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办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其中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对其他所得实行按月计征应纳税额。
1.源泉扣缴
源泉扣缴,是指按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除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这种方法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
(1)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以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军队、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代扣代缴范围: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相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3)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
对于有些因纳税人人数众多、不便于逐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也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事后应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若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同时,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也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扣缴税款后,税务机关按其扣缴税款的金额支付2%的手续费。
2.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一般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或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1.工资、薪金所得(www.xing528.com)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应按月计征,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对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应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并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计算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应纳税款,多退少补。
对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应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款应按年计算,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纳税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对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时,应当在报送期内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减免
1.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储蓄存款利息,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8)按照规定提存、领取的医疗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9)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10)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可以免税。
2.个人所得税的减税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减税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因具体纳税人不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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