在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决定运用他的知识时,才有可能使任何个人所拥有的许多具体知识全部得到利用。没有任何人能够把自己的全部知识都传达给别人”,第86页)。因此,中央计划当局无力也无法直接对具体时空中的情势进行考虑,它不得不运用其他方法,让掌握情势知识的“当事者”或“现场的人”能够根据具体时空中的情势进行决策。哈耶克说,在有关“情势的知识”存在的前提下,不可能指望按下述社会主义者设想的方式解决:“先把所有这样的知识都传递给某个中央机构,并在这个中央机构整合了所有这类知识以后再发布命令”。
基于这样的原因,哈耶克说,如果社会经济问题“主要是一个迅速适应特定时空之情势的变化的问题”,“必须由那些熟悉这些特定情势的人——亦即那些直接了解相关变化以及即刻可以被用来应对这些变化的资源的人——做出最终的决策”,那么这样的决策必然以分散的或者说非集权化的方式来进行。这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使那种有关特定时空之情势的知识得到及时的运用”。
不过,哈耶克指出,从事决策的当事人在决策时也不能“只根据自己所拥有的有关周遭环境之事实的有限但却直接的知识进行决策”,他需要掌握更大经济系统中更多的知识或者信息。那么,这样的信息如何传递给有关决策的当事人呢?哈耶克的答案是,价格体系是“一种交流信息或沟通信息的机制”,可以将各人掌握的分散信息集中反映为价格(及其波动),因而市场价格包含了所有必要的信息,并成为决策时的依据。他说,“价格能够帮助不同的个人协调他们所采取的彼此独立的行动,就像主观价值可以帮助个人协调他所制定的计划的各个部分一样。”而且,在他看来,价格机制的运转所需依凭的知识很经济,就是说,“涉入这个体系之中的个人只需要知道很少的信息便能够采取正确的行动……唯有那些最关键的信息才会以一种极为简洁的方式(亦即通过某种符号的方式)传递给他人,而且只传递给有关的人士。”
由于知识具有上述的特性,哈耶克认为它“无法集中到一起”。基于此,哈耶克评价说,那些宣称“为用途而生产,不为利润而生产”的社会主义者,在道德境界上虽然看起来很高尚,但在知识方面却表现得无知(第119页)。因为他们不知道,若没有价格的指引和由此产生的利润的引导,就不会有知识的传递并进而带来生产能力的提高(哈耶克引用19世纪一位思想家的话说,“经营所需的有关成百上千个具体事物的琐细知识,也只有可以从中获利的人才会去学习”,第11页)。在哈耶克看来,以价格体系为核心的市场必然建立在逐利的私有财产(或者说“分立的财产”)基础上,并进而构成我们通常所说的“资本主义”。
因此,支持资本主义的主要理由来自于事实而非价值,“资本主义在利用分散的知识方面有着更为优越的能力,因此我们只能维护资本主义”(第4页)。作为进化至今而形成的资本主义制度,代表了人类智力水平的高峰;不是因为它增加了每个人的私有知识,而因为它是一种有效地收集不同的分散信息的方式,并进而产生秩序、提高生产力(第90页)。对市场经济和私有财产,哈耶克还有进一步的论述,下面接着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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