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节主要介绍的是,伯克从文明冲突的视角来考察欧洲封建社会的形成,以及在封建社会中几大力量的斗争对社会变迁与政治发展的影响。在他看来,欧洲之所以率先走上现代国家的道路,也与这样的文明冲突有关。就是说,诸文明之间的冲突(尤其是战争),在欧洲各个国家的兴起、变迁和转型当中,发挥了重要的、独特的作用。这样的冲突,再加上发生在15—16世纪以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闻名于世的欧洲社会动荡,一起塑造了欧洲的现代国家。
率先在西欧形成的现代国家,在构建要素上至少具有个人主义意识形态、民族国家形式、中央集权制等几项。在伯克看来,这些要素的诞生,都是在文明冲突大背景下,由欧洲部分国家率先发展起来的。他强调说,“由于各种暴力手段、方式向内部转化,这些在普世性层面上相互作用的战争,开创了封建国家体制通过绝对主义国家阶段,向议会民主制国家的变迁转型。推动欧洲国家建设的不仅仅是宏观层面的内部动因,还有这些动因与十字军战争这类文明之间冲突的相互作用”(第173页)。
首先看个人主义意识形态。个人主义意识形态是一种强调个人尊严、个人自主的思想,在欧洲它很大程度上来自宗教个人主义(本书第五章提到过),也就是坚信信仰纯属个人良心之事,信徒仅凭信仰就可与上帝相通,不承认宗教整体主义的观点(即天主教宣扬的教会是赎罪的集体性中介,一个人若不成为教会的一员则绝对不能得救等观点)。这样的宗教个人主义与良心自由、思想自由紧密相连,成为现代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在欧洲,这样的宗教个人主义是宗教改革带来的成果。伯克告诉我们,在基督教内部始终存在着两个教派的教义冲突:一个教派的教义以教会主导圣礼为基础,后来形成以教皇为领袖的天主教派;另一个教派的教义基础是个人凭借圣经直接与上帝沟通,后来形成路德教和其他新教教派。伯克说,与基督教内部存在教义冲突不同,在伊斯兰教中,逊尼派与什叶派的冲突主要集中在谁是先知穆罕默德的合法继承人这一问题上(第131页)。基督教教义的论战,之所以能发展成具有深远政治影响的宗教改革运动,跟欧洲文明与伊斯兰文明的冲突有关。一方面,伯克强调,以教会的权威号召并组织的十字军战争遭遇惨败,大大损耗了教皇的精神权威和政治资源,使其“无法再理直气壮地干预贵族们和君主们的内部事务了”(第122页)。特别是在德国,天主教会支持的哈布斯堡王朝无力实行镇压,使得不少诸侯与贵族力量变得强大,并成为保护路德等人发动宗教改革的力量。“一旦宗教改革在德国站稳脚跟,便迅速传播到了整个欧洲,它不仅成为一场宗教革命,也是一场政治、经济、文化和经济革命,是它彻底摧毁了拉丁基督教世界”(第120页)。另一方面,奥斯曼人为了对抗教会所支持的西班牙,向新教各国及愿意帮助新教国家的盟友提供经济援助,帮助宗教改革获得了成功(第122页)。这样,路德等人提倡新教,强调个人独自对上帝负责并通过上帝的仁慈获得拯救,不但大大削弱了天主教会的地位和作用,而且还把强调人的理性的文艺复兴运动推向深入(第124页)。
其次,民族国家形式也与文明的冲突有关。伯克强调,“奥斯曼对英国和法国的支持,打破了哈布斯堡王朝企图重建统一的天主教欧洲的梦想。从文明斗争冲突的视角看,这一事件是文明之间普世性层面的战争与超宏观层面上的国际政治以及宏观层面上民族国家的相互作用,从而改变国家各种结构的一个极端鲜明的例证”(第122页)。由于新教兴起加速了罗马教廷政治权力的消亡,这就意味着世俗国家的君主可以不必在意教会在宗教和政治问题上的指手画脚,民族国家方面的意识不断增强。伯克分析说,这样的民族国家形式,之所以能够形成,有两个动力。一个动力来自于外,即先后由伊斯兰、蒙古以及奥斯曼土耳其等诸文明筑起的坚固屏障,阻挡着欧洲向东方和南方的进一步扩张。这道弧形的围墙不断地为欧洲的宗教改革提供资源,促其继续发展,使欧洲战争内部化,让各国更趋中央集权化,从而推动君主制在欧洲充分发展(第122页)。另一个动力来自于内,即由于欧洲各国向外扩张与征服的力量受到了有效的遏制,于是在欧洲内部爆发了各种冲突,这些冲突促使各国在国内开展制度建设,“随着各国君主以王室法律和王朝权威逐步取替以往的地方、教会法律,一批中央集权化的民族国家在其社会结构范围内强制推行生活的同质化,虽然其居民并不总是认同这种民族国家”(第123页)。
最后是作为要素的中央集权制诞生。与民族国家诞生的进程一致,作为十字军战争、与奥斯曼人文明间的战争以及奥斯曼人支持的各种宗教战争的后果,西方各国不断强化国家制度的建设。此一时期,中央集权国家制度建设的表现是君主权力不断增强,也因此常被学术界认为是各国君主建成了绝对主义国家。不过伯克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称谓,因为各国君主,即或是最强大的国家的君主,仍面对着来自各种土地贵族的反抗”(第121页)。作为中央集权国家制度的象征,各国君主权力的扩大表现为,君主权力不再受到超国家的教会的制约。这里的原因有:一方面,十字军战争期间罗马教廷已使王权合法地成为实现神命天意的工具(贵族和君主在以上帝名义领导庞大军队时获得的权威);另一方面,宗教改革的成功又为王权在国内的至高地位提供了精神依据,即王权神圣观念进一步合法化,在部分新教国家如瑞典,国家甚至获得了监督教会的责任。此外,中央政府获得了越来越多的供其行使权力的新财富资源,由此带来的君主权力扩大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通过削弱罗马天主教会的财富以及没收天主教贵族的地产,君主扩大了对国内人口与资源的控制;通过不断扩大的构成现代官僚制的公务员队伍,君主实现向市镇、新兴城市、商人征税。与此相配合,君主还用一种强有力的意识观念形态将他们各自的领土塑造成国家,根据这样的观念形态,公民们应该承担为王权服役和缴纳金钱的义务(第128页)。
至此为止,伯克都在强调,“在西欧民族国家的早期发展中,外部敌对的文明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第128页)。就是说,对欧洲各国而言,在普世层面上遭遇到的文明冲突背景都是相似的。不过,在超宏观层面上各国面临的威胁显然不同,另外在宏观层面上君主与贵族的力量不同,在微观层面上君主、贵族、平民的行动也各不同,由此造成各国国家制度的发展还是有区别的。伯克进行过一个简单的概括性说明,“同英国的中央集权化的议会制和法国官僚专制主义制度相反,荷兰在16、17世纪之间形成了一种非集权化的地方分权统治体制。荷兰是一个由中世纪时代所产生的大小城镇所构建而成的联邦,由中等资产阶级牢牢控制着,他们在国家事务管理中拥有强大发言权。在法国,王权虽雇佣使用着中产阶级,但却很不愿意将城镇本身的自治权授予他们;在尼德兰,资产阶级市民的权力使荷兰成为现代早期时代第一个真正的资产阶级国家”(第151页)。特别是在新教国家与天主教国家之间,也出现了发展的分野,正如伯克强调的,清教、路德教、圣公教等各种新教教派的伦理观都服务于一个共同的目的,即给正在兴起的市民文明以合法化的地位;它们还都主张世俗王权在与罗马教廷的关系上要保有自身的自由或高度的独立,甚至在罗马天主教影响较大的西班牙和法国也是如此(第164页)。以此为前提,在这些新教国家,已经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得以合法化,市民阶级的力量得以进一步增强,最终改变了这些国家在宏观层面上参与冲突的力量。下面简要概述一下伯克的分析。
在英国,数百年间乡绅和约曼(即自耕农)阶级的发展得到了巩固,早期的产业化趋势继续扩展,资产阶级变得更加强大。以此为基础,英国的议会权力上升。伯克强调,在议会的发展过程中,土地贵族精英们作为组成部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议会将他们转变成一种能够生存下去的国家性的政治力量。他还比较说,“这种议会动力机制倾向于赋予英国的富有者阶级以强有力的政治地位,这种地位远比法国、普鲁士或奥地利等中央集权化体制下富人们所享有的地位要高得多”(第150页)。在英国和其他国家,下院平民院地位的上升与土地贵族的衰落是同时发生的。有许多土地贵族无法让自己与正在形成中的资本主义经济发生联系,因此没有办法保护和扩大自己的财富。这也意味着实力壮大的商人阶级能够向统治阶级发起挑战,并要求以财富贵族取替血统贵族。此时,君主代表的国家权力也在上升,“都铎君主成为整个社会、整个国家和英国教会的正式领袖,这种中央集权的动因将英国带入到现代时期”(第143页)。伯克还以伊丽莎白一世为例,说明她继续奉行都铎王朝与乡绅结盟而反对贵族的国策,王权此时是世俗和宗教事务的唯一仲裁者。大体上,伯克将英国作为宗教改革之后欧洲两种壮阔的政治潮流涌动的代表,“一方面是君主权力的极大加强,另一方面是议会的效率及影响的增长”(第150页)。伯克强调,“英法两国的议会此时开始发挥出双重功用,一是它们成为替各自统治王朝进行各种战争和十字军战争进行资源动员和获取税赋收入的渠道;二是它们也成为保障两国土地贵族的权益的机构。这两种常常相互抵触的目标之间的紧张关系造成了英法两国王权与贵族之间更大的、更为激烈的矛盾冲突”(第174页)。这样的潮流也反映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以南的欧洲诸国中,只有意大利和德意志地区未发展出强大的君主制及与之相伴而生的议会结构。此时议会代表着土地贵族精英们对王权的一种胜利,尽管从长时段来看,议会制度通过公民选举权的方式,推动了对君主权力和地主阶级权力的毁灭。在当时,君主越来越把土地贵族作为一种法律和立法的实体来对待,明白他们不是单凭强大武力就可以制服的力量。
意大利、德意志、西班牙等国,曾经一度处于神圣罗马帝国的哈布斯堡王朝统治之下,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有建立统一帝国的雄心。这样的雄心,完全湮没在他与其他德国诸侯的冲突、宗教改革造成的政治分裂以及奥斯曼人在东方造成的威胁等困难之中。此外,他与罗马教廷之间的冲突,与法国之间的战争,也使他的种种设想屡屡受挫。查理五世因此没有能力成功地恢复帝国,继承他帝国西部(主要是西班牙和低地国家)事业的腓力二世(1527—1598)也曾致力于国家的中央集权化建设,特别是通过向银行家借款、在商业发达的低地国家征税,以获取巨额资金来增强力量。可是,西班牙的君主力量尽管也在增强,但并未能建立统一帝国,也未能发展出像英国一样的议会制度。
前已述及,在十字军东征期间,意大利地区的各城市国家通过向中东的诸十字军王国提供后勤补给发了大财,愈发地富裕起来。但在十字军战争失败后,这些城市国家受到了不利的影响,许多地方财政破产。特别是威尼斯共和国,奥斯曼人向它发动了长达16年的连续进攻。又因为受到了罗马教廷与哈布斯堡王朝力量的影响,意大利终未能成功发展出现代民族国家。
在东欧和德国,大土地贵族仍然是处于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他们控制着分权的社会政治制度。因此,在这些地区,现代国家发展的总体进程要慢于西欧地区。伯克强调,俄罗斯人对自己文化上的赞美与宏扬,使其与西方世界割裂开来,即使是在军事上处于劣势时也是如此(第156页)。自15世纪始,莫斯科的沙皇们就开始创建一个更为中央集权化的统治政权,并在文化上继续秉持民族主义的传统倾向。
从普世层面的文明冲突出发,伯克说明了它对超宏观层面欧洲国家间的冲突、宏观层面国家内各种势力的冲突、微观层面君主与贵族及教皇之间的行为的影响,以及对西欧率先走向现代国家的影响。对微观层面上的影响,伯克说的并不多,但他对微观层面与普世层面之间的关系,做过一个概括性说明,即“处于微观层面之上的家庭成员之间、亲族成员之间乃至相互厮杀搏斗的个体士兵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相互作用,都受到了普世性层面上各种文明之间冲突的深刻影响”(第164页)。伯克的注意力集中在普世性和超宏观的结构上,他把特定宏观结构中阶级的、意识形态的和宗教的种种变迁转型,置于超宏观和普世性层面上来加以重新考察,认为这样可以避免把“那些以欧洲为重心的内部阶级冲突和宗教改革的观点,以及那些似乎毫不相关的各种历史现象就与一个基本的历史过程发生了联系”,因为在他看来,“倘若没有与伊斯兰、维金、蒙古、拜占庭和奥斯曼诸文明之间的冲突竞争所造成的‘锻炉’和强大压力,欧洲的宗教改革运动和阶级冲突就不可能以它们本来的模样发生”(第175页)。
总体而言,正如伯克自己交代的,《文明的冲突》一书并不是对所涉及的各种理论学说的意义进行验证,而“只是根据现存的各种学说,以一种综合的方式来发展一种新的理论”(第165页)。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伯克对于欧洲特别是西欧地区走向现代国家的外因以及由外因导致的内部变化,交代得比较清楚,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西欧之所以率先走向现代国家,是因为帝国构建得不成功,未形成统一的帝国;而帝国之所以不成功,主要是因为来自外来文明的压力过大。不过,伯克的理论未能清楚交代的是,在欧洲内部各民族国家形成之际,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制度走向?为什么有些国家走向宪政民主制度,而有些国家却走向专制制度或者陷入混乱局面而不能自拔?更进一步地说,在今天我们公认现代国家制度中有宪政这一要素,但伯克的著作中却未说明,为何有些国家能发展出宪政制度而有些国家不能?伯克可能是把原因归到各国在宏观层面上君主与贵族的力量对比、在微观层面上君主、贵族、平民各自不同的行动上,但这样的归因显然失之简单。
在此处我们可以借助托马斯·埃特曼所著的《利维坦的诞生——中世纪及现代早期欧洲的国家与政权建设》(6)一书,来看看不同欧洲国家在走向现代时为什么走上不同的道路。《利维坦的诞生》一书的作者为托马斯·埃特曼,他出生于1959年,1990年获得哈佛大学博士学位。自1990起至2000年,他任教于哈佛大学,并于2000年起任教于纽约大学。埃特曼在这本书中尝试回答的问题是:在法国大革命之前形成的欧洲国家,为什么会沿着如此不同的路径发展?有些国家为什么走上绝对主义的道路,而另一些国家则走上宪政主义的道路?是什么因素使得有些国家能发展出官僚制的管理体系,而另一些国家在实践中仍然依附于一种世袭制?换言之,今天现代国家表现出来宪政-官僚制度,只在18世纪下半叶之前的欧洲部分国家率先出现。埃特曼为此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解释,在相当程度上可看作是本章伯克理论的有益补充。大体上,他讨论的主题与范围跟伯克高度相同,正如他自己所说:“罗马帝国的权力体系在西方衰落(6—8世纪)以及查理曼帝国(9—11世纪)再次崩解之后,欧洲的领土国家是如何形成的?”(《利维坦的诞生》中文版序言)
埃特曼在书中表达出来的,同时也是西方学术界普遍赞成的一个观点是,战争是国家机器理性化的主要动因。不过,埃特曼强调,在战争过程中,不同的国家在形成时期拥有不同的初始条件。比如有的国家在当时已经存在各级地方政府组织,这种早期形成的路径依赖限制了统治者在未来的制度选择范围。还有,连绵不断出现的地缘军事竞争的时间点也有不同,后发国家受经济和军事竞争的驱动而不得不“跨国学习”,但学习能力受到先发国家控制并受已结构化了的世界限制。到最后,这些国家或主动或被动地选择了不同的制度形式。就是说,在埃特曼的分析中,跟伯克相似,仍认为国家之间的竞争(尤其是战争)是最为重要的推动力量;在此前提下,影响欧洲地区走上不同现代国家之路有两个主要因素,它们分别是:在国家形成时期各级政府(尤其地方政府)的组织形式;连绵不断出现的地缘军事竞争的时间。
我们先来看看不同国家在形成时期拥有的政府组织形式的影响。埃特曼引用了欣兹的一个理论主张,即“与那些以身份团体为基础的议会或等级议会相比较,以领土为基础的集会或议会在结构上都更为强大,由此也更有能力抵制野心勃勃的统治者的招安和诱惑”(《利维坦的诞生》第22页)。基于此,埃特曼认为,在国家形成时期如果各级政府(尤其地方政府)拥有以领土为基础的议会,那么就有可能走向宪政主义;而如果拥有的是以身份团体为基础的议会,则可能走向绝对主义。他的结论是,“不同的地方政府存在千差万别的组织结构,这源于国家形成模式的差异。恰恰这些差异可以大有裨益地解释,为什么拉丁欧洲与日耳曼的统治者最终走向专制,而在不列颠、瑞典、匈牙利和波兰的统治者却被迫与代议机构分享权力”(《利维坦的诞生》第22页)。
再来看地缘军事竞争发生的时间对制度走向的影响。埃特曼强调,“连续不断地进行地缘政治竞争的起始时间不一致,这对于解释国家基础结构在18世纪末欧洲大陆出现的各种特性有很大帮助”(《利维坦的诞生》第24页)。这是因为,时间先后顺序不同,国家建设者面临的资源(组织化模式、法律概念还有财政技术等)就不同,能够运用的人才资源也不同(比如1450年之后因大学蓬勃发展、商业和财政市场壮大、军事技术日新月异而使得具有财政管理和军事指挥能力的人才不同),后发国家建设者们能够从先发者那里学到的经验和失误也不同。显然,国家建设者面临的资源、人才与经验的不同,对于国家制度结构在世袭制(靠贵族提供人才)与官僚制(依考试选拔人才)的选择可能也不同。
最终欧洲国家的制度形式选择,在两个维度展开(《利维坦的诞生》第5页)。
第一个维度与政府类型或政体结构联系在一起,即发展出绝对主义和宪政主义两种不同的政权形态。区别在于,前者缺乏有效的代议制组织机构,统治者以个人的意志整合行政权和立法权,而后者存在着有效的代议制组织机构,立法的特权由统治者和一个代议机构共同掌管。
第二个维度与国家机构组织的特征联系起来,即发展出的基础结构是世袭制还是官僚制。世袭制是指统治团体的成员可以将政府职务传递给自己家族的另一个成员或其他代理人,官僚制是指统治者能够抵制精英集团把职务私有化的意图,让那些拥有专业教育资质和技能的候选人占据这些职位。
埃特曼按照在政体结构维度上是绝对主义还是宪政主义,在机构组织维度上是世袭制还是官僚制,将18世纪呈现在欧洲的国家概括为四种形态:官僚绝对主义、世袭绝对主义、官僚宪政主义、世袭宪政主义,并用下面的表6.1来加以概括。(www.xing528.com)
表6.1 按照政体结构和机构组织两个维度来划分18世纪欧洲的国家形态
资料来源:托马斯·埃特曼著:《利维坦的诞生》,郭台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
显然,最终欧洲地区之所以能够走向现代国家,是因为以英国、瑞典为代表的国家制度结构(宪政主义+官僚制)具有更高的效率与合法性,战胜了其他国家,也引起了后发国家的模仿。其他形式的国家制度结构可能在一定时期也有效,但最终因效率问题或者合法性问题而在国家竞争中落败,不得不转而向先发国家学习。
现代国家率先诞生于欧洲,这样的国家是怎样形成的?本章运用的文本《文明的冲突》及上面提及的《利维坦的诞生》,尝试回答的都是这一问题。这两本书的作者在研究中又都受查尔斯·蒂利(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译为查尔斯·梯利)的影响,我们在此处借助于蒂利的《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的文本(7),用他关于欧洲国家形成与演变的观点来补充和印证伯克与埃特曼的理论。
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1929—2008),是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政治学家,1958年在哈佛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曾先后任教于特拉华大学、哈佛大学、多伦多大学、密歇根大学、哥伦比亚大学。他一生出版了51部学术著作,发表了600多篇论文。他曾说自己的研究兴趣或者说终生关怀,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集体行为的历史和动力、城市化的过程、民族国家的形成(《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英文版序)。按蒂利自己的说法,他写作《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一书的动机,是纠正自己在1975年主编《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时的偏颇,即过分重视强制在欧洲国家形成中的作用。他强调,应该同时关注资本积累与强制资源积累的作用,来重新理解在欧洲形成的现代国家或者说民族国家。
蒂利所说的强制大致相当于通常说的暴力,而强制资源即暴力手段,包括人员、武器、(供应或者购买人员与武器的)金钱等。在他看来,强制总是倾向于不断地扩张,掌握强制的统治者则倾向于不断积累强制资源,“控制着集中的强制资源的人通常企图使用这些资源来扩大对其运用权力的人口和资源的范围。当他们没有遇到相当的也掌握强制的对手,他们就获胜了;当他们遇到真正的对手,他们就进行战争”(《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第16页)。战争和准备战争对于国家形成的作用,一直是蒂利的主要观点,正如他在书中强调的,“没有人设计了民族国家的主要组成部分——国库、法庭、中央政府等。它们通常或多或少是作为无意识的副产品而形成的,通常来自执行更为直接任务的努力,特别是为了创建和支持武装力量的努力”(《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第29页)。当然,强制的大小与强制资源的积累有关,而强制资源能否积累以及规模多大,又取决于统治者用来榨取资源的策略、主要社会集团的组织程度与抵抗力量。蒂利强调,强制资源的积累与集中,带来了国家的成长。
蒂利认为,资本包括所有的有形流动资源以及对这些资源可实施的所有权。资本掌握在资本家手中,生存于城市空间中,同时积累和集中资本的过程也导致城市的产生与增长。掌握强制力量的统治者,也愿意使用强制的力量来发展城市。于是,资本积累与资本集中带来了城市成长,并与强制资源的积累与集中一起共同促进国家的发展。下图6.1可用来描述蒂利的上述看法,即资本(积累与集中)和强制(积累与集中)共同产生城市与国家,并进而形成不同的国家形式(《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第31页)。
图6.1 强制、资本、国家和城市的关系
在蒂利看来,资本和强制的不同的结合产生了不同类型的国家,“国家形成的道路是众多的但不是无限的;在任何具体的历史关头,有几个显著不同的未来是可能的”(《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第37页)。蒂利介绍了欧洲不同国家具有的强制与资本的积累、集中情况,来解释欧洲之所以出现不同的国家形式以及这样的国家形式在欧洲版图上的分布样态。
蒂利认为,从公元990年以来在欧洲地理范围内,分别发展出三类国家(《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第34页)。第一类为外部国家,它属于“强制密集模式”,例如勃兰登堡(普鲁士前身)、俄罗斯和瑞典。这样的国家在形成初期,强制的集中程度大而资本的集中程度小,武装力量强、城市很少,直接强制在生产上起着主要作用。第二类为内部国家,它属于“资本密集模式”,例如热那亚和荷兰。在这样的国家,强制的集中程度小而资本的集中程度大,城市很多,商业占优势,市场交换和以市场导向的生产盛行,统治者缺乏军事力量,小心翼翼地为资本利益服务。第三类为中间国家,它属于“资本化强制模式”,例如英国和法国。在这样的国家,强制能力与资本力量都处于中等状态,资本家和强制的拥有者可以在相对平等的条件下互动,最终比强制密集的和资本密集的模式更早地建立起成熟的民族国家。
那么在初期形成的这三种模式或者说国家发展的三条道路,为什么最终以第三类即中间国家的资本化强制模式形成的民族国家胜出呢?蒂利的解释是,主要是国际竞争(特别是战争和准备战争)的压力的驱使,“从17世纪以来资本化强制的形式被证明在战争中更为有效,从而为起源于强制和资本的其他结构形式的国家提供了令人信服的模式”(《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第35页)。他说,“最终把进行战争的优势给了那些能够把常规军队投入战场的国家;能够利用大量农村人口、资本家和相对商业化经济相结合的国家胜出。它们制定战争规范,它们的国家形式在欧洲也成了主流的形式。最终欧洲国家都集中到这种形式:民族国家”(《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第18页)。
那么为什么资本化强制模式下的民族国家在战争中更为有效呢?正如前面说过的,在这些国家,由于强制能力与资本力量大致相当,资本家与统治者能在相对平等条件下谈判,由此导致这些国家的统治者为了获取国家活动所必需的资金,不得不建立代议制机构,并在其中与不同成员讨价还价,以获取战争必需的资金。蒂利举例说,英格兰的国王并不想要一个国会来分享自己的权力,但在劝说国民为战争缴税过程中,国王不得不先向男爵们让步,然后向僧侣、贵族、资产阶级让步,其标志就是形成了议会制度。特别是在16世纪以后,由于大规模战争大大增加了国家的开支,欧洲国家不得不开始扩大并规范预算,运用税收和债务来筹资(特别是用国家未来的稳定税收为国家的长期债务作担保)。在此方面,具有代议制机构的国家在能力上远超其他国家,也因此决定了具有代议制机构的国家形式在国家竞争中胜出。
(1) 彭慕兰著:《大分流——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史建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7页。
(2) 查尔斯·蒂利著:《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魏洪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
(3) 维克多·伯克著:《文明的冲突:战争与欧洲国家体制的形成》,王晋新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接下来凡引用自该著作的文字,不再标注版本信息,只在文中注明页码。
(4) 汤因比著:《历史研究》(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74页。
(5) 波兰尼著:《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
(6) 托马斯·埃特曼著:《利维坦的诞生》,郭台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接下来凡引用该书的地方,只注出书名与页码,不再一一标注版本信息。
(7) 查尔斯·蒂利著:《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魏洪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接下来凡引用自该书的文字,只标出书名与页码,不再注明版本信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