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只进行实际成本的核算。
在领用应税消费品时,按领用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例3-16】某公司领用自产烟丝生产卷烟,领用烟丝的实际生产成本为200 000元。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200 000
贷:原材料 200 000
(二)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由于最终产品不属于应税消费品,所以,应在移送使用环节缴纳消费税。在领用时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例3-17】某企业领用库存应税消费品一批,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成本为50 000元(成本利润率为5%),无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5%。
有关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消费税=50000×(1+5%)/(1-5%)×5%=2763.16(元)
借:生产成本 52 763.16(www.xing528.com)
贷:原材料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 763.16
(三)用于其他方而的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用于其他方面应税消费品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视同销售,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增值税税率和消费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3-18】某地板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某型号实木地板500箱赠送给福利院,每箱实木地板的市场价为2 000元(不含税)。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率为5%。
有关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消费税=500×2 000×5%=50 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借:税金及附加 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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