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通常情况下,企业销售产品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营业税金抵减营业收入。由于纳税人生产销售的需缴消费税的消费品,同样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在销售实现时,应按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规定计算应纳消费税额时,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3-13】K公司销售高档化妆品1 000套,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 000元,增值税额为85 000元,该批化妆品实际生产成本为400 000元,款项均已通过银行收讫。化妆品使用的消费税税率15%。
有关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8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000
(2)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 000
贷:库存商品 400 000
(3)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时:
应交纳消费税额=500 000×15%=75 000(元)
借:税金及附加 7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75 000
(4)实际缴纳消费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75 000
贷:银行存款 75 000
(二)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随同应税消费品出售的包装物,无论是否单独计价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售、出借包装物,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也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1.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包装物的核算
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由于其收入已包括在产品销售收入中,其应纳消费税与产品销售一并进行会计处理。
2.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的核算
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按其实际销售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结转出售的包装物的成本时,应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科目。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时,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3-14】某公司生产销售烟丝,随同烟丝出售包装物一批,成本5000元,取得包装物出售价款10 000元(不含增值税),款项已收存银行。该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
有关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包装物的销售收入时:(www.xing528.com)
包装物应纳增值税额=10000×17%=1 700(元)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2)结转销售包装物的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5 00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5 000
(3)计算应交的消费税时:
应纳的消费税税额=10 000×30%=3 000(元)
借:税金及附加 3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 000
3.包装物押金的核算
不随同产品销售而收取的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押金,由于这部分押金按规定在包装物退还时,返还给购买者,故在收取押金时,不计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但当包装物逾期不予退还而将押金没收时,要将押金换算成不含税押金,再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例3-15】某公司随同产品销售收取包装物押金0.23万元。该包装物逾期未退还。该产品消费税税率为5%。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2 300
贷: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2 300
没收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2 3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 965.8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4.19
应纳的消费税=1 965.81×5%=98.29(元)
借:税金及附加 98.29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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