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望与利益》文本的正文,一开始就引用了马克斯·韦伯的一个问题,“商业、银行业和诸如此类的赚钱职业,在遭受几个世纪的谴责或被贬为贪心、爱财和贪得无厌之后,怎么到了现代在某种程度上变得受人尊敬起来了呢?”(第2页)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本章在前面提出来的一个问题,即利益原则是怎么在现代变得合法的?
利益原则怎么变得合法的?问这样的问题,背后的意思是说,在过去追逐利益并不合法,而被看作有违道德,或至少在道德评价的排序中处于较低的水平。受利益原则支配的商业和其他赚钱职业,“根据中世纪的价值观,它们与其他行为相比,特别是较之为荣誉奋斗的行为,无疑是低人一等的”(第2—3页)。但这种低人一等的职业,在现代世界却备受称赞。在一定程度上,利益原则也是支配性的社会原则。这表现在,在当今社会,评价一个人成功与否,评价一项政策效果如何,使用的几乎都是利益原则,即评价标准是视其是否创造了更大的利益增值。追逐利益,“那种至多只在伦理上得到宽容的活动,怎能变成富兰克林意义上的职业了呢?”(第2页)此处的职业,可译为“天职”,即根据上帝命令而从事的、能够给上帝增添荣耀的职业,以区别于一般的工作。换言之,到了富兰克林时代(18世纪下半叶),追求利益具有了道德上的合法性,甚至是上帝赞许与肯定的行为。这一切是怎么发生的?
接下来我们根据《欲望与利益》这一文本提供的思想演变线索与材料,来看一看利益原则合法化在西方的演变过程。赫希曼将这一利益原则合法化的过程及其结果,称之为“资本主义的最终胜利”,而他写作这本书的目的就是描述资本主义胜利前(或者说利益原则合法化之前)政治思想的争论。
在《欲望与利益》一书的自序中,赫希曼引用了给他很深印象的一句话,这句话来自于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幸运的是,人们处于这样的情境之中:虽然人们的欲望可能会促使其做坏人,但是其利益却阻止他们这样做。”这句话是赫希曼写作该书的契机,也是理解利益原则在西欧得以合法化的关键,那就是追求利益本身不一定有什么好,但对利益的追逐却可以带来良好的后果,如压制其他不好的欲望(会让人做坏事的欲望)。换言之,用赚钱的欲望压制其他愿望,可带来积极的后果。用中国人熟悉的话语来说,就是“以毒攻毒”。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在知识界是怎么想起来用这种赚钱欲望来压制其他愿望的,又是如何对这种压制行为进行证明的呢?这就要追溯到早期以基督教哲学家奥古斯丁(354—430)为代表的学者所持有的思想。
在中世纪早期的西方,存在着不同日耳曼部落建立起来的不同国家。在这些国家中,日耳曼武士掌握着武力并进而形成统治国家的贵族阶层,基督教会掌握着宗教与文化并进而形成统治心灵的精神力量。在封建制度基础上形成了武士贵族间上级领主与下级领主的保护与效忠关系,并由此建构起基本的政治与社会秩序。对武士阶层而言,最为重要的道德考验或者说“义利之辨”,是骑士在个人荣誉与个人财富之间的取舍。在当时,主流的看法是武士的荣誉高于经济的利益,或者说武士的荣誉是“义”,是值得赞赏的道德,而经济利益与荣誉相比则是值得轻视的东西。
不过,教会对武士的看法却不能完全同意。他们宣称,个人得救(或者说永远生活在上帝的身边)是“义”,它高于其他的一切,当然也高于武士阶层称赞不已的荣誉。尘世只是人类暂时寄寓其中的驿站,尘世间的所有一切比起个人得救来都微不足道,人世间的诱惑都是罪恶。因此,教会认为,不管是对荣誉的追求还是对财富的追求,都是罪恶,都不及个人得救来得重要。不过,在早期,奥古斯丁提出的一种看法也被教会接受,那就是:在追求荣誉和追求财富这两种罪恶中,前者的罪恶程度要轻一些;可以设想用一种罪恶抵制另一种罪恶的可能,即用对荣誉的追求来“压抑对财富和许多其他罪恶之事的渴求”(第3页),以帮助个人提高道德水平。于是奥古斯丁的这一想法在后来就被成功地阐述为,“与私人对财富的纯粹追求不同,对荣誉的热爱能够重振社会价值”(第3页)。“用一种罪恶抵制另一种罪恶”,奥古斯丁的这一设想,我们可以称为“奥古斯丁公式”,它成为后世解决“义利之辨”问题的关键因素,决定了利益原则在思想上逐步合法化的方式。
从罗马帝国崩溃到公元11世纪这500多年里,西方处于混乱与黑暗之中。对一般人来说,这一时期的尘世生活确实没有什么太多值得留恋的地方,因此基督教宣扬的义利关系成为普遍接受的价值标准。但是从公元12世纪开始,随着西欧政治社会秩序大体稳定下来,经济秩序也不断地恢复,甚至在部分地区达到了繁荣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尘世生活变得有意思也有价值了。此时,从世俗生活中获取价值的想法与行为,也逐渐为人们接受,而天国的意义在现实生活中的地位开始变低。这样,对利益的追求慢慢地为人肯定或至少得到了容忍。不过,占据世俗生活道德高地的,仍是中世纪的骑士风气,即弘扬为了荣誉而奋斗的精神。直至文艺复兴初期,对荣誉的追求仍占据了社会意识的主导地位。
但赫希曼强调说,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进行,在一些国家开始了“英雄的毁灭”这样的进程,就是说贬低原来宣扬的荣誉精神。最为典型的是在《唐吉诃德》这样的世俗小说中,追求荣誉的英雄主义激情开始被贬低为愚蠢之物(第5页)。就是说,此一时期对荣誉的追求,慢慢丧失了过去那种主导性的社会地位。“不到一个世纪,攫取欲和与之相关的活动,例如,商业、银行业,最后是工业,由于种种原因得到了普遍认可”(第5页)。赫希曼说,“道德和意识形态背景的这一令人震惊的转换,迅雷不及掩耳”,但这一转换到底是怎么发生的,“其历史和心理原因尚未完全弄清”(第5页)。
发生这样转换的原因,赫希曼说“尚未完全弄清”,但并不是没有人说过,我们一会儿再来说。值得重视的是,在文艺复兴时期及之后,思想界提出了“真实自我”的人的概念,以此作为论证利益原则合法性的开端。就是说,思想界认为过去对人在道德方面的看法,不管是教会的还是武士的,都是从虚假的人出发的。赫希曼反复引用了当时学者对“作为真实自我的人”的看法。比如,斯宾诺莎批评某些哲学家:“他们不是按人的真实存在来想象人,而是随心所欲地想象人”(第8页)。而维科的说法是,“哲学按照人应该有的样子看人……立法按照人本来的样子来看人,以便使人在人类社会中施展长处”(第8页)。在这一时期,也许彼得拉克(1304—1374)发出了关于真实的人(世俗的人而非天国的人)的最强音,他说,“我是人,我只追求凡人的幸福”。显然,彼得拉克认为凡人才是真实的人。
从真实的人出发,首先要面对的便是对人类欲望的看法。就是说,首先要承认人有欲望,它是不可能被消灭的;其次要承认(正如当时的人们已普遍不再相信的那样),无法用教化式的宗教(或哲学)的方法来约束个人欲望带来的破坏。于是,时代的命题就出现了,即要寻找约束个人欲望的新方法,要去“发现比道德说教和罚入地狱更有效的方式来规范人类的行为”(第10页)。承认欲望又要约束欲望,如何同时实现这两个要求?17世纪前后的思想家们,从奥古斯丁公式“用一种罪恶抵制另一种罪恶”获得启发,提出来的方案是,用一种相对无害的欲望来制衡另一些更具危险性和破坏性的欲望。
赫希曼认为,第一位将只有欲望才能战胜欲望的思想置于首要地位的,是伟大的哲学家斯宾诺莎(第19页),他引用斯宾诺莎的话说,“除非借助一种相反的、更为强烈的欲望,否则欲望不能被克制或消灭”(第18页)。在斯宾诺莎之后,又有很多学者提出,人们可以期望通过巧妙地利用一种欲望来抵制另一种欲望。这种思想到了18世纪,甚至成为相当普遍的智力消遣,赫希曼引用了多位学者的观点来说明这一点。如休谟说,“绝大多数情况下,人类只能用一种罪恶来消除另一种罪恶”(第21页)。霍尔巴赫的看法是相似的,他说,“欲望是欲望的真正平衡物……应当以有益于社会的欲望来制衡有害于社会的欲望。理性……仅仅是选择这样的欲望的行为,即人们为了幸福而必须追寻的欲望”(第22页)。
一旦用欲望抑制欲望的策略被制定出来,就需要决定何种欲望可以扮演驯服其他欲望的角色。赫希曼认为,在这一时期思想家的心目中,可肩负制衡其他欲望任务的欲望,就是对利益的追求。就是说,用个人对利益的欲望来压制其他的欲望,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个人做出不道德的行为。爱尔维修就是这样认为的,他说:“(道德学家们)这种欲望有害的说教并不能成功抑制人类的情感……如果道德学家以有关利益的说教代替欲望有害的说教,他们可能会成功地使人们接受其箴言”(第23页)。前文引述过的孟德斯鸠的说法,同样如此:“幸运的是,人们处于这样的情境之中:虽然人们的欲望可能会促使其做坏人,但是其利益却阻止他们这样做”(第68页)。休谟的说法也很明确,他说,“用爱财的罪恶来抑制贪乐的罪恶”(第21页)。赫希曼评论道,一旦赚钱行为被贴上利益的标签,并重新披上其他欲望制衡者的伪装,它就旋即受到称赞,甚至被赋予抑制那些长期以来被看成是无须受到多大指责的欲望的任务(第35页)。(www.xing528.com)
赫希曼说,利益原来是个多义词,到了18世纪,被狭义化为对物质经济利益或者说对财富的追求(第32—33页),并进而成为一个流行性词汇。“利益观念一面世,就立刻成为一种真正的时尚和范式”(第36页)。人们不断地为追求利益提供辩护,辩护的理由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认为追求利益的过程充满理性。由于追逐利益是以理性为指导的,因此“利益不会撒谎”,可以让人们以有效而有节制的方式来满足自身的全部欲望(第34页)。因此,追求经济利益这种有理性的欲望,可以被赋予抑制其他非理性欲望的使命。赫希曼评价说,“通过这种方法,资本主义会抑制并很可能减少人性中更具破坏性和灾难性的成分”(第62页)。第二个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因为其他欲望的实现也可能充满理性),追求利益是一种危害较小或者说温和的欲望。正如休谟强调的,“我们必须……区分温和的欲望与微弱的欲望、狂暴的欲望与强劲的欲望”(第61页)。显然,追求财富之类的行为,可被归为危害较小的温和欲望,能够战胜各种狂暴的欲望。
为了让这种思想的转换彻底令人信服,从而中止根深蒂固的对利益原则的怀疑思维和判断模式,“人们还必须再赋予爱财这种‘顽固’欲望一种特性:无害性”(第51页)。就是说,不再说追逐利益的欲望有害(尽管小且有抑制其他欲望的积极后果),而是要特别地强调,对利益的追求这种欲望,是温和的、没有危害的。赫希曼引用约翰逊博士的话说,“几乎没有比使一个人忙于赚钱更无害的方法”(第53页)。“欲望是狂野的、危险的,而追求物质利益是无害的,或者像今天人们所说的那样,是无罪的”(第53页)。为此,赫希曼引用了亚当·斯密的看法。斯密把改善生存条件这种追求利益的行为,称为“与生俱来,至死方休的欲求,尽管是温和的且不易冲动的欲求”(第62页)。简而言之,对追逐利益的欲望与行为,此时的评价已经从小害变为无害。
接下来,利益合法化进程的最后阶段来临了,那就是认为追求利益的商业活动,不仅是无害的、温和的,而且是有益、积极的。斯图尔特的说法是,“由自利支配的个人行为不仅比由欲望支配的个人行为更可取,而且甚至比符合道德的行为更可取”(第44页)。可见,利益原则合法化已经经历了危害小、无害两个阶段,进入了第三个阶段,即追逐经济利益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行动,它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与优良的政治(现代民主政治)。这也是赫希曼写作此书的主要目的,即说明在思想史上人们是怎样来论证资本主义经济秩序造就了现代政治的。赫希曼反复引用了多位学者的言论来描述这一进程,并说到,利益可以被视作人类行为的支配性的动机,这样的信念使知识分子们欣喜若狂,因为至少一个可行的社会秩序的基础被找到了。
首开这一进程先河的,赫希曼认为大概是曼德维尔。赫希曼说,“关于驯化人欲的思想,使人欲服务于普遍福利的思想,是由与维科同时代的英国人曼德维尔更为详尽地论述的”(第13页)。不过,曼德维尔对这种从具体的私人罪恶向普遍福利转换未作清晰详细的证明或阐释,从而这种“所谓有益的、看似荒谬的转换仍然具有极大的神秘性”(第13页)。亚当·斯密则通过“看不见的手”的著名比喻,说明了追逐私利的个人行为可导致普遍的福利,由此给出了史上最为有名的说法。他还说,“工商业逐渐使农村居民有秩序、有好政府,并由此使他们的个人自由和安全有了保障”(第94页)。孟德斯鸠的说法是,“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善良的风俗”,“贸易……正在使野蛮的风俗日趋典雅和温厚”(第55—56页)。他还说,“贸易的精神自然地带有俭朴、节约、节制、勤劳、谨慎、安分、秩序和纪律的精神”(第66页)。
即使是对处理国事的政治家来说,利益原则同样是良好的指导准则,赫希曼引用罗昂的话说,“就国事而言,一个人绝不能让自己无序的欲望牵着鼻子走,因为它使他疲于承担自身无力承担的任务……而只能被以理性为指导的自身利益所牵引”(第29页)。追求利益的动机与行为,会改良政治,斯图尔特对此论证说,利益原则所主导的工商业的扩张被视为“克服君主作为人所具有的欲望、罪恶和弱点的有力武器”(第78页)。这样的“现代经济是曾被设想出来的对抗专制政府愚蠢行为的最有效的手段”(第79页)。为什么说追逐利益的现代经济,可以对抗专制?这是因为对斯图尔特来说,现代经济过度复杂和脆弱,这使政治上的专横决定和干预变得不可思议,会让专制变得代价过于高昂和太具有破坏性(第82页)。基于这样的利益考虑,专制就变得不大可能。正如米勒描述的,商人利益的呼声“强有力的和一致的时候,甚至能够控制和左右国会的决议”(第85页)。受利益原则主导的工商业阶级及在工商业中活动的民众,将会带来推动民主发展的强大力量。赫希曼引用尤尔的话说,“制造业自然地把大量人口聚集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在这个意义上,制造业为密谋集团提供了一切便利……把智慧传给芸芸众生且使他们壮大力量,为其自由运动的斗争提供财力支援”(第85页)。
当然,赫希曼也注意到,在当时也有学者认为对利益的追逐未必全然有利于现代民主政治,也可能会带来专制主义。如弗格森在《市民社会史论》(中译本的书名为《文明社会史论》)中强调,“商业令人渴望安定和效率,这可能是专制主义的另一根源……这种情感为接受‘强大’的政府的允诺来避免真实的或想象中的危险创造了条件”(第111页)。对此托克维尔的看法也是相似的,他认为,如果市民沉溺于追求自身的私人利益,那么,这将为一个“狡诈和野心勃勃者攫取权力”提供可乘之机,“一个只乞求它的政府维持秩序的民族,在其心灵深处已经是一个奴隶了,它是自身福利的奴隶”(第113页)。
不过,尽管有这样的反对声音,但那个时代对利益原则的看法总体而言是乐观的,认为它不但有利于现代政治,甚至认为由利益原则主导的世界,还会带来国际和平!赫希曼引用孟德斯鸠的话说,“贸易的自然结果就是和平。两个国家之间有了交易,就彼此互相依赖:如果一国由于买进而获利,那么另一国则由于卖出而获利;彼此间的所有联合都基于相互需要”(第75页)。因此,“就战争而言,贸易扮演战争的阻止者角色,扮演道德的等价物的角色!”(第75页)
为什么个人追逐利益,会带来如此积极的结果呢?除了前面提及的原因(如理性、危害小或无害甚至有益)外,还有由利益支配的世界,在当时被认为具有如下两个优点:可预见性、恒久性。可预见性是被利益支配的世界的最一般的可贵之处(第43页),这是因为,一方面,如果一个人追求自身利益,“他将是明智的”,就像雷斯所说的,“就准确推测人们的意图而言,最正确的格言是考察人们的利益,因为利益是行为的最基本的动机”(第39页);另一方面他的行动方针是透明的,几乎可以预测的,仿佛是一个道德上的完人(第45页)。而恒久性是人们欢迎一个由利益支配的世界的最重要理由,追逐利益这种欲望具有“稳定性、不可消除性和同一性,它们并不因时因人而异”(第48页),对利益的贪得无厌“成了一种美德,因为它意味着一种持久性”(第51页)。
综上所述,利益原则合法化的思想演进过程是:利益(单指经济利益)首先以危害小、可制衡其他危害大的欲望的面貌出现,目的是消极地阻止个人更大罪恶(不道德的行为)的发生;然后被人们当作无害的事物而得以推崇,认为它可以导致积极的道德后果;到最后利益被认为是最可靠的有益手段,能够带来优良的政治。这就是西欧利益原则合法化所经历的三个阶段。
重新审视这三个阶段,可以发现在西欧历史上出现的义利之辨,在渊源上主要侧重于个人得救的思想。在基督教看来,除了个人得救,家庭的、集体的价值或利益都不重要。而到了中世纪晚期,西欧思想家设想以追求个人利益来抑制其他欲望,并逐渐赋予利益以造就有道德的个人及优良的社会与政治的重任。通过这些环节,个人利益的合法化得以成功地实现。在思想运动与现实运动的双重作用下,西欧逐渐接受了资本法则,进入现代。在此过程中,顺理成章地,对个人利益与个人权利的追求,被普遍认为可以促进整体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实现。因此,对个人权利与市场规则尊重,是西欧义利之辨结束时伴生的结果。当然,这方面还有其他的基础,下一节我们接着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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