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现代世界的社会运行与政治建构,相当程度上是围绕利益原则进行的,在个人的自我期待与他人赋予的评价体系中,金钱财富虽然未必是全部,但却占据着绝对重要的地位,社会与政治体系也将实现资本增值(或者说经济增长)放在极其重要的地位。正如丹尼尔·贝尔所言,“在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增长向民众许下了大量诺言,因而已经成为威廉·詹姆斯曾经寻找过的战争的道德性替身……经济增长已经成为西方工业化社会的一个主要信条”(11)。秉承社会主义原则而建构起来的新中国,曾经一度消灭了资产阶级、取消了市场秩序,从而降低了社会空间中利益原则的主导性,但在政治层面上并没有(也不可能)消灭资本法则,追求经济增长仍是重要的目标。1978年以后,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引入,在社会空间中利益原则再次成长为主导性原则,对逐利行为的肯定也达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高度;在政治层面上对经济增长的追求,成为施政时压倒一切的目标。
总体而言,利益原则是现代社会运行的主导性原则。但对这一原则的主导地位,思想界从来就不缺乏批判与反思。此处无法详细地介绍学界特别是后现代思潮对这一原则的批判性思考,我们只提出两个值得思考的方面,以结束本章的内容。
如前所述,在走向现代国家的过程中,中国思想界用“公利”(国富)作为过渡,从而完成了利益原则的合法化。为了实现“国富”,在那个时代主导思想的支配下,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一度被当作有效的手段,在中国逐渐兴起。不过,由于计划经济以及纯粹公有制实践效果不良,并不能实现“国富”的目标,而市场经济与私营企业似乎可以实现“国家富裕”,因而作为替代性手段不断取代了计划经济与纯粹公有制。可见,中国对市场经济的接受,目标仍是传统的“公利”,延续了传统的格局,而未将市场经济落实在个人权利和公正规则基础上。这与前文所陈述的西方利益原则合法化过程相比,是相当不同的。因此,今天的中国,应该反思经由“公利”而引入的这种市场经济。因为这种市场经济,完全可能以“公利”为口号,剥夺个人的权利与利益,破坏公正的市场规则。现实中大量出现的政府野蛮拆迁、粗暴执法,以及肆意剥夺私有财产权的行为,正与此有关。
所以,在今天的中国也许可以重提“义利之辨”。不过,这里的“义”,指的应该是市场经济中的个人权利(财产权、人身权、政治权利)与公正的法治;这里的“利”,应该是所谓的“公利”。也就是说,未经合法程序和足够补偿,政府不能以“公共利益”名义,剥夺个人权利与合法利益。只有在个人权利与公正规则基础上形成的市场经济,才真正地“现代”。
就今天的中国而言,对利益原则的合法化进行反思,应主要集中于上文说的关注市场经济的权利与规则。不过,就包括中国在内的全部现代世界而言,对利益原则合法化的反思还应包括由现代性带来的过度功利主义,应该关注人本身。
事实上,这样的反思过程早就开始,甚至在利益原则合法化过程刚开始时,对它的怀疑、保留甚至反对意见就出现了。赫希曼说,一直有人觉得资本主义世界空虚无聊、小肚鸡肠和令人讨厌,这个新的世界“似乎缺少崇高、庄严和神秘,而最重要的是缺少欲望”(第122页)。对利益原则主导的世界,孟德斯鸠虽然持有总体的肯定态度,但也遗憾它让人不再好客,并丧失了其他美德(第75页)。斯密同样如此,他把尚武精神和美德的丧失视为分工和商业的后果(第99页)。而卢梭在这方面的批评是众所周知的,即认为这样的现代世界意味着腐化和堕落(第100页)。马克斯·韦伯对利益原则主导的世界,持有极为悲观的态度。在他看来,财富本来只是新教徒用来衡量自己是否受到上帝恩宠的一项指标,一件可随时脱卸的轻飘飘斗篷,但“命运却注定这斗篷将变成一只铁的牢笼”(《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第142页),“没人知道将来会是谁在这铁笼里生活;没人知道在这惊人的大发展的终点会不会又有全新的先知出现;没人知道会不会有一个老观念和旧理想的伟大再生;如果不会,那么会不会在某种骤发的妄自尊大情绪的掩饰下产生一种机械的麻木僵化呢,也没有人知道”(《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第143页)。马克思同样对利益原则(或资本法则)主导下的现代世界持有批判态度:一方面,他肯定利益原则主导的世界(或者说资本主义)创造了惊人的财富,为人类寻求自由和解放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和社会基础,另一方面他认为资本和劳动处于分离和对立状态,造成了劳动的异化和对人的自由的否定。不过相比之下,他对未来的态度比较乐观。在他看来,异化和异化的消除走的是同一条道路,在资本法则运行的基础上,会有(也一定有)现实的消除异化的行动。
凡是在历史中诞生的,也一定在历史中灭亡。以利益原则为标志的现代性本身也是需要被超越的,也一定会被超越。赫希曼大致上同意,只有当资本主义的弊病完全暴露出来的时候,人们才会果断地放弃这样的思想,即追求自身利益者将永远不会产生危害(第116页)。实现每一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一马克思当年提出的目标,仍是今天中国乃至现代世界反思利益原则合法化时需关注的内容。也就是说,超越资本法则所主导的现代性,重建道德人,仍可能是不可忽视的未来社会发展目标。
(1) 本章的部分内容已经体现在《财政中国三千年》(上海远东出版社2020年版)的第二十章第一节,此处提供一个更为详尽、有更多内容的分析。
(2) 本章接下来引用的中译文,都来自这个版本,不再一一注明版本信息,而只在文中交代中译本的页码。
(3) 哈耶克:《大卫·休谟的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载于《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83页。 (www.xing528.com)
(4) 李强著:《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页。
(5) 史蒂文·卢克斯著:《个人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8页。
(6) 陈刚著:《西方精神史》(下册),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3页。
(7) 罗伦培登著:《这是我的立场——马丁·路德传记》,陆中石、古乐人译,译林出版社1993年版,第94页。
(8) 马克斯·韦伯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等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79页。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德国著名的思想家、社会学家,也是公共行政学的开创者之一。接下来直接引自该书的内容,将在括号内注明书名和页码,不再一一交代版本信息。
(9) 本部分所引述相关思想家的论述,若未交代出处,均转引自赵靖先生主编的《中国经济思想通史》(四卷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1998年出版)的相关章节,由于材料来源比较琐碎,不再一一注明。
(10) 本部分所引述关思想家的论述,均转引自赵靖先生主编的《中国经济思想通史续集:中国近代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的相关章节,不再一一注明。
(11) 丹尼尔·贝尔著:《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赵一凡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2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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