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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规定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眠眠 版权反馈
【摘要】:(一)捐赠扣除的计税方法个人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款物,其捐赠额如果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部分,则按规定该部分金额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一)捐赠扣除的计税方法

个人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款物,其捐赠额如果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部分,则按规定该部分金额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11-14】主持人张某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司仪,一次性取得出场费收入200 000元,但其将此次出场费收入中的30 0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主持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有关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0 000×(1-20%)=160 000(元)

捐赠扣除限额=160 000×30%=48 000(元)

捐赠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160 000-30 000=130 000(元)

应纳税额=130 000×40%-7 000=45 000(元)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个人所得税是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对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款时,按规定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如果纳税人在中国境外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时,则应当在中国境内补交少缴的税款(应纳税额的差额部分);反之,如果纳税人在中国境外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高于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时,其超过部分的税款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中的扣除限额的余额中继续扣除,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例11-15】孙某为西安一文工团演员,某纳税年度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共计72 000元(人民币,下同),取得劳务收入3 500元;在A国讲学一次,取得收入50 000元(已按A国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8 000元);在B国出版自传作品一部,取得稿酬所得160 000元(已按B国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16 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有关计算如下:

(1)境内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

月工资、薪金收入=72 000÷12=6 000(元)

月应纳税所得额=6 000-3 500=2 500(元)

月应纳税额=2 500×10%-105=145(元)

年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145×12=1 740(元)

(2)劳务收入应纳税额为540元[(3500-800)×20%]

(3)A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抵扣限额)10 000元[50 000×(1-20%)×30%-2 000]

计算表明:孙某在A国实际缴纳的税款8 000元低于抵扣限额10 000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 000-8 000=2 000(元)

(4)B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抵扣限额)17 920元[160000×(1-20%)×20%×(1-30%)](按照规定,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计算表明:孙某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16 000元低于抵扣限额17 920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7 920-16 000=1 920(元)

(5)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1 740+540+2 000+1 920=6 200(元)

【例11-16】赵教授某纳税年度在韩国讲学取得收入40 000元,在日本从事书画展卖取得收入80 000元,已分别按收入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6000元和19 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赵教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有关计算如下:

(1)韩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40000×(1-20%)×30%-2 000=7 600(元)

计算表明:在韩国实际缴纳的税款6 000元低于抵扣限额7 600元,因此,可全额抵扣,并需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1 600元(7 600-6000)。

(2)日本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80000×(1-20%)×40%-7 000=18 600(元)

计算表明:在日本实际缴纳的税款19 000元超出了抵扣限额18 600元,超过限额部分不得在本年度内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例11-17】某研究所专家张某1~12月份个人所得情况如下:

(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5500元;

(2)个人出租经营性商铺,每月取得租金收入3 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3)7月,取得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发明奖20 000元;

(4)9月,在参加某商场有奖销售活动中,中奖所得共计价值30 000元。将其中10 000元通过市教育局用于公益性捐赠;

(5)11月,将自有的一项非职务专利技术提供给境外某公司使用,一次性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0 000元,该项收入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7 800元。(https://www.xing528.com)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1—12月工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出租商铺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从省政府获得的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中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税收限额。

(6)计算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我国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有关计算如下:

(1)1—12月工薪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 500-3 500)×10%-105]×12=1 140(元)

(2)出租商铺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 000-800)×20%×12=5 280(元)

(3)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发明奖免征个人所得税。

(4)公益捐赠的扣除限额=30 000×30%=9 000(元)

中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 000-9 000)×20%=4 200(元)

(5)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税收限额=60000×(1-20%)×20%=9 600(元)

(6)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我国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 600-7 800=1 800(元)

【例11-18】中国公民王某为某上市公司的部门经理并兼任本公司董事,某纳税年度取得下列收入:

(1)每月工资11 000元,个人需负担社保及住房公积金1 000元。11月取得董事费20 000元,12月末一次性取得年终奖36 000元;

(2)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800 000元,不能提供限售股原值凭证;

(3)取得某企业支付的不竞争款项38 000元,王某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对相关技术资料保密且不从事有竞争的相关业务;

(4)拍卖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取得收入8 000元,拍卖收藏多年的文物取得收入32 000元,不能准确提供该文物原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11月工资及董事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数。

(2)计算12月工资及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转让销售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取得不竞争款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拍卖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和文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有关计算如下:

(1)应纳税额=(11 000-1 000+20 000-3 500)×25%-1 005=5 620(元)

(2)工资薪金应纳税额=(11 000-1 000-3 500)×20%-555=74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36 000×10%-105=3 495(元)

12月应纳税额=745+3 495=4 240(元)

(3)纳税人转让限售股,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800 000×(1-15%)×20%=136 000(元)

(4)应纳税额=38 000×20%=7 600(元)

(5)拍卖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按照特许权使用费计税:

8000×(1-20%)×20%=1 280(元)

拍卖收藏多年的文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无法确定原值的,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

32000×3%=960(元)

共应纳税额=1 280+960=2 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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