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革命对于法国乃至全世界向现代国家的转型都有极大的启示意义,法国人也一向这样来看这场革命,“1789年,法国人以任何人民所从未尝试的最大努力,将自己的命运断为两截,把过去与将来用一道鸿沟隔开”(第29页)。这场革命的激烈程度前所未有,远远超出了17世纪的英国革命,对此托克维尔是这样描述的,“大革命在摧毁了政治机构以后,又废除了民事机构,在变革法律以后,又改变风尚、习俗,直至语言;摧毁了政府结构之后,又动摇了社会基础,似乎最终要清算上帝本身”(第42页)。但是,托克维尔又反复强调,法国人的这场革命,“成就远较外人所想象的和他们自己最初所想象的要小”,法国人“他们在不知不觉中从旧制度继承了大部分感情、习惯、思想,他们甚至是依靠这一切领导了这场摧毁旧制度的大革命;他们利用了旧制度的瓦砾来建造新社会的大厦,尽管他们并不情愿这样做”(第29页)。
鉴于国家概念的多义性,接下来把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权体系称为国家机器,再来看托克维尔的相关表述就很清楚了。他的意思是说,大革命继承了之前国家机器的发展,因此法国大革命并没有那么“革命”,存在着大量的属于继承的内容。
在国家间生存竞争的威胁下,为了有效地动员资源应对战争,以法国为代表的西欧国家,逐渐锻造出现代国家的一种工具,即君主官僚制。君主官僚制是形成现代国家机器的关键,君主制所体现的地位独立至上与集权特征是现代主权的要求,而官僚制则是行使主权的有效组织形式。此处将相关的背景作一简单介绍,以便展开托克维尔的叙述内容。
君主制的发展有一个过程,其动力主要来自于西欧封建时期因国家生存竞争而产生的对国王军事职能的公共需要(领导全体人民赢取战争的胜利)。为了满足这种客观需要,在统治者自身的主观努力下,封建体系内作为众多权力中心之一的君主,逐渐获得了相对于教会、贵族的至上性和相对于其他国家君主的独立性。在第六章我们借助《文明的冲突》一书对此已经有所论及,接下来我们再看一下,最能表现君主地位独立性与至上性的君权神授理论和主权理论是怎样出现的。
君权神授思想的兴起,牵涉到教权与王权(或者说精神权力和世俗权力)的长期斗争。这一思想的主张是,君权有独立的来源(直接源于上帝而非教会),君主在国内可以排除教皇的权威,树立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并从教皇手中夺得主教的任命权,甚至可以获得教会的财富(特别是土地)、剥夺教会的征税权。君权神授理论也被君主用来反对封建贵族,证明自己在地位上高于贵族,以控制和削弱封建势力,建立统一的国家。基于这个原因,亨廷顿强调,君权神授理论比封建制度更合理,更接近现代,它使得君主制在摧毁封建社会方面发挥了现代化的作用(7)。
主权理论的产生,是复兴罗马法传统的结果,并经马西利乌斯、博丹等人的发展,为君主在全国范围内行使最高的、终极的、遍及的和独立的权力,提供了理论依据。主权理论家们主张:“国王至高无上,国王是自己国境内的皇帝,只要不存在任何外部权力的地方就是至高无上的”(8)。在现实中,主权理论与君权神授论相互配合,共同支持了君主独立至上地位的合法性。从16世纪开始,君主逐渐取得了对教会的支配地位以及对封建贵族的优势地位,并在17—18世纪的法国发展到了高峰。君主地位,事实上为现代国家中的主权奠定了基础。
此时的君主制,一般被称为君主专制制度。但应该看到,西欧的君主专制是在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而可以成为现代国家发展的基础。正因如此,才有学者说,“离开开明专制,就无法理解现代国家的形成”(9)。
法国官僚制的发展,首先体现在行政机构方面。在中世纪早期,法国没有集中的行政系统,没有中央派驻地方的机构,也没有统一的税收体制、统一的法律和中央司法机关。与法国相比,在1066年诺曼征服之后的英国,国王的集权程度要高一些,但也没有集中的行政机构。那时候,政府官员就是几名大臣和侍从,行政机构极为简陋。到了中世纪晚期,按照系统的和等级的分工原则建立起来的行政机构在法国开始成长,常设的、训练有素的、精明强干的行政官员队伍日渐庞大。这些从国王手中领取薪俸的专职官员,多数出身寒微(中下级贵族),服从并服务于君主的利益,并成为打击封建势力、树立国王权威的有效工具。通过17世纪黎塞留(Armand Jean du Plessis de Richelieu,1585—1642)和科尔贝尔(Jean-Baptiste Colbert,1619—1683)等人的努力,形成了以法国国王主持小型的御前会议(排除王亲国戚)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体制,并向全国派出具有广泛权力的常设官员,即承担不同任务的总监(又译作钦差)。
官僚制的发展,其次体现为常备军的建立。为了加强国王权力,巩固新建行政机构的权威,君主们纷纷建立了常备军,以垄断武装力量。国王出钱雇用士兵,或将流浪者招入军队。在法国国王查理七世(1422—1461)时代,正规军数目从未超过1.2万人。这样一支武装力量并不能辖制当时的1 500万国民,因此不得不借助于贵族的佩剑,来维持地方的稳定。随着法国君主专制程度的加深,常备军人数也日渐增长。到路易十四晚期,法国已拥有30万常备军。
官僚制的发展,还表现在司法权的统一上。司法权的统一,主要是建立统一的司法机构,并以罗马法来统一各种法律体系。12世纪开始复兴的罗马法,有两方面的特征特别适合于此时国家机器的发展:一个特征是强调君主在法律上具有绝对的、最高的权力(君主的意愿即是法律),这为打击贵族势力、压制等级特权,实现领土合并和行政集权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个特征是强调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在法律上的无条件性,为君主保护第三等级、赢得他们的政治和经济支持提供法律根据。在加强中央权力方面,罗马法成为法国君主梦寐以求的法律武器。这些专制君主起用了一批干练的律师,以充实行政机构,而这些律师接受的法律教育都是关于君主法定权威的罗马法理论和法律条文统一的罗马法概念。以罗马法及其精神,法国统一了司法制度、建立起比较完整的法院体系。
前文说到的国家机器,托克维尔称为中央集权制。他反复强调,中央集权制是在大革命之前的旧制度中诞生的,“不是像人们所说是大革命和帝国的业绩”,甚至是“旧制度在大革命后仍保存下来的政治体制的唯一部分,因为只有这个部分能够适应大革命所创建的新社会”(第74页)。在大革命后呈现出来的庞大的中央政权,“将从前分散在大量从属权力机构、等级、阶级、职业、家庭、个人,亦即散布于整个社会中的一切零散权力和影响,全都吸引过来,吞没在它的统一体中”(第48页),它“是从大革命造成的废墟中自动产生的”(第48页),来源于前文所说的大革命前君主长期建设国家机器的行为。最终形成的是这样一种国家机器,“由一个被置于王国中央的唯一实体管理全国政府;由一个大臣来领导几乎全部国内事务;在各省由一个官员来领导一切大小事务;没有一个附属行政机构,或者说,只有事先获准方可活动的部门;一些特别法庭审理与政府有关案件并庇护所有政府官员”(第97页)。
在法国大革命前已经形成的国家机器,其典型特点就是中央集权。它从中世纪贵族或领主分散拥有的地方治理权集中而来,并因此形成一种不同于中世纪王权的新王权。这种新的王权所掌握的国家行政机构,“它建立在地方权力废墟之上,向四面延伸;这便是日益取代贵族统治的官吏等级制度。所有这些新的权力都遵循着中世纪闻所未闻或拒绝接受的准则和方法行事,它们确实关系到中世纪人连想都想不到的某种社会状态”(第57页)。这样一种新王权,在中央层次上首先就表现为围绕着王权或王位建立起来的各种权力机构。
托克维尔告诉我们,最能体现中央集权制的是拥有特殊权力的机构“御前会议”(第76页)。御前会议虽然起源于古代,但它的大部分职能却是近期才逐渐获得。它代表着王权并发表国王最终作出的决断,“大革命前40年间,无论社会经济或政治组织方面,没有一部分不经御前会议裁决修改”(第81页)。用现代国家的制度来比拟,它事实上是一个掌握最高司法权、最高立法权和最高行政权三权合一的机构:(1)作为最高法院,它有权撤销所有普通法院的判决,又是高级行政法庭,一切特别管辖权归根结蒂皆出于此;(2)作为政府的委员会,它根据国王意志行使立法权,讨论并提出大部分法律,制定和分派捐税;(3)作为最高行政委员会,它确定对政府官员具有指导作用的总规章,决定一切重大政务,监督下属政权。有意思的是,托克维尔指出,“御前会议如此强大,无所不达,但同时又如此默默无闻,几乎不为历史所注意”(第76页)。
托克维尔指出,体现中央集权制的机构其次是主持国家日常事务的总监。由于总监逐渐将所有与钱财有关的事务都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因此差不多对整个法国都实施了公共管理。对于总监,托克维尔没有多说什么。在历史上,这样的总监由国王亲自任命,其职位不可取消、不可买卖,其中多数由更依赖于国王的中小贵族而非大贵族担任,如司法总监、警察总监、财政总监、公共工程总监、商务总监等。这些总监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代表王权行使广泛的权力,许多总监职位最终成为常设官员。
接下来体现中央集权制的机构是国王向各省派出的总督。托克维尔说,各省总督拥有全部统治权,他“同所有大臣通信,他是政府一切意志在外省的唯一代理人”(第77页)。总督是由政府从行政法院的下级成员中遴选的,并且随时可以撤换。在总督之下的职位,是总督代理。总督代理是由总督任命的行政官员,设置在各县里,可任意撤换。总督通常是普通人出身的新封贵族,他的产生同外省丝毫无关;而总督代理仍是平民。托克维尔引用约翰·劳的评论说,“法兰西王国竟是由30个总督统治的……各省的祸福贫富,全系于这30位在各省任职的行政法院审查官身上”(第77页)。已在各省失去统治权的贵族,对总督既嫉妒又无可奈何。在贵族们看来,总督“是一个僭权者的代表,是资产者以及农民派到政府中任职的一批新人,总之,是一群无名小辈”(第78页)。
托克维尔说,旧制度对国家机器的准备,特别体现在中央集权制机构发挥了无微不至的统治功能。首先,托克维尔认为在城市里,“政府实际上控制着城市一切事务,无论巨细”(第87页)。本来在中世纪的时候,有许多城市是自治的,而在法国到17世纪末还能遇到这样的城市,“它们继续组成一个个小型民主共和国,行政官由全体人民自由选举,对全体人民负责,公共生活活跃,城市为自己的权利感到自豪,对自己的独立无比珍惜”(第83页)。但到1692年,法国国王首次普遍地取消城市的选举制度,城市的管理职务变得可以买卖,国王在各城市向某些居民出售永久统治他人的权利。到1764年后,城市由两个机构统治,一个是城市官员组成的权力执行机构,另一个是显贵、行会团体派遣代表组成的全民大会。由于缺乏自治活力,城市的行政充满了市政混乱,“中央集权制并未阻止城市走向灭亡”(第88页)。其次,在乡村,由于领主的旧权力已被剥夺,也因此摆脱了旧义务,所以乡村穷人的救济工作由中央政府单独负担。御前会议根据总的税收情况,每年拨给各省一定的基金,总督再将它分配给各教区作为救济之用。托克维尔评论说,“从如此遥远的地方决定的救济事业往往是盲目的或出于心血来潮,永远无法满足需要”(第81页)。事实上,中央政府在农村的功能,并不仅仅赈济农民于贫困之中,它还要教给他们致富之术,帮助他们,在必要时还强制他们去致富。托克维尔举例说,中央政府通过总督和总督代理不时地散发有关农艺的小册子,建立农业协会,发给奖金,花费巨款开办苗圃,并将所产苗种分给农民,甚至命令农民拔掉它认为在低劣的土壤上种植的葡萄(第81—82页)。托克维尔对此是不满的,他说,“中央政府如果减轻当时压在农业上的重担,缩小各种负担间的不平等,效果会好得多;但是,显然,中央政府从未想到这一点”(第82页)。
旧制度对国家机器的准备,还有一个体现,那就是巴黎在全法国拥有独特的地位。在中央集权制下,辅助国王实施统治的大臣,“已经萌发出一种愿望,要洞察所有事务,亲自在巴黎处理一切。随着时代的前进和政府的完善,这种愿望日益强烈”(第101页)。于是巴黎地区就成为整个法国的心脏和精华(第75页),托克维尔说,“随着行政事务全部集中到巴黎,工业也集中到这里。巴黎越来越成为时尚的典范和仲裁者,成为权力和艺术的唯一中心,成为全国活动的主要起源地,法国的工业生活更加收缩集中于巴黎”(第114页)。于是“巴黎变成了法兰西的主人”,巴黎发生的革命决定了法国的命运,“行政上的中央集权制和巴黎的至高无上权力,是40年来在我们眼前不断更迭的所有政府垮台的重要原因”(第115页)。
法国在旧制度时期形成的国家机器,日益壮大且担负起越来越多的功能,但也因此产生越来越严重的问题。正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才有大革命的爆发。托克维尔反复强调,法国大革命并不是发生在经济危机之时,实际上,路易十六统治期是旧君主制时代最繁荣的时期,“公共繁荣便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起来。所有迹象都表明了这点:人口在增加;财富增长得更快。北美战争并未减慢这一飞跃发展;国家因战争负债累累。但是个人继续发财致富;他们变得更勤奋,更富于事业心,更有创造性”(第207页)。托克维尔下面的话,被当作政治学名言被人反复引用,“革命的发生并非总因为人们的处境越来越坏……对于一个坏政府来说,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它开始改革的时刻”(第210页)。显然,革命的爆发另有原因,而大革命则对国家机器的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原因,是历史学界长期探讨的话题。托克维尔也对这一话题进行了探讨,但并未给出全面的解答。在书中,至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他对法国革命原因的讨论。
第一,作为旧制度象征的封建权利残留受到人们的痛恨。
托克维尔告诉我们,大革命“是在那些人民对此感受最轻的地方爆发的;因此在这些制度的桎梏实际上不太重的地方,它反而显得最无法忍受”(第64页)。托克维尔说的“不太重的地方”,指的就是贵族拥有的封建权利。其实,在大革命前的法国,中世纪的封建权利大部分已经消失,比如说,农奴制已经绝迹,“农民不仅仅不再是农奴,而且已成为土地所有者”(第65页),农民“为领主服徭役的迹象在各地几近消失”(第70页)。但是,贵族因过去领主的身份还残留了不少权利,“剩下的那些令人厌恶百倍”(第73页)。比如由贵族组成的省议会,“原封不动地保留其古老政治形式,但它们阻碍着文明的进步,而未能对它有所帮助;看来它们同新的时代精神格格不入……由于它们更加衰落,它们的危害力越小,而它们激起的仇恨反而更大”(第57页)。
在这些残留权利中,一个是贵族拥有免税权(主要是军役税),中世纪的贵族因要承担军役而免缴军役税,但法国大革命之前军役税越来越沉重而贵族已不再亲自服军役,由此形成的不平等让法国民众痛恨,“所有这类特权中最令人厌恶的特权——免税特权”(第126页)。另一个残留权利是,贵族在原有领地丧失了统治权却仍行使征税权,“在所有省份,领主征收集市税和市场税……领主几乎处处强迫当地居民在其磨坊磨面,用其压榨机压榨葡萄。一项普遍的极为苛刻的捐税是土地转移和变卖税;在领地范围内,人们出售或购买土地,每一次都得向领主纳税。最后,在整个领土上,土地都担负年贡、地租以及现金或实物税,这些捐税由地产主向领主交纳,不得赎买”(第70页),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土地耕作者即农民的利益,激起最强烈的反抗,“被认为不仅违背正义,而且违反文明”,“略微夸张的说法被称作土地奴役”(第71页)。
此外,贵族虽在原有领地内丧失统治权但还保留司法权。贵族常常将司法权视为收入来源,并买卖法官职位。托克维尔强调,虽然贵族凭借封建权利获得的法官职位,可以进行买卖且实行终身制,这对排除行政干扰保持司法独立性必不可少,“有时倒成了个人自由的保障:正所谓以毒攻毒”(第153页)。但是法院经常不正规地干预政府,甚至反对行政机构,大声指责政府的措施,并向政府官员发号施令,导致行政事务无法正常进行。尤其是高等法院反对王权的斗争,虽然限制了王权的专制,但毕竟带来政治的混乱。(www.xing528.com)
托克维尔强调,贵族原来虽享有特权,但也承担了重要的职责,比如要确保公共秩序、主持司法、执行法律、赈济贫弱、处理公务等。但是当中央集权制发展之后,贵族不再负责这些事情,于是贵族特权的分量便显得沉重,甚至贵族存在本身也成为疑问。
另外,还有一部分封建权利残留在教会。托克维尔说,虽然在法国革命中反宗教激情爆发,但民众并非反对宗教的教义,而是反对教士,因为教士们“是尘世的地主、领主、什一税征收者、行政官吏;并非因为教会不能在行将建立的新社会占有位置,而是因为在被粉碎的旧社会中,它占据了最享有特权、最有势力的地位”(第46页)。
第二,中央集权制国家承诺了一切,却无法缓解民众的苦难尤其是农民的困苦。
托克维尔告诉我们,原来贵族和教会作为国家与民众之间的中间机构,有心照顾、帮助和领导农民,那时“贵族有时对农民施以暴虐,但他们从未抛弃农民”(第160页)。但在国家机器发展的过程中,中央集权制度“摧毁了所有中间政权机构,因而在中央政权和个人之间,只存在广阔空旷的空间,因此在个人眼中,中央政权已成为社会机器的唯一动力,成为公共生活所必须的唯一代理人”(第107页)。这时候,所有的人包括国家自己都认为,“若是国家不介入,什么重要事务也搞不好”(第107页)。
政府既然取代了上帝,每个人出于个人需要,自然就要祈求政府。托克维尔阅读了在18世纪贵族、居民写给总督的大量信件,发现他们都在请求总督代表国家延期或免除税赋,请求他给予粮食。可是,国家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而且“中央政权地处遥远,对共同体中的居民尚无畏惧,所以它关注共同体只不过是想从共同体捞取油水罢了”(第161页)。
于是,每个人都因贫困或者政府无法解决自己的问题而指责政府。在农村,大量的人口尤其是贵族逃离了乡村(第157页),而资产者根本不接近农民,避免接触农民的贫困。农民要单独承担增加了十倍的军役税(第161页),痛苦无法缓解,只能将矛头对准政府。
第三,文人在观念上的鼓动。
托克维尔告诉我们,到了18世纪中叶,法国文人就成为国家的首要政治家,他们“用简单而基本的、从理性与自然法中汲取的法则来取代统治当代社会的复杂的传统习惯”(第175页),并以此观念来教育民众。但是,这些文人并没有政治经验,“根本没有政治自由,他们不仅对政界知之甚少,而且视而不见”(第176页)。可他们对民众的影响又极大,“因为愚昧,民众对他们言听计从,衷心拥戴”(第177页)。当然,公平点说,此时法国文人没有政治经验,责任并不在文人,而在统治者没有给他们机会。
于是,“在法国,随着繁荣的发展,精神却显得更不稳定,更惶惑不安;公众不满在加剧;对一切旧规章制度的仇恨在增长”(第209页),整个民族明显地走向革命。
如果说中央集权制这样的国家统治工具并不是大革命的全新创造,那么大革命为法国国家发展增添了什么呢?又怎么评价大革命对法国国家发展的意义呢?托克维尔认为,发动法国大革命的那批人,比照的对象是英国,只不过用的是更加剧烈的手段。那作为楷模的英国在大革命期间是什么样子呢?“自17世纪以来,封建制度已基本废除,各个阶级互相渗透,贵族阶级已经消失,贵族政治已经开放,财富成为一种势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赋税人人平等,出版自由,辩论公开……17世纪的英国已经完全是一个现代国家,在它内部仅仅保留着中世纪的某些遗迹”(第58页)。
从托克维尔在书中的相关论述看,至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是大革命的丰功伟绩,并促进了法国国家发展。
第一,彻底废除了残余封建权利。
托克维尔一再强调,其实在法国封建权利已经剩下不多,但仅剩的残留权利却显得让人更加痛恨。这样的残留权利有“什一税、不得转让的地租、终身租税、土地转移和变卖税,它们按18世纪略微夸张的说法被称作土地奴役”(第71页)。当然,还有托克维尔一再提到的与封建贵族、封建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教会。这些封建社会的残余,被大革命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彻底予以摧毁,“大革命彻底摧毁了或正在摧毁(因为它仍在继续)旧社会中贵族制和封建制所产生的一切,以任何方式与之有联系的一切,以及即使带有贵族制和封建制最微小的印迹的一切”(第60页)。
第二,确认了平等。
托克维尔指出,“有一种激情渊源更远更深,这就是对不平等的猛烈而无法遏制的仇恨”(第238页)。借助于对不平等的仇恨激情,事实上法国的专制君主已经在废除贵族大量的不平等特权,让整个社会生活趋向于平等。托克维尔告诉我们,在过去,贵族享有令人痛苦的特权,拥有令人难以忍受的权利(第72页)。不过,贵族虽然享有特权,但也服务于公共利益,比如前面提及的确保公共秩序、主持司法、执行法律、赈济贫弱、处理公务等。可随着专制君主剥夺了贵族的统治权,让他们不再负责这些事情的时候,“贵族特权的分量便显得沉重,甚至贵族本身的存在也成为疑问”(第72页)。而且,在贵族作为等级丧失政治权力的同时,作为个人却获得许多从未享有过的特权,或增加了已经享有的特权,特别是免税特权尤为让人痛恨。托克维尔还以婚姻为例,说明在法国存在的严重不平等。在法国,贵族与平民之间不通婚,而“在英国,贵族与平民共同从事同样的事务,选择同样的职业,而更有意义的是,贵族与平民间通婚”(第126页)。因此,托克维尔说,法国大革命的效果“就是摧毁若干世纪以来绝对统治欧洲大部分人民的、通常被称为封建制的那些政治制度,代之以更一致、更简单、以人人地位平等为基础的社会政治秩序”(第59页)。
第三,确认了自由。
托克维尔强调,“法国人不仅要生活平等,而且要自由”(第239页)。如果说在大革命前通过君主的行动,平等与专制可以结合在一起,可是“只要平等与专制结合在一起,心灵与精神的普遍水准便将永远不断地下降”(第36页)。自由作为激情,是人人共享的,“专制者本人也不否认自由是美好的,只不过唯独他才配享有自由”(第36页)。托克维尔充满激情地宣称,“只有自由才是大革命的合法女儿,在上帝的帮助下,自由有朝一日终将驱逐僭越者”(第12页)。
那么什么是自由呢?托克维尔的解释是,“在上帝和法律的唯一统治下,能无拘无束地言论、行动、呼吸的快乐”(第203页)。他强调,自由之所以吸引人不是因为物质利益,“多少世代中,有些人的心一直紧紧依恋着自由,使他们依恋的是自由的诱惑力、自由本身的魅力,与自由的物质利益无关……谁在自由中寻求自由本身以外的其他东西,谁就只配受奴役”(第203页)。关于自由,托克维尔在书中还着重强调了两个方面:一是,只有大革命带来的自由才能让法国的公民摆脱在专制制度下形成的孤立状态,因为“专制制度夺走了公民身上一切共同的感情,一切相互的需求,一切和睦相处的必要,一切共同行动的机会”(第35页);二是专制制度消灭了城市的自治状态以及贵族对权力的制衡,此时只有“革命可能使我们有朝一日发展成一个自由民族”(第200页),而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重新形成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中间阶层,比如他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强调的结社、公共舆论、乡镇自治等。
当然,谈到大革命对法国的积极意义,托克维尔并没有忽视它的消极意义。比如他说到了大革命“独特的残忍”(第225页)和剧烈,“大革命在摧毁了政治机构以后,又废除了民事机构,在变革法律以后,又改变风尚、习俗,直至语言;摧毁了政府结构之后,又动摇了社会基础,似乎最终要清算上帝本身”(第42页)。
对贵族这样的中间阶层的彻底消灭也有问题。托克维尔说,“由于中央政权已经摧毁了所有中间政权机构,因而在中央政权和个人之间,只存在广阔空旷的空间,因此在个人眼中,中央政权已成为社会机器的唯一动力,成为公共生活所必须的唯一代理人”(第107页)。他极为遗憾地表示,“永远值得惋惜的是,人们不是将贵族纳入法律的约束下,而是将贵族打翻在地彻底根除。这样一来,便从国民机体中割去了那必需的部分,给自由留下一道永不愈合的创口”(第148页)。
参与大革命的民众自身也有问题。比如说,法国民众“无法摆脱主子灌输给他们的或听凭他们吸取的种种错误思想、罪恶习俗、不良倾向的束缚”(第172页)。还有,包括文人在内的人民对政治事务极为生疏,没有经验,即“依据同一方案,一举彻底改革结构,而不在枝节上修修补补的同一愿望而进行的”(第182页)。
此外,大革命的方式也有问题,比如过激过快,“人们所要求的乃是同时而系统地废除所有现行的法律和惯例;我立即看到,这是有史以来一场规模最大最为危险的革命”(第179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