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在税前扣除。但是,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③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④已提足折旧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⑤已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⑥其他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②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③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④电子设备为3年。
2.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的税务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按照规定计提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准予在税前扣除。但是,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提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①其研发支出已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的无形资产。②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③其他不得计提累计摊销扣除的无形资产。
3.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税务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各项支出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税法规定在一定的受益期限内进行摊销,准予在税前扣除:①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②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③会计上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④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支出。
【例10-8】K公司为一家居民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电冰箱,假定某年度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电冰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 500万元,与收入配比的销售成本4 500万元。
(2)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300万元,直接与技术所有权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120万元。
(3)出租设备取得租金收入260万元,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
(4)购进原材料共计2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税额340万元;支付购料运输费用共计145(不含税)万元,取得运输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销售费用1 300万元,其中广告费1 100万元。
(6)管理费用4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0万元。
(7)财务费用60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借款400万元所支付的年利息30万元(当年金融企业贷款的年利率为5%)。
(8)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340万元;发生的工会经费12万元、职工福利费5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
(9)营业外支出180万元,其中包括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的捐款8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上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涉及转让费用。②取得的相关票据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下列各项指标,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企业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
(2)企业当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企业当年实现的会计利润。
(4)广告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9)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10)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
根据上述资料,有关计算如下:(www.xing528.com)
(1)应缴纳的增值税=(6500+260)×17%-8.5-340-145×11%=784.75(万元)
(2)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784.75×(7%+3%)=78.48(万元)
(3)会计利润=6 500-4 500+300-120+260+50+8.5+20-1 300-450-60-180-78.48=450.02(万元)
(4)销售(营业)收入=6 500+260=6 760(万元)
广告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 100-6760×15%=86(万元)
(5)业务招待费×60%=100×60%=6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0.5%=6760×0.5%=33.8(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00-33.8=66.2(万元)
(6)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0-400×5%=10(万元)
(7)工会经费扣除限额=340×2%=6.8(万元),调增12-6.8=5.2(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340×14%=47.6(万元),调增52-47.6=4.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340×2.5%=8.5(万元),调增10-8.5=1.5(万元)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5.2+4.4+1.5=11.1(万元)
(8)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80-450.02×12%=26(万元)
(9)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450.02+86+66.2+10+11.1+26-20-(300-120)=449.32(万元)
提请注意: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例中的技术转让所得为180万元)。
(10)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49.32×25%=112.33(万元)
(二)境外投资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
所得税法规定的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其扣除限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例10-9】K公司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 5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分别在甲、乙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甲、乙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 000万元,甲国税率为30%;在乙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乙国税率为20%。
假设该公司在甲、乙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甲、乙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一致的,两个分支机构在甲,乙两国分别缴纳300万元和100万元的所得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K公司汇总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有关分析计算如下:
K公司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2 500十1 000+500)×25%=1 000(万元)
甲国扣除限额=1 000×[1 000÷(2500+1 000+500)]=250(万元)
乙国扣除限额=1 000×[500÷(2 500+1 000+500)]=125(万元)
分析表明:该公司在甲国缴纳的所得税为300万元,高于扣除限额250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50万元当年不能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在乙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0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该公司当年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1 000-250-100=6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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