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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魂》揭示帝国制度之内部冲突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节依托于瞿同祖先生的《清代地方政府》一书的文本,讨论帝国财政体系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存在的既相互依赖又彼此冲突的关系,还有清代在地方政府内外各群体普遍存在的冲突。接下来,本节运用孔飞力先生的名著《叫魂:1768年中国的妖术大恐慌》一书中的部分内容,来进一步探讨帝国制度内部中公与私的权力冲突问题。

《叫魂》揭示帝国制度之内部冲突

上节依托于瞿同祖先生的《清代地方政府》一书的文本,讨论帝国财政体系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存在的既相互依赖又彼此冲突的关系,还有清代在地方政府内外各群体普遍存在的冲突。事实上,在帝国制度运行中类似的内在冲突关系广泛地存在,因为它根源于帝国制度构建中君权作为特权而兼具公私二重性带来的紧张。这样的紧张关系,尤其体现在君主与官僚的互动中。一方面,帝国君主不得不依赖官僚并用常规化制度组织官僚来运行各种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以此实现君权所具有的公共性的一面;另一方面,君主又经常超越常规化制度并运用专制权力实现自己对官僚的控制,确保君主的私人利益(当然这里也有公共性的要求),体现出君权所具有的私人性的一面。

接下来,本节运用孔飞力先生的名著《叫魂:1768年中国的妖术大恐慌》一书中的部分内容,来进一步探讨帝国制度内部中公与私的权力冲突问题。孔飞力(Philip Alden Kuhn,1933—2016)于1964年从哈佛大学获得博士学位,长期任教于芝加哥大学与哈佛大学。《叫魂》一书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于1990年,原名为Soul stealersThe Chinese Sorcery Scare of 1768,中译本由上海三联书店出版于1999年。孔飞力先生是研究中国历史的名家,他的学术研究呈现出跨学科的特征,或者被认为将社会科学、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引入历史研究中。《叫魂》一书也是研究中华帝国晚期君主官僚制的名作,曾获“列文森中国研究最佳著作奖”(下一章解读的经典著作的作者就是列文森),也是体现孔飞力先生强大的概念分析能力、善用中国原始档案的能力和杰出的语言能力的代表作品。

孔飞力先生在《叫魂》(12)一书中,通过描述发生在乾隆年间民间的“叫魂”妖术事件以及官僚、君主对妖术事件的不同反应,为我们栩栩如生地展现了一个成熟的中华帝国所具有的社会与政治生态,还有官僚君主制运行所依赖的各种环境。限于篇幅与本章的目的,此处不能详细地介绍这本书,而只简单地概括在“叫魂事件”中民间、官僚和皇帝三方的反应。

在中国民间传说中,掌握特定方法(或者说妖术)的人(通常为僧道),可以施法勾取人的魂魄(即“叫魂”),用来害人或者设法牟利。而在中国历史上,恐慌性妖术事件多次在某地突然出现并迅速蔓延开来。这样的事件大多会突然开始,迅速结束。在乾隆帝统治期间的1768年3月份,浙江省德清县就发生了叫魂妖术事件。有人想请石匠在打桩时垫上自己侄子的名字,以达到诅咒的目的,并增加敲击的力量。石匠将此事举报到县衙,当地县官对此进行了简单的处理,惩戒了施加诅咒者。对此案件的处理,也得到省级司法部门的肯定。但是,类似的叫魂案却迅速传播到省内和省外的许多地方,多地发生了叫魂、剪发辫事件,并牵涉到乞丐、游僧、道士等不稳定的人群和不确定的因素。到了六七月份,因山东妖术案牵涉到剪发问题并勾连到真假难分的地下黑暗世界,各省都开始清查,并陆续发现了不少妖术案。到9月前后,在江南、湖南、山西、陕西、直隶、福建等各省,都发现了剪发辫的妖术行为。大量嫌犯被抓获,在刑讯之下获得了真假难辨的有关妖术行为的口供。于是在民间,对叫魂事件的恐惧不可遏制地传播,最后发展为遍及多省的妖术大恐慌,“有着各种不同背景的流浪者——不管是僧道还是俗人——在妖术大恐慌中都成了被人怀疑的对象”(第52页)。清朝作为中国的末代王朝,在尚未露出衰败迹象时(乾隆时期),这一妖术大恐慌却能冲击整个社会,让民间处处感受到危险,值得深思。孔飞力追问,“为什么一般民众会那么热衷地参与1768年这场对于妖党的迫害围剿呢?”(第153页)

在这场叫魂事件中,常规的官僚机制事实上发挥了正常的国家治理作用。在叫魂事件发源地,德清知县通过审理,弄清了懦弱的叔父想借石匠行妖术诅咒暴戾侄子的案情,钱塘县衙门也弄明白了在众人恐吓之下一位德清人被迫编造的叫魂故事。浙江省巡抚对这两个案件的复审也否定了妖术问题,省按察使萧山县政府因捕役索贿而诬人妖术的案件也有效地实行纠错。在叫魂案扩展到省外之后,苏州的知县因查无实据,释放了牵涉到妖术中的和尚。后来在其他省的地方政府与省级政府,一直到中央政府最高层军机处,官僚们在处理叫魂案时,基本上也都遵循了司法程序。虽然在此期间发生了为求供词而刑讯逼供,在监狱羁押过程中嫌犯丧命等问题,但总体上官僚机制对叫魂事件的处理仍算是有效的。到了10月底,中央政府最高层的几位军机大臣们发现所有的证据都似是而非,并勇敢地告诉皇帝,于是整个妖术追查行动停止。当然,说官僚机制处理司法案件尚属有效,并不是说国家治理就没有问题。例如,孔飞力在书中特别指出来的一个问题是,官僚机制在处理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流浪者方面事实上是无能的,“政府中没有什么人在费心收集有关和尚道士的准确情报”(第55页),“成千上万的游方僧道已成为煽动叛乱和从事法外活动的可悲温床,从而构成了一种新的威胁”(第56页)。

为什么叫魂事件会不断地传播以至于发展为妖术大恐慌?孔飞力先生从经济(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社会(人口的巨大增长导致失业流民)、文化中国人对乞丐的歧视、对妖术的恐惧)以及“社会上存在着一个有着紧密内在联系的文化网络”(第33页)等多个方面,分析了该事件的背景。不过,推动叫魂案发展为妖术大恐慌的动力显然来自于乾隆帝弘历。乾隆帝从机密渠道(非常规信息渠道)收到了江南妖术的信息,后来又收到山东巡抚对当地有人割发辫来施展妖术的报告。不过,一开始乾隆帝并没有将割发辫行为当作反叛的象征(剃发编辫是汉人臣服满人的象征),而是出于保护民众的目的,要求各省总督巡抚彻查、追捕行妖术的术士。他还严厉斥责那些未查获或轻视妖术行为的行省官员,责问他们,既然别省都报告了割辫事件,“江苏岂能独无其事?”(第173页)正是在皇帝的推动下,各地官员才纷纷行动起来,抓获了无数嫌犯。这一结果让皇帝反过来更加相信存在着大量的妖术行动,并渐渐相信剪发辫的妖术与反王朝的叛乱行为有关。于是皇帝用政治罪的名义,进一步要求各省督抚搜捕妖人,叫魂案发展为妖术大恐慌。孔飞力先生强调,“在整个叫魂案中,首席原告自始至终就是皇帝本人……对官员们大肆施压、加重刺激,对他们办案的速度和力度层层加码,对行动迟缓的官员们则刻薄训斥”(第229页)。直到军机大臣们发现,所有的妖术案供词几乎都是刑讯和捏造的结果,并汇报给皇帝后,叫魂案才由皇帝亲自叫停。即便如此,朝廷始终未承认,由皇帝亲自督办的这一叫魂案本就不成立。皇帝仍然斥责各省督抚,认为正是他们玩忽职守才让叫魂案蔓延数省,要求各地方官对类似妖术案必须继续保持警惕。

《叫魂》一书可以从政治学、社会学、文化学、历史学等多个角度进行解读,本章在此处主要关注的是君主在治国时使用的非正式机制的作用,或者说君主对非常规的专制权力的运用。如前所述,在现实运行中的制度或规则都有正式与非正式两部分,而帝国君主在行使权力时一方面要依赖常规的正式规则,另一方面又常常动用非正式规则,即无视正式规则或制造例外。这是因为,君主若完全依赖正式规则,可能会限制他的权力、伤害君主个人或家族的利益,但制造太多的例外又会削弱他的力量进而影响君主的私人利益。在《叫魂》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君主是如何运用非正式手段或者说非常规的专制权力来控制官僚的。只不过,由于清代政府统治集团的特殊性(作为少数民族君临中国),君主控制官僚的非正式手段又有些特殊性。

为了实现国家治理,君主对于官僚的控制,自然首先要依赖于正式规则或者说成文法规,以约束每一个官僚为国家的利益或者君主利益(名义上二者是一体的)行事。这样的正式规则包括各种琐细的规章条例,它们对官僚施政行为的形式、时效、文牍、步骤作出规定。对国家治理来说,伴随规则而来的是行为的可预期性和标准化;对官僚而言,伴随规则而来的是自身的安全,就是说只要遵循规则行事就是有效的和合法的,可以依此来对抗各种不合理的要求或指责。在《叫魂》一书中,孔飞力为我们描述了君主控制官僚的正式制度或者说常规控制,如通过官僚系统对渎职和犯罪官员纠弹、三年一次的定期考绩、保存在吏部的个人档案中的黜(chù)陟(zhì)考绩等(第257页)。

不过,这样的正式规则或者说常规控制对于君主来说是不够的,因为这将使他自己也成为官僚系统中的一员,无从体现君主的超然和自主地位。更为重要的是,君主相信整个官僚机器会因此墨守常规程序,变得懈怠无能,并为自我保护而隐瞒真相。此外,君主的私人利益或要求也不能在常规控制中得以实现。所以,君主需要“一方面对日常运作的官僚机器上紧螺丝,另一方面则将自己的专制权力注入到这一机器的运作中去”(第251页),即运用非正式手段控制官僚。在叫魂案中,乾隆帝正是在该事件运用非常规的专制权力来“作为推动整个政治制度运作的燃料”(第244页)。

在乾隆时期,行使这样的专制权力主要体现在两个领域。一个领域是乾隆皇帝从父祖那里继承来的密折制度(在常规渠道之外设置的机要渠道),通过该制度皇帝与大臣建立起个人间的交流关系,以便迅速、机密、准确地传递相关信息与指令。另一个领域则是在吏部正规考核制度之外,通过密报、陛见等手段建立起皇帝对大臣的特殊考评制度,用君主自己的眼光代替固定呆板的正式官僚考核制度,以便超越程序进行政治任命(特别是对高级官员而言)。这样两种非正式制度,为的都是在正式制度之外建立起非正式的、皇帝对官僚的私人恩宠与庇护关系,以超越或润滑正式制度运行时的僵化,更重要的是实现君主的私人利益或个人目的。

除了上述两个领域外,君主实行非正式控制最重要的手段是运用政治罪,也就是说用意图谋反的罪名(对王朝的犯罪),在官僚体制内追究某些行为、打击部分官员。就是说,官僚们在施政过程中,除了可能受到由吏部主持的常规赏罚外,还会时不时地受到君主用非常规的专制权力施加的政治罪制裁。以政治罪名义实施的制裁,轻则让官员们丧失君主个人的宠信,重则失去财产、自由甚至生命。而要用政治罪来整肃官僚阶层,以防止高级官员们偏离皇帝“个人的控制而滑入常规节奏和裙带关系”(第275页),就需要某种媒介的触发或者说某种机会。

孔飞力强调,叫魂案就是这样的机会,“因为它是一个建立在如此荒谬的基础之上的案件”(第276页)。这样一桩最终被纳入政治罪的案件,可用来动摇“官僚们用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常规行为方式,从而为弘历创造一个环境,使他得以就自己所关心的问题同官僚们直接摊牌”(第276页)。在该事件中,皇帝发动叫魂案,通过清剿并推动清剿深入以及最终叫停,来测试各省官僚的忠诚度,惩罚为他所讨厌的人并褒奖受他宠信的官员。事实上,在帝国政治中,君主总是喜欢利用类似于叫魂这样的事件,对其进行加工,以“使它们转换为权力和地位”,“强调他对官僚的支配”(第288页)。孔飞力说,“围绕着谋反危机对官僚体制实行动员”,还可以“通过文字狱对文人骚客进行恐吓”(第299页)。

不过,孔飞力也强调,不是说对于君主通过非正式手段行使专制权力,官僚毫无办法。他说,“要抵制专制权力并不需要通同作弊或苦心经营。官僚机器本身颟(mān)顸(hān)迟缓的工作方式,就足以使抵制专权的诡计得逞”(第281页)。在叙述叫魂一案时,孔飞力举出了江西、苏州、湖南、南京等地官僚,通过一些行为,如忙而不动、转移视线、统一步调、常规化处理(即把君主的非常规要求导入日常的轨道)等,成功地对君主专制权力进行了谨慎而广泛的抵制。

正因为有这样的抵制,才使得乾隆帝进一步地相信,“他要实行个人控制,也许就非要诉诸于‘政治罪’不可”(第298页)。到最后,孔飞力指出,帝国制度发展到清代,任何一个君主要想维持对官僚制度稳固、有序和可靠的控制,都已变得十分困难。他追问,“到了这个时候,中国的帝国制度本身是否已达到了非使‘政治罪’成为政治生活一部分不可的地步?”(第298页)或者说,以君权形式表现公共权力的帝国制度运行至今,君主已不得不将自己与官僚之间的私人庇护-效忠的关系凌驾于公共权力之上,将自己的私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帝国制度因此走到了终局。

叫魂案一开始只是用妖术害人的刑事案,并因查无实据而未引起官僚系统过多的注意;可后来之所以成为政治罪而大大升级,是因为其中存在剪发辫的行为,而这又似乎可视为反抗满人的谋叛行为。于是,乾隆帝通过叫魂案中的政治罪来控制官僚,不仅仅具有似幻似真的一般性叛乱因素与君主通过非常规行为控制官僚的目的,而且还带有了汉人王朝所没有的特殊民族因素。

这种特殊的民族因素,首先来自乾隆帝对满族人传统素质的自豪,以及他对以江南为代表的汉人文化腐蚀性的担忧。作为依靠少数民族武力而成功君临中国的政权,满清政府要维持其合法性,一方面需要展现自己对广土众民的治理能力(乾隆帝一开始关心叫魂案的原因就是要保护民众不受妖术伤害并平息公众的恐惧),另一方面需要展现自身的德行,即作为征服者的满族人具有不同于汉人的特殊美德(“既勇敢又富有生气,既诚实又不吝豪华”,第87页),有这样的美德才使满族有资格统治中国。可是到乾隆年间,满族的上层尤其是皇帝发现,多数满族人受到了汉人文化的腐蚀,不仅丧失了军事技能,还丧失了个人品质(“渐染恶习,浮靡嚣薄,殊失国初浑厚之风”,第91页),甚至满语能力都日益退化,以至于“几乎再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让他们用来支撑自己作为征服民族的骄傲了”(第89页)。在满清统治者看来,汉人文化最典型的就是江南,“凡在满族人眼里最具汉人特征的东西均以江南文化为中心:这里的文化最奢侈,最学究气,也最讲究艺术品位,但从满人古板严谨的观点来看,这里的文化也最腐败”(第94页)。于是,乾隆帝将他对江南问题的恐惧、对满人被汉化的忧虑、对行政机构效率下降的担心联系在一起,得出下面的结论:“被汉化的满人与腐败的汉人官吏正在携手使大清帝国走上王朝没落的下坡路”(第96页)。就这样,从江南起源的叫魂危机,为皇帝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来发动政治罪,以去除江南文化的堕落腐败、捍卫满族人的特殊品质,并整治行为丑陋的官僚精英(他们大多也出自江南)。

这种特殊的民族因素,其次来自满族统治者的一种统治术,即把削发令当作“测试臣民的一块试金石”(第75页)。清王朝是满族人作为少数民族而用军事手段强加到全国老百姓头上的,虽然一开始遇到的反抗并不强烈,但满清统治者对自己的统治地位并不自信,也因此极度敏感。为了迅速巩固自己的政权,满清统治者认为,“与其让那种不温不火对待新政权的消极态度得到滋养生长,毋宁让这种抵抗一下子爆发出来而迅速予以荡平”(第72页)。于是在清初满族统治者强制推行“削发令”,要求汉人剃光前额、编成辫子。服从削发令的汉人,意味着放弃了对自己文化尊严的捍卫;而反抗这一法令的人,满清统治者就可以坚决地消灭。到了乾隆年间,削发问题事实上已没有清初那么敏感了。在一开始,乾隆帝也未将削发令与叫魂案联系起来。只是到了后来,在叫魂案高潮期,削去发辫才被视为挑战新王朝统治合法性基础的种族意象。就是说,在乾隆帝再次把削发问题当作测试臣民忠诚手段之后,这一升级了的政治罪才被赋予强烈的民族因素。所以,叫魂案除了可以让君主行使非常规权力来控制官僚外,还“反映出满清统治者作为少数种族狭隘的防卫心理”(第78页)。

为什么在帝国国家治理中,《清代地方政府》一书所描述的正式机制与非正式机制会长期存在,并且不因皇帝发动消灭非正式机制的运动(如雍正帝火耗归公改革、道光帝尝试固定陋规的收取等)而消失?回答这样的问题,当然可以有多种角度或多个答案,比如前面引过的曾小萍的判断,雍正帝火耗归公改革的失败是源自“中国农业经济结构的结果”或者说因为“农业部门在中国经济中占优势地位”(13)。在《叫魂》中,孔飞力先生说到了类似的问题,即“任何一个君主要想维持对官僚制度稳固、有序和可靠的控制,都已变得十分困难”(第298页),而雍正帝(乾隆帝的父亲)则是最后一位为此做出了认真努力的皇帝,“他整顿财政体系,建立对边疆地区的行政控制,强化弹劾制度,并加强帝国通讯体系的机密性”(第298页)。但到了乾隆帝,这些正式制度建设要么停顿,要么出现倒退,君主对官僚的常规控制已捉襟见肘,以至于不得不用类似于政治罪这样的非正式手段来行使权力。

我们也可以从帝国政治制度本身来考察这个问题,可能会更有说服力。就是说,帝国国家的公共权力表现为君权(即统治权与所有权合一的权力形式),君主运用集权化的科层制,在各级官僚帮助下完成治理的目标。从财政上看,帝国国家权力安排就是以君主的个人所有制(或者说君主家庭所有制)的形式,来实现国家共同体对土地及其附着人口的支配权,以土地的私人占有制度来实现土地的有效使用。在这样的帝国制度下,君权兼具公权与私权二重性,但本质上是一种特权,源于拥有土地的特权而非真正的公共权力,并依靠具有强烈私权特征的血缘原则而继承。正如在《叫魂》中孔飞力注意到的,满族统治集团虽然在汉人中推行削发令,但“削发令本身并未作为单独的条款或子目出现在《大清律例》或《大清会典》的任何一个版本中”(《叫魂》,第71页)。这是因为,在相当程度上,正式法律或正式制度更多地体现了君权中公共性的一面,也因此受到规则的严格约束与保障;而满族统治集团推行削发令,相当程度上不具有公共性,它体现的是君权的私人性(代表少数民族及其个人利益),因而将其留在了正式成文的法律文本之外,并用较为任性的方式来加以保障。(www.xing528.com)

君主为了维护作为特权的君权,就必须也给各级官吏一定的特权,以恩赐私人利益的方式来诱导官僚卫护君权中包含的私人利益。各级官吏及在野士人,因此拥有了各种法内特权,并在现实中衍生出种种法外特权。法内和法外特权的存在,必然导致瞿同祖先生所说的正式机制与非正式机制的内在冲突,以及各种各样的社会冲突。作为具有私人性的特权,“君主要维护巩固自身利益,就必须不断诉诸于专制和无常的权力,而提出政治罪指控则是使用这种权力的最佳机会”(第295页)。就是说,行使特权的皇帝,难以要求各级官吏在行使权力时做到真正的公共性。这是帝国制度的根本缺陷,它决定了《清代地方政府》一书中论及的所有将非正式制度正规化的努力统统会失败;在《叫魂》一案中,皇帝不得不动用政治罪来维持官僚对他个人(或者说对少数人组成的统治集团)的效忠,这样自然难以纠正官僚们大量违背权力公共性的行为。

其实在法国大革命前,国王特权的存在同样带来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内在冲突,国王无力对贵族官僚实施常规化控制,以及贪贿横行等问题。在当时法国的军队里,所有的官员都是贵族,他们要么拥有实际上的世袭权利,要么以总督或大贵族的委托人身份担任要职。这些军官牢牢地把持着军队管理权力和军人的银饷,腐败的机会数不胜数,特别是在征募新兵和选拔军官的过程中。总督和大臣向每个士兵和每笔税收都收取佣金,军队执勤人员弄虚作假以索取贿赂(14)

要真正消除陋规、贪贿以及帝国制度运行中的各种冲突,需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扬弃集所有权与统治权为一体的君权,实现真正地由民众选举产生的组织来承载的公共权力。而这就意味着,只有实现从帝国向现代国家的转型,才能真正消除帝国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根本性缺陷。

(1) 曾小萍著:《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前言第3页。

(2) 瞿同祖著:《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本章凡引用《清代地方政府》一书的内容,将在引文后直接注出页码,不再一一注出版本信息。

(3) 《为学贵在勤奋与一丝不苟——瞿同祖先生访谈录》,http://www.ideobook.com/593/qu-tongzu-interview-by-zhao-lidong/。

(4) “为学贵在勤奋与一丝不苟——瞿同祖先生访谈录”,http://www.ideobook.com/593/qu-tongzu-interview-by-zhao-lidong/。

(5) 叶振鹏主编:《中国历代财政改革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546—547页。

(6) 王亚南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10页。

(7) 杜赞奇著:《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页。

(8) 为了读者阅读起来更完整、更方便,此处对双轨财政及其制度的描述,有极少量内容改写自《财政中国三千年》(上海远东出版社2020年版)第十三、十五章。

(9) 费孝通著:《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5—160页。

(10) 详细内容可参见刘守刚著:《财政中国三千年》(上海远东出版社2020年版),第319—320页。

(11) 曾小萍著:《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4—286页。

(12) 孔飞力著:《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陈兼、刘昶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接下来凡引用该书的文字,直接在引文后标明页码,不再一一注明版本信息。

(13) 曾小萍著:《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4、286页。

(14) 理查德·拉什曼:《国家的迷思:精英侵吞与财政危机》,载于《共和国制度成长的政治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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