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 500元的固定费用,实际减除的是相当于个人的生计及其他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的年度收入总额-3 500×12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1-7】1月1日,个体户张某与某事业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经营招待所,承包期为3年。当年招待所实现承包经营利润150 000元(未扣除承包人工资报酬)。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每年应从承包经营利润中上缴承包费30 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承包人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www.xing528.com)
有关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50 000-30 000-3 500×12=78 000(元)
应纳税额=78 000×30%-9 750=13 650(元)
(三)计算应纳税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对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应按年计算,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期限不满12个月的,则应以实际承包期、承租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如果承包人、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仅是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对其所得按照工资、薪金项目所得计税;
如果承包人、承租人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剩余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则应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项目所得计税;
如果纳税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分次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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