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想于春秋战国时期那些伟大思想家头脑中、逐渐成形于从战国至秦汉时期的中华帝国,经多个王朝的实践,到明代已发展到成熟的地步,能在广土众民基础上实施比较有效的治理。由此成熟的帝国,也逐渐暴露出其根本的缺陷,那就是君权本身就是一种特权,虽然在帝国框架中它代行公共权力,但并非真正的公共权力。从财政上来说,帝国依托于君主的土地所有权建立统治权,用君主对个人及家族的关心,激励并约束他为公共利益而治理天下的行为。但是,越到帝国后期就越能感受到,君主私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伤害。帝国及帝国财政运行中的矛盾,有许多经过改革可以缓解并使制度呈现出成长的态势,但也有一些根本矛盾在帝国制度框架内是无解的,甚至会越来越严重。
这样的内在矛盾,丘濬希望能在帝国制度框架内解决,特别是在财政上建立起理性化预算制度制度来解决,而黄宗羲则对此表示绝望,期盼在财政上“吾意有王者起,必当重定天下之赋”。本节借助于对丘濬的《大学衍义补》和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这两个文本的简单解读,来看看帝国成熟时期第一流思想家对一种新国家类型的朦胧向往,以此补充本章对《荀子》的解读。
选择丘濬的文本,是要说明对于成熟的帝国制度及帝国财政已表现出来的弊病,在那个时代的第一流头脑中并非没有认识而要坐等后代人来教育。他们事实上对此已有深入的思考,但希望能在帝国制度框架内解决。不过,因受制于这一框架,这些问题事实上无解。
丘濬(濬jùn,又写为“浚”,1420—1495),字仲深,号深庵、玉峰、琼山,别号海山老人,海南琼山府城镇下田村人,是明朝中期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与海瑞、王佐、张岳崧并称“海南四绝”。丘濬一生勤奋好学,博览群书,著述甚丰,研究领域涉政治、经济、文学、医学等。《名臣录》评价丘濬为“国朝大臣,律己之严,理学之博,著述之富,无出其右者”。在丘濬的众多著述中,《大学衍义补》最全面、最详细、最集中地反映了他对于帝国制度和帝国财政的想法。
自汉代“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就成为帝国治理的正统意识形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儒家思想并非僵死的教条,而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不断地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回答社会实践的不断挑战,经过一代又一代学人、思想家的努力,实现与时俱进。作为儒家思想经典著作的《大学》,其主旨是“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三纲领和“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八条目,集中体现了儒家道德观和政治观的结合。南宋真德秀编纂《大学衍义》四十三卷,在《大学》原有的架构下以细目及按语的方式,阐发自己的思想,使《大学衍义》成为一本专供帝王借鉴的治国指南。该书提出了“君心为本”和“民本”等社会政治思想,把儒家道德实用化,用于解决当时的社会政治问题,试图探讨出一条从道德实践到政治实践的道路。到明代,丘濬认为《大学衍义》这部书着墨修身齐家较多,而缺乏治国平天下的道理,“止于格致、诚正、修齐,而阙治国、平天下之事”(《钦定四库全书提要》)。鉴于此,丘濬延用这部书的体例,写出《大学衍义补》,以增加治国、平天下的内容。他在这本书中,广征儒家经典、史籍、前代儒家学者的言论,最后附以自己的按语。在按语里,他广泛地探讨了明朝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军事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改革意见,把儒家的“全体大用”和“民本”思想进一步演绎和深化。这些内容,事实上反映了丘濬对于成熟时期帝国制度与国家治理的总体看法。
《大学衍义补》阐述的治国平天下之要,下分十二目:(1)正朝廷;(2)正百官;(3)固邦本;(4)制国用;(5)明礼乐;(6)秩祭祀;(7)崇教化;(8)备规制;(9)慎刑宪;(10)严武备;(11)驭夷狄;(12)成功化。各目之中又分为一百十九条,共为书一百六十卷;在此基础上,补前书一卷,目录三卷,总计一百六十四卷。就财政思想而言,集中表现在制国用、固邦本诸目中。《大学衍义补》一书为帝国统治者提供了“治国平天下”的统治术,被后来的明清统治者作为必读书。在《大学衍义补》中,涉及财政的达三十一卷之多,其中从第十三卷至第三十五卷,整整二十三卷系统地阐述了与财政有关的理论问题。在写法上,《大学衍义补》秉承了真德秀撰《大学衍义》的格式,首先罗列《大学》中的财政观点及历代财政学者与政治家从不同角度对《大学》财政思想的阐释,然后再以按语的形式对这些观点进行系统的点评。在点评过程中丘濬结合了明朝的具体情况,所提出的观点和建议的内容几乎涵盖国家财政政策、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等所有的财政领域。
《大学衍义补》专论财政的内容,涉及的《大学》文本有如下几句:“君子先慎乎德。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外本内末,争民施夺。是故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是故言悖而出者,亦悖而入。货悖而入者,亦悖而出”;“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则财恒足矣”;“仁者以财发身,不仁者以身发财,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义者也,未有好义其事不终者也,未有府库财非其财者也”;“孟献子曰:‘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此谓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长国家而务财用者,必自小人矣,彼为善之,小人之使为国家,灾害并至。虽有善者,亦无如之何矣。此谓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在真德秀等人阐发这些文字的内容基础上,丘濬对治国理财之道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帝国发展至明代,财政制度已经高度成熟,并因这种成熟暴露出多种弊病。对这些弊病,丘濬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大胆挑战了当时占据主流地位的统治思想。他期望能在帝国制度框架内解决弊病,也盼望统治者能转变思想。就指导思想而言,他对成熟帝国制度与财政治理的反思与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肯定金钱物质的社会价值,提出“财者,人之所同欲也”,“凡百居处,食用之物,公私营为之事,苟有钱,皆可以致也。唯无钱焉,则一事不可成,一物不可得”(《制国用·总论理财之道》上);第二,提出理财的根本目的在于“富国”,而“善于富国者,必先理民之财,而为国理财者次之”,并指出帝王的责任是“盖以一人而制其用,非专用之以奉一人也”(《制国用·总论理财之道》上);第三,反对政府直接经营商业和重农抑商的税赋政策,强调“市者,商贾之事”,主张盐、铁、茶应交民间自由经营,反对国家垄断控制;第四,主张开放海禁,政府征收关税,“不扰中国之民,而得外邦之助,是亦足国用之一端也”(《制国用·市籴之令》)。从丘濬的这些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荀子为代表并特别体现在管仲学派、桑弘羊、王安石等人思想中的那些政策主张。这样的主张,跟当时重农抑商等正统国家治理原则是相当不同的,事实上预示了一种新的国家制度建构与治理原则。
帝国此时暴露出怎样的弊病?就帝国财政而言,至少表现出三大悖论:官僚阶层既支撑帝国财政制度运行又损害这一制度的运行;非正式收入体系既保障正式收入体系又损伤正式收入的基础;工商业经济发展既依赖于特权又受损于特权(14)。这些悖论集中表现为财政管理制度虽然日益集权但却难以真正地理性化,对此丘濬有深刻的认识,表现在他对理性化预算的呼吁上。
应该说,对政府下一年度或者未来数年的收支进行规划,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思想中久已有之的内容,不过这样的收支规划只能算是最初步的预算活动。在明以前的历代王朝中,虽然不乏预算思想,但政府对财政收支情况多数时候是糊涂不清的,往往需要临时征发,随意加重百姓的赋税负担。在明代成熟的帝国制度中,虽然也已有大量的财政账册与严格的财政监督管理制度,但效果往往不佳,财政账册大多是财政收支情况的流水账,而不是对未来收支的规划,而财政的监督管理也是弊病丛生或者流于形式。
为此,丘濬坚决主张,国家财政要有对未来收支状况的规划,收入项目须以实际收入为依据,根据政府的收入多少来决定开支,避免盲目开支造成人民负担加重。尤其在灾荒之年,政府要尽量减少各方面的开支,能省去的则省去,能推迟的则推迟。他建议仿效《礼记·王制》和宋代应镛《礼记纂义》中的办法,实行预算的编造和决算的审计,“每岁户部先移文内外各司及边方所在,预先会计嗣岁一年用度之数。某处合用钱谷若干,某事合费钱谷若干,用度之外,又当存积预备若干,其钱谷见在仓库者若干,该运未到者若干,造为帐籍,一一开报。又预行各处布政司并直隶府分,每岁于冬十月,百谷收成之后,总计一岁夏秋二税之数,其间有无灾伤、逋(bū)欠、蠲(juān)免、借贷,各具以知。至十二月终旬,本部通具内外新旧储积之数,约会执政大臣,通行计算。嗣岁一年之间,所用几何,所存几何,用之之余,尚有几年之蓄,具其总数,以达上知。不足则取之何所以补数,有余则储之何所以待用。岁或不足,何事可以减省,某事可以暂已”(《制国用·总论理财之道》上)。
概而言之,丘濬的预算编造办法大致分为三步:首先,由各部门各地方确定来年国家所需经费数量,即财政支出数量,清理积蓄;其次,各地方在每年十月核定本年财政收入数量和库存数量;最后,在十二月下旬根据预定支出数与本年实际收入数,量入为出,确定来年的财政实施计划,进行平衡。
上述丘濬对国家预算所提出的具体而明确的设想,比唐代的《长行旨条》和《会计录》更为具体、实际,从内容和编制程序上看颇类似于现代的国家预算制度。事实上,丘濬对预算的想法,不仅涉及政府内部的财政管理,还涉及国民经济的整体规划,“料其民数,计其谷数,郡邑版图,其户口凡若干,内外仓场,其蓄积凡若干。就一邑而计之,农圃食力者若干人,工商末作者若干人,吏兵廪食者若干人,枚而举之,总而会之。一人之食,日费几何?一月之食几何?一岁之食几何?某所有仓廪几何?一岁支发几何?存余几何?散之足以食几何人?积之足以给几何年?因其一岁之所入,通其累年之所积,以谷之数而较之于民,其果相当否邪?三年而有一年积否邪?十年而有三年积否邪?三十年而有十年积否邪?彼此通融,有无相济,以羡补不足”(《制国用·总论理财之道》上)。
当然,严格地说,在《大学衍义补》一书中,丘濬基于中国治国理财思想传统与明代帝国制度中暴露出来的弊病而提出的预算制度主张,只能说相对于过去的思想而言极有新意,已接近于理性化的预算制度,但还不是现代国家才真正拥有的理性化预算制度与预算活动。除了手续上的精粗之别外,主要的差距在于:丘濬的财政预算并不预计下年的收入,而是以编制年份(即预算执行的前一年度)的实际财政收入作为依据来预计下年的开支。相较之下,现代国家预算则是以预算执行年份的估计收入为编制基础。丘濬的这种方法是和明代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的。在那样的农业经济社会,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业,而农业的丰歉主要取决于天时,所以下一年的收入是难以预计的。因此,丘濬在预算活动中贯彻的“量入为出”,实际上是“量”当年之入,“为”来年之出,这也是丘濬的预算理念和理财思想的最大特点。从历史进程来看,现代国家的财政预算制度于清末才由西方国家传入中国,直至国民政府成立后才逐步沿用和完善。
为了使预算的编制、执行做到合理、可靠,丘濬还强调应发挥审计的作用,也因此成为南宋郑伯谦后又一个重视会计与审计的思想家。根据《周礼》所载,丘濬认为司会之官应遵照法令监督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严加稽核。“成周设司会之官以职财计……大宰总其法于上,司会察其法于下,有所施甩于邦国,有所施用于官府,有所施用于都鄙,皆必合于六典、八法、八则之典礼,然后致之、令之、均节之,使财足以周天下之用,而用之各得其宜焉”(《制国用·经制之义》上)。他强调,司会之职不仅掌管财政收支的事后审查,并有权于事前考察财政开支之是否得当。他同意郑伯谦的观点,主张“钩考”(即审核)与“书记”(即收支记录)应分官掌理,不能由一人兼任,使这两种职位“交相参互,以此所掌,稽彼所录”,他的理由是,“以国家之大,用度之夥(huǒ),其出入之数,必为籍以纪之,设官以稽之”。就是说,他主张建立相互牵制的会计与审计制度,“以防有司之奸欺也”(《制国用·经制之义》上)。
丘濬还建议,可仿照唐宋旧例,如李吉甫的元和国计簿、苏辙的元祜会计簿等,将明代自洪武及弘治各朝的财政收支情况,每朝编成一卷会计纪录供后世参考,“使今之知者而后日之知今”,作为每年“规国用”即编制国家预算的必要参考资料(15)。这样的会计记录,主要内容有:“凡天下秋粮、夏税、户口、盐钞及商税、门摊、茶盐、抽分、坑冶之类租税年课,每岁起运、存留及供给边方数目,一一开具。仍查历年以来内府亲藩及文武官吏、卫所旗军并内外大官食粮人数,与夫每岁祭祀、修造、供给等费……每朝通以一年岁计出入最多者为准。要见彼时文官若干,武官若干,内管若干,凡支俸几何;京军若干,外军若干,边军若干,凡食粮几何;其年经常之费若干,杂泛之费若干,总计其数凡有几何;运若干于两京,留若干于州郡,备若干于边方;一年之内所出之数比所入之数,或有余,或不足,或适均称……每朝为一卷,通为一书,以备参考……使国计大纲,了然在目。如或一岁之入不足以支一岁之出,则推移有无,截补短长,省不急之用,量入为出,则国计不亏而岁用有余矣”(《制国用·经制之义》下)。这样配套预算活动的档案制度,显然可算是丘濬预算思想的衍生和补充。
总之,在中国古代思想家中,要数丘濬对于国家预算编制及其配套制度的设计最为系统和全面,这也标志着帝国成熟时期有关国家治理与财政活动的思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不过,丘濬对于理性化预算的设想,在帝国制度下其实是难以完成的。
那么,真正的理性化预算该是什么样子呢?大致上应该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必须对政府职能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以此来建构政府组织结构、安排必要的政务活动、核算各项费用;接下来就要对社会经济状况作一个全盘的调查统计,弄清可以征税的资源与途径;在上述信息充分和可计算的基础上,最后确定税收的征收方式与税负的分配途径。可在帝国时期,政府不但不能对可征收的税收有基本的统计,更不能将全部税收集中起来进行合理的配置。现实中的财政管理,大致按照过去情况来安排今后的财政资源配置,而且往往是按照低层面的分散要求,简单生硬地将财政资源配置出去。因此,帝国并不具备实现理性预算所需要的复杂的统计能力和支配各项资源的能力,也没有大规模市场交换与金融组织为中介,根本不可能实现财政资源在帝国范围内进行规范配置的要求。
如果说丘濬对帝国框架内实现理性化预算并进而解决帝国制度内部的矛盾仍抱有希望的话,那么处于明末清初的黄宗羲对帝国弊病的认识更加深入,他希望能有彻底改造的机会。事实上,黄宗羲的这种希望,可以说反映了对帝国制度的绝望。
黄宗羲(1610—1695),字太冲,号南雷,又号黎洲,浙江余姚人。黄宗羲学问极博,思想深邃,著作宏富,与顾炎武、王夫之并称明末清初三大思想家。黄宗羲一生笔耕不辍,著作等身,有《南雷文定》《南雷诗历》《明夷待访录》《明儒学案》《宋元学案》等。
《明夷待访录》是黄宗羲政治思想的代表作,书名中的“明夷”,原为周易六十四卦中第三十六卦的卦名,夷的意思是损伤,太阳潜藏在地下,无法焕发光芒,如同受到损伤一般,所以称明夷。因此,“明夷”可以理解为处在患难地位的有才之士。此卦有双重含义:一是代表昏君在上,明臣在下,不能发挥才干,实现理想,处境非常艰难困苦;二是代表目前的境况虽然暗淡,但是前途却是一片光明,就如太阳虽潜伏地下,最后还是会升出地平线,散发光辉,使大地化暗为明。“待访”的意思是等待后世明君来采访接纳。黄宗羲在该书的序言中曾说:“吾难老矣,如箕子之见访,或庶几焉。”在此处,他引用了周武王拜访商朝遗臣箕子,向他请教治道的故事。因此,所谓“明夷待访”的意思是,既然在艰难困苦的时势中不能实现抱负,就把理想寄托在书中,等待以后的圣君来访察采纳实行。
这本书成于清康熙元年与康熙二年间(1662—1663),共十三个部分,计二十一篇。这二十一篇分别为《原君》《原臣》《原法》《置相》《学校》《取士上》《取士下》《建都》《方镇》《田制一》《田制二》《田制三》《兵制一》《兵制二》《兵制三》《财计一》《财计二》《财计三》《胥吏》《奄宦上》《奄宦下》。全书从政治、经济、法制、教育、军事等五个方面,深入地剖析了秦汉以来统治中国近两千年的君主制度,总结了历朝历代国家治理的经验教训。通过对历史的深刻反思,黄宗羲试图探求国家兴衰演变的原因,且假托夏、商、周三朝的理想外衣,托古改制,规划出新的政治纲领和改革方法。
这本书在多个方面总结了帝国政治的经验、指明制度的弊病及疗救的可能。
在政体方面,黄宗羲自然不可能超出时代,他依旧秉持君主制的观点。但是在《原君》篇中,他强调,君主的职责在于为人民谋福利。如果国君不能明白自己的职责,而把天下视为自己的一家之利,那将不仅遗害人民,而且也会使自己的家族遭受到灾祸。所以,理想的政治应该是以人民为主,君主为副(“天下为主,君为客”)。这一思想,既是对荀子那时强调君主职位公共性的回响,更是对摆脱帝国君主私人性的向往。
在国家制度安排方面,黄宗羲极力反对君主集权专制,主张分权而治,这一点尤为现代学者所肯定。而在《方镇》篇中,他比较了封建与郡县两种政治制度,认为二者都有弊病;而要免除弊病,只有采行唐朝的制度,在沿边一带,设立方镇。如此各方镇可以自给自足,战守自固,以防御外敌,同时也能够牵制中央,使其不致过分集权。
在法制方面,黄宗羲于《原法》篇中提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看法。他认为,法治是人治的基础,立法的最高原则在于为人民谋求福利,所以治法的标准不在于法律条文的疏密,而在于立法精神为公还是为私。如果是为私,尽管法条再严密,大家也会钻法律的漏洞,谋求私利;如果是为公,即使法条再宽疏,也没人会玩法倡乱。
在官制方面,黄宗羲先在《原臣》篇中,指明君臣的职责都是为民服务,因此其地位应该是相等的。又在《置相》《胥吏》《奄宦》等篇中,针对明代专制的流弊,深切地指出宰相不仅可以辅佐君王治理天下,而且还可以补救君主政体的缺失。明代由于废相不置,中央政府的大权旁落到宦官手中,地方政府也因任由胥吏玩法弄权,官制大坏。所以,他主张不能罢除宰相,对胥吏、宦官的设置也提出了许多改革的办法。
就本书侧重的财政视角而言。在《明夷待访录》中三篇《田制》的文字,集中反映了黄宗羲在明清之际对古代田制演变及其弊端的深入思考。事实上,在中国古代财政制度中,“田制”至少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对土地出产物的财政征收(田赋及附加)。在《田制》中,黄宗羲讨论了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田赋制度的来源、税率及赋税的征收方式等问题,要求田制朝着利民、便民、抒民之困的方向去改革。对于迄今以来帝国财政的发展,黄宗羲总结为“积累莫返之害”,认为其中的弊病几乎难以克服,只能期待“有王者起,必当重定天下之赋”。
今天的我们,从黄宗羲所总结的“积累莫返之害”以及期盼“王者起”来“重定天下之赋”,可以看出在帝国成熟时期一流思想家已开始产生了对新的国家类型的朦胧向往。
基于对帝国制度的深入反思,黄宗羲强调,一定要认清并设法革除现有财政制度中的“积累莫返之害”。他的意思是说,在历史上正税之外都会出现各种名目的附加税赋,国家也会对此进行并税式改革,使之整编简化,但随后这些名目繁多的税种又会重新出现,以致民众的税负持续攀升。黄宗羲用我国古代财政中几次重大的财税变革,来验证自己的结论。
黄宗羲回顾说,在夏商周三代,贡法、助法、彻法实际上都是征收田地的租税。到了魏晋则增加了户税、调税的名目,就是说有田的出田租,有户口的出布帛。这样一来,田税之外就有户税了。唐朝初年订立了租、庸、调的办法,有田地就有田租,有户口就有户调税,有身丁就有庸税,田租出稻谷,庸税出生绢,调税出缯纩布麻。这样,户口税之外又有丁口税了。
到了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杨炎推行两税法改革。这一改革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每年分夏、秋两次正税;民众只要有资产、土地,就要按贫富等级缴财产税及土地税,不再征租、庸、调。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一大变化。沿袭到宋朝,两税法的租税中一直包含庸调,可后来又增收丁口、人身的钱米。
到明代,两税法中除了丁口税以外,还要征收力差、银差。到了嘉靖末年,一条鞭法试行,所有府州县的夏税、秋粮、存留、起运的数量定额,以及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之类,合并折银征收。正式实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由户丁负担的部分缩小,摊派于田亩的部分增大,国家增派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可是,后来地方官府又逼农民从事各种徭役,更严重的是借一条鞭法实行加赋,其中万历晚期和崇祯年间都加征新饷,后来户部尚书倪元路又将新饷并入正税。
黄宗羲的意思是,财税制度从三代只需缴田亩税,到汉、魏晋、唐、宋以来不断加征户税、人丁税,然后并入田亩,之后又重复征收户税和人丁税。“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无几矣”(《田制三》),最终百姓的生活日益贫困。黄宗羲呼吁废除一切苛捐杂税,而只对田亩征税,对来自国家授予的田地十税一,而对私田则二十税一,征收的户税或丁口税全部用于出兵养兵的费用,那“国用自无不足,又何事于暴税乎”(《田制三》)。(www.xing528.com)
当代学者秦晖先生将黄宗羲概括出来的上述现象,称为“黄宗羲定律”。他解释说,历史上每一次财政改革都是在财政极端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每一次改革都是在农民负担异常沉重、对苛捐杂税已经无法忍受的时候进行的,每一次改革都是正税杂税合并一体征收,并承诺不在正税之外征收任何税费,而且每一次改革都只是暂时使“向来丛弊为之一清”,收效于一时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中长期效果甚至无一例外地与初衷完全相反。秦晖认为,其中的原因很简单:“原来税种繁多时虽有官吏易于上下其手之弊,但这些税种包括了能够‘巧立’的一切‘名目’,也使后来者难以再出新花样。如今并而为一,诸名目尽失,恰好为后人新立名目创造了条件。时间稍移,人们‘忘了’今天的‘正税’已包含了以前的杂派,一旦‘杂用’不足,便会重出加派。”(17)
黄宗羲定律的提出,确实为我们解释了历史上财政改革的特征,那就是不断地将杂税并入正税,又不断地在新的正税之外再征收新的杂税。这是该定律对历史现象的准确概括,不过若从该定律推断出农民负担在不断地加重,并由此谴责统治者的横征暴敛,则是有疑问的。这是因为,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还需要加以考虑(18)。
第一,从财政支出方面看。黄宗羲没有提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以及国家疆域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加,国家的职能也在不断地拓展,对财政支出的需求也随之扩大。因此,从绝对额来说,百姓负担的赋税数量必然增加,不可能保持在夏、商、周那个远古时期的绝对水平。
第二,从财政收入方面看。黄宗羲没有考虑到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百姓的赋税承受能力增长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水平是不断提高的,因而百姓的负税能力也在提高,即使赋税绝对额上升,也未必意味着民众负担的提高。财政史大家马大英的研究表明,两汉期间按照折算后的亩数和容量单位计算,总增产幅度在80%左右。而宋代以后,土地单位面积产量也在增长。当然,如果百姓赋税增加的幅度超过生产力的提高,百姓的负担仍会增加。
第三,从管理方面看。黄宗羲忽略了统治者在改革赋税制度、建立新制度的同时,往往首先剔除各种杂苛,而不是简单地合并或迭加。而且杂税的反复出现,相当程度上是财政管理制度适应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灵活方式,只要不超过一定的幅度,未必增加民众的负担。
就“黄宗羲定律”以及中国历史上赋税负担变化状况的趋势,学者杜恂诚提出了一种意见。他认为,从长时段看,自耕农和中小地主的税负应该呈现的是周期性变动的态势,而不可能单边上扬;每次税制改革,都包含了土地、农民、政府、人口等状况的相对变化因素,反映了税源和税负的周期性变化,而不是并税后再生杂税那么简单(19)。
不过,黄宗羲定律的真理性地方在于,它强调了税负轻重不在于正税的名目和正税的多少,而在于杂税的税率、税源、征税方法等。换言之,在财政制度中的非正式收入,或者说“明税”之外“暗税”的存在,才真正决定了民众的负担。而暗税最大的问题并非税率高,而是不确定,谁都不知道它的底限在哪里。
由丘濬对理性化预算的设想、黄宗羲对积累莫返的强调,可以看出那个时代对帝国财政弊病的认识是,财政管理乃至帝国制度中最大的问题是不确定。就积累莫返之害来说,它强调的是在正税之外被加征的杂税到底是多少,对征纳双方来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大大破坏民众的预期,剥夺民众创造的经济剩余,破坏经济成长的潜力甚至毁掉民众的生活。可是,怎样才能增加民众财政负担的确定性?
在现代财政学中,有两种不同的思路来处理这样的问题。
一种思路称为配置范式,它认为国家治理的理想目标或者说最优结果是一个可以客观的数字,只要使用方法得当,就可以加以确定;由此最优结果出发,就可以确定政府的最优收支规模以及恰当的财政工具。事实上,朱元璋就持有这样的思路,在他看来每年2 700万石左右的粮食和洪武十八年的商税额就是最优的财政收支规模,后世子孙依此执行即可。在朱元璋的心目中,这样做既减轻民众负担,又增强了财政负担的确定性。
另一种思路被称为交易范式,它认为国家治理的理想目标不可知,税收负担的最佳规模也无法预知,因为税收带来的牺牲与支出带来的效用都是主观的,到底什么样的税收负担是合适的,只能由征税方与纳税人在平等基础上经谈判达成交易后决定。在这一思路下,税收负担的确定性并不依靠事先的定额,而要靠双方的谈判,基于纳税人的同意去征税才是确定税收负担的可靠方式。比如在19世纪的浙江嵊县,曾有一个由知县和城乡士绅组成的专门委员会“粮席”,每年分两次(二月初五和八月初五)开会商议,决定本县在田赋定额之外加征多少以及如何征收,以便既完成国家的正税任务,又能满足本县公务需要并补充官吏的薪酬。因为有这么一个机构的存在,当地纳税人在一百多年时间里免受横征暴敛之苦(20)。
从长期看,税负的确定性肯定来自于征纳双方的协商而不是某个容易过时的数字定额。要看到的是,由征纳双方协商形成的税负水平,未必是低水平。以1789年法国大革命前夕为例,在当时拥有代议民主机构的英国比起专制政体下的法国,前者人均税负水平是后者的3倍。因此税负到底重不重,关键在于纳税人自己觉得付出的税收是否获得了相应的回报。说到底,税收总量到底应该多少,或者说税收占国民收入的多大比例才算得上是重税,并无可靠的科学评价机制,而必须交由民主程序来判断,由民众亲自或者派出代表运用投票程序来衡量税收是否物有所值,即税收带来的牺牲与财政支出带来的收益是否相称。
可是,中华帝国时期这样的谈判机构与协商机制并不存在于国家层面上。虽然在很多地方政府层面上都有类似嵊县的“粮席”制度,但它毕竟不是正式的制度,完全可以因地方长官的意志而存废。要解决税负的确定性问题或者财政制度的理性化问题,就要进一步地把地方层次上存在的谈判机制制度化,并提升到国家的层面。而这样做,显然意味着要将帝国升级为现代国家。
(1) 本章在多处比较了荀子的思想与《商君书》《管子》中的相关思想。若要更详细地了解《商君书》《管子》中的相关思想,可参考《财政中国三千年》(上海远东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的第二章和第三章。
(2) 张曙光著:《外王之学——‹荀子›与中国文化》,河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
(3) 林宏星著:《荀子精读》,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4) 谭嗣同著:《仁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0页。
(5) 王军著:《荀子思想研究——礼乐重构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6) 本章所选《荀子》的文字,参考自王天海校释:《荀子校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下文凡直接引用文字,都来源于该版本,只在文中注明篇名,不再一一交代版本信息。
(7) 林宏星著:《荀子精读》,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8页。
(8) 林宏星著:《荀子精读》,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5页。
(9) 程颢、程颐著:《二程集》(第一册卷十九),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62页。
(10) 林宏星著:《荀子精读》,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2页。
(11) 王天海校释:《荀子校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425页注[三]。
(12) 本节内容,部分改写自林矗撰写初稿、由我统稿的《中国古代治国理财经典阐释》(刘守刚、林矗、宋浩天编著:《中国古代治国理财经典阐释》,复旦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一书的第八、第九章。
(13) 本部分引文参考自林冠群、周济夫校点:《大学衍义补》,京华出版社1999版。接下来只在文中交代篇名,不再一一注明版本信息。
(14) 刘守刚著:《财政中国三千年》,上海远东出版社2020年版,第325—326页。
(15) 张守军:《丘濬的财政思想》,《财经研究》1987年第5期。
(16) 本部分引用文字参考自段志强译注:《明夷待访录》,中华书局2011年版。接下来引用文字只注明篇名,不再一一交代版本信息。
(17) 秦晖:《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2002年第3期。
(18) 孙文学主编:《中国财政思想史》(上册),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25—426页。
(19) 杜恂诚:《“黄宗羲定律”是否能够成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1期。
(20) 王业键著:《清代田赋刍论》,高风等译,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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