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当然也有道德与利益孰高的问题,前面交代过,“义利之辨”这个名称用的就是中国古代的说法。与所有传统的国家一样,在传统中国的正统意识形态中,对利益的评价总体上并不高,至少是远远低于“义”。在19世纪中叶与西方世界的接触过程中,许多知识分子常将中国人“重义”、西方人“重利”作为区分彼此的标志。但是从19世纪末中国逐渐走向现代开始,中国人特别是中国的知识分子,在社会心理层面上也逐渐接受了利益原则,只是路径与方法与西欧有所不同。
义与利的关系问题,是中国传统思想中的重要话题。与中世纪早期的西方相似,在早期中国,占据主导地位的思想,高度认同的是道德相对于利益的优越性(即义高于利),即使认可“利”但在地位上也远远低于“义”。认为人(尤其是君子,即上层人或者知识分子)应该追求道德的完善而非利益的增值,国家政策的目标应该是造就道德人而不是激发人的贪欲。如《论语》中教导:“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董仲舒的表达更为明确,即“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在《财政中国三千年》一书的第六章,我讲过反映“盐铁会议”讨论情况的一个文本即《盐铁论》,在其中代表社会良心的文学,表达的意见是“(治理国家应该)抑末利而开仁义,毋示以利”。对此,理学代表人物朱熹的观点是,“所以罕言(利)者,正恐人求之,则害义矣”,“不可先说道利,不可先有个利心”(《朱子语类》卷五十一)。
不过,传统思想虽然不赞成个人(尤其是君子)将追求利益作为自己的行动原则,但在某种程度上还是肯定作为类的人(即“民”)的利益,或者说肯定整体的而非个体的利益。这种整体的利益,此处不妨将其称为“公利”,以区别于相对于个体的私利。在传统知识分子看来,虽然公利的追求在总体上不及造就“道德人”重要,但对“君子”或当政者而言,公利仍是重要的。如《论语》中孔子的教导:“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以及《礼记·儒行》中的名言“苟利国家,不求富贵”。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公利也可以等于“义”,在一定条件下值得追求。尤其是这样的公利高于君主或者君子的个人私利,正如司马光的倡导(“为国者,当以义褒君子,利悦小人”)和黄宗羲的呼吁(“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这就为近代中国思想家用公利(国富、民富)作为过渡,来转换义利问题埋下伏笔。我们可以将“公利等同于义”视为中国的奥古斯丁公式。
当然,在历史进程中,不是没有人对“利”表示过肯定。像《管子》中的名句,“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还是得到不少人认同的。而北宋时期的王安石提倡,执政者应为国(即君主代表的政府)取财,宣称:“学者不能推明先王法意,更以为人主不当与民争利,今欲理财,则当修泉府之法,以收利权”。但王安石这一为国求财的行为,在后来的历史中,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其本人在历史上也一再受到丑化。而南宋浙东学派叶适的断言,“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尔”,到了明清更是为正统思想所批判。直到近代在利益原则的冲击下,王安石与浙东学派的看法,才渐渐受到主流意见的肯定。
总之,在中国传统思想中,主流与正统的看法是义高于利甚至应该舍利取义。虽然对于市井小民追求利益可能持有某种容忍的态度,但思想界通行的看法显然是重义轻利,强烈要求知识分子不要去追逐利益,而应该完善自己的道德。不过,对于执政者追求公利(作为类的人的利益)的行为,仍持某种肯定态度的,并在一定程度上将其等同于“义”。就是说在特定场合下,只要符合公利,就可视作“义”。这就为近代用公利(即国富)作为过渡来实现利益合法化奠定了基础。
从晚清时开始,中国知识分子在心理层面上从传统的轻视利益、“罕言利”,逐渐变成肯定利益、接受利益了。这一过程源自国家生存竞争的压力,即中华共同体要能避免亡国灭种,就必须强;要强,就必须先富;而所谓的富,就是物质财富或者说利益。此时追求利益就成为高度现实的问题,需要理论或思想上的突破,让社会心理接受利益原则。(www.xing528.com)
那么社会心理层面是怎么接受利益原则的呢?答案是,当时的知识分子接过了传统“义利之辨”中对“公利”的肯定,将公利界定为国家富强,并将其等同于“义”。在他们看来,只要是为国家富强而不是为个人言利,就不被认为违背了“义”。或者说,为国富而求利,完全符合道德的标准。于是,这一时期的知识分子改变了过去轻视利益、不谈利益的传统,而纷纷谈论怎么为国求财、求利,以尽快让国家富强起来。如王韬提出,“诸利既兴,而中国不富强者,未之有也。”陈炽表示:“治国平天下之经,不讳言利。”李鸿章:“古今国势,必先富而后强,尤必富在民生,而国本乃可益固”。张之洞:“为政以利民为先”。让老百姓追求利益,就可以获得国家的富强,这一思想进一步地为严复等人引进的西方经济思想所加强(如《国富论》中的思想),即“企业主求利会增加国家财富”。严复一再表达,“国之所急,在为民开利源”。梁启超表示:“凡立国于天地者,无不以增殖国富为第一要务。”
“求利”的思想,此时慢慢开始被广泛地接受,更被张謇(1853—1926)这样的实业家“为国求财”的现实行动表现了出来。不过,此时“利”仍被理解为“公利”或至少有利于“公利”的实现。到了新文化运动时期,传统的“重义轻利”已被进一步地作为封建糟粕来批判。思想界广为接受的观念是,之所以让人民“求利”,是因为这样做就能振兴实业发展经济,从而实现国家的富强(“公利”)。就是说利益原则的接纳,是以追求“公利”为目标的。那一时期,许多民间企业家创办企业、从事商业活动,内心的追求或者至少打出来的旗号,并不是追求个人的财富,当然更不会像清教徒那样将财富积累作为证明自己蒙受神恩的标志,而是出于爱国或者是为了“实业救国”。在一定意义上,社会心理与思想界形成了一种新的“义利关系”,即公利(国家富强)为“义”,而个人利益为“利”,前者在地位上远远高于后者。
在这一利益原则合法化的过程中,中国走向现代政治经济的社会心理基础得以奠定。不过,此时对“利”的追求是围绕着“公利”或国家富强这一目标的,个人权利或个人法则这一现代社会的基础内容,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这就为后来以国家利益压倒个人利益,以整体利益的实际效果名义取消规则和程序,打开了方便之门。
经由“公利”的转换,传统的“义利之辨”在此时以“利”的获胜而基本结束,在思想上中国人也逐渐接纳了资本法则。但此时仍遗留一个问题,那就是以什么手段来追求“公利”,实现国家的富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思想界占主导地位的意见认为,公有制及计划经济制度可以实现“公利”。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思想中,为了实现“公利”,实现“国富”,必须发展公有制与计划经济。可是到后来在实践中发现,纯粹的公有制与计划经济并不能实现“国富”的目标。对此,中国思想界又进行了广泛的反思,并在思想上逐渐肯定多种所有制成分与市场经济。这种反思,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1978年后引入的西方经济学思想的支持,那就是,个人的逐利行为有助于国家的富强。就这样,利益原则、市场经济与私有产权,逐渐地成为当今中国经济思想中不言而喻的成分,中国社会真正地从传统走向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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