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除此之外,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
【例3-1】K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向某商场销售一批高档化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500 000元,增值税85 000元,向某单位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46 800元,收取包装费1 2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公司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有关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
=500 000×15%+(46 800+1 200)÷(1+17%)×15%=81 154(元)
2.包装物计入销售额的规定
纳税人连同包装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销售额:
包装物作价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于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例3-2】K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高尔夫球具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高尔夫球具20 000元、包装物200元,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公司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有关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20 000+200)×10%=2 020(元)。
【例3-3】K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高尔夫球具收取包装物押金2 340元,逾期12个月未收回包装物,消费税适用税率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包装物押金应纳消费税。
有关计算如下:
包装物押金应纳消费税=2340÷(1+17%)×10%=200(元)。
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啤酒、黃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均不缴消费税。原因是由于啤酒、黄酒采用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而非销售金额,征税的多少与销售数量成正比,而与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
【例3-4】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销售粮食白酒2000斤,不含税价200 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3 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2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有关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200 000+3 000÷(1+17%)〕×20%+2 000×0.5
=41 512.82(元)。
【例3-5】某啤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销售A类啤酒100吨,每吨不含税价款2 8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5 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有关计算如下:
2800+5000÷100=2850<3000元,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应纳消费税=100×250=25 000(元)
3.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为了避免重复课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外购或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4)外购或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质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质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润滑油、石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9)外购或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成三轮摩托车)。
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例3-6】某卷烟生产企业用外购的已税烟丝生产卷烟,当月销售额360万(每标准条不含增值税调拨价格180元,共计80标准箱)。月初库存外购烟丝金额60万元,当月购入应税烟丝190万元(不含增值税),月末库存烟丝4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卷烟厂当月销售卷烟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上述款项均不含增值税)
有关计算如下:
销售卷烟应纳税额=360×56%+80×0.015=202.8(万元)
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60+190-40)×30%=63(万元)
当月销售卷烟实际应缴纳消费税=202.8-63=139.8(万元)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需要缴纳消费税。所谓“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例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烟丝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
所谓“用于其他方面”,是指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当月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www.xing528.com)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比例税率
(2)当月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当月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3)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计算
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应以应税消费品实际移送使用的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例3-7】K公司将自产的高档化妆品作为职工福利发给职工,查知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50万元。化妆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5%,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公司该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税额和增值税税额。
有关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500000×(1+5%)/(1-15%)=617 647.06(元)
应纳消费税额=617 647.06×15%=92 647.06(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617 647.06×17%=105 000(元)
【例3-8】某公司用其所生产的中轻型商用客车100辆进行投资,该种车制造成本为70 000元/辆,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 000元/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公司对外投资应纳的消费税税额和增值税税额。
有关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100×100 000×5%=500 00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00×100 000×17%=1 700 000(元)
【例3-9】某啤酒厂自产啤酒20吨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已知每吨成本2 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税务机关核定的消费税税额为250元/吨),其成本利润率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啤酒厂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有关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20×250=5 00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20×2000×(1+10%)+5000]×17%=8330(元)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对待。
我国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由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缴纳消费税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在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
1.受托方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计算
销售额=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数量×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
【例3-10】K公司将库存高档化妆品发出,委托乙单位加工成套化妆品后直接对外销售,K公司发出半成品账面成本为780 000元,支付加工费80 000元;乙单位同类消费品销售额为900 000元,加工税费以银行存款付清。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待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K公司应支付给乙单位的增值税与消费税。
有关计算如下:
K公司应付增值税税款=80 000×17%=13 600(元)
K公司应付消费税税款=900 000×15%=135 000(元)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组成委托加工计税价格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并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或者提供的材料成本不实时,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材料成本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委托加工计税价格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全部费用。
【例3-11】乙公司委托丙企业生产加工一批木制一次性筷子,发出木材成本50万元。加工完毕,乙公司收回木制一次性筷子,取得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5 000元,增值税4 250元。加工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有关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500 000+25 000)/(1-5%)=552 632(元)
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552 632×5%=27 632(元)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1.从价定率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公式中所称“应税消费品数量”是指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税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例3-12】K公司进口粮食白酒30吨。关税完税价格为1 000 000元,假设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2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K公司进口环节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有关计算如下:
消费税定额税=30×1 000×2×0.5=30 000(元)
应纳关税税额=1 000 000×40%=400 0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 000 000+400 000+30 000)/(1-20%)×20%+30 000
=387 50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 000 000+400 000+30 000)/(1-20%)×17%
=303 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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