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1.一般销售方式下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例2-43】K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甲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120万元,增值税额20.4万元;开出支票代垫运费5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 409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 000
银行存款 5 000
【例2-44】K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为105.3万元,收到转账支票一张。购买者要求送货上门,因此公司另以现金支付该批货物的运费2 22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 053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000
借:销售费用 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0
贷:库存现金 2 220
【例2-45】K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受托加工产品一批,合同规定加工费6 000元,增值税1 020元。加工完成,收到对方支付加工费、增值税。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7 02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020
【例2-46】某物流公司提供交通运输收入共计200万元,提供物流辅助收入共计100万元,按照适用的税率11%和6%分别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运输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 2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 000
(2)取得物流辅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 06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物流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 000
【例2-47】K公司将拥有的一项非专利技术出售,取得含税收入212万元。该非专利技术的账面金额200万元,累计摊销额30万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20万元。
有关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212÷(1+6%)×6%=12(万元)
借:银行存款 2 120 000
累计摊销 300 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00 000
贷:无形资产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 000
【例2-48】K公司出售一幢旧办公楼,办公楼原值7 500万,已提折旧5 500万,出售取得价款收入4 440万元,价款已存入银行,清理费用16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办公楼已清理完毕。
有关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4440÷(1+11%)×11%=44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 000 000
累计折旧 55 000 000
贷:固定资产 75 0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0 000
贷:银行存款 160 000
借:银行存款 44 4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4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9 84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9 840 000
2.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方式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销售退回发生在销售收入确认后,不论是当年销售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销售企业均应根据购货方退回的专用发票或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
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只有取得购货方退回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后,才能进行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例2-49】K公司6月销售H商品40件,单位售价1 000元,单位成本700元,增值税率为17%,价款已收到存入银行。7月初该批商品因质量不合格被退回,同时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签发金额为46 800元转账支票一张退还货款。
销售退回时,根据购货方退回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支票存根,填制红字专用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贷:银行存款 46 800
同时,根据商品验收入库单等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28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8 000
3.特殊销售方式下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折扣销售及销售折扣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用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会计处理同一般销售业务。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发生的销售折扣,通过“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例2-50】K公司本期销售H产品2000件,价目表中标明不含税售价为800元/件,因购买数量较大给予10%的商业折扣,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货款尚未收到。K公司为对方规定的销售折扣条件为2/15、n/40。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 684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4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4 800
若K公司于15日内收到货款时,则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 656 000
财务费用 28 800
贷:应收账款 1 684 800
若K公司于15日后收到货款时,则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 684 800
贷:应收账款 1 684 800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以旧换新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销售的商品按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计算应收增值税;回收的商品按照购进商品进行核算。以旧换新销售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按回收旧货物扣除报废的部分,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报废不能使用的部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按不含税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51】K公司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H产品一批,不含税价款40 000元,增值税额6 800元;同时回收同类旧产品作价5 000元,并已验收入库,余额以银行存款收讫。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41 800
库存商品 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3)包装物销售、包装物押金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包装物销售的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产品销售收入,会计处理同一般销售业务。
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按应确认的金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52】K公司本期销售H产品一批,包装物单独计价核算,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产品销售价款200 000元,包装物销售价款2 000元,增值税额34 340元;账款尚未收到。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236 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340
2)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押金的核算
不随同产品销售而收取的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押金,由于这部分押金按规定在包装物退还时,返还给购买者,故在收取押金时,不计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但当包装物逾期不予退还而将押金没收时,要将押金换算成不含税押金,再并入销售额征税。没收押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53】K公司销售产品,含税销售价款58 5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 000元,价款存入银行;后回收包装物的价值400元,其余包装物因逾期而将押金予以没收。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59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1 000
回收包装物时: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400
贷:银行存款 400
没收包装物押金时:
应确认销售额=(1 000-400)÷(1+17%)=512.82(元)
应计销项税额=512.82×17%=87.18(元)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12.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8
4.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账务处理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例2-54】K公司6月15日以分期收款方式向甲企业销售C产品一批,售价160万元,成本120万元,合同约定平均分4次付清货款,每月20日为付款日,商品已经发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60万,税款27.2万元。20日,第一批款项已收。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商品销售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6月15日,发出商品,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1 87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600 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72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200 000
贷:库存商品 1 200 000
6月20日,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金额确认收款:
借:银行存款 468 000
贷:应收账款 468 00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8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
以后3个月会计处理同上。
5.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账务处理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例2-55】K公司1月1日向W公司销售新开发的S产品100件,单位售价500元,单位成本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 000元,税款8 500元。协议约定,W公司应于2月1日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前有权退回该批产品。S产品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K公司无法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新产品的退货率。产品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www.xing528.com)
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40 0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借:应收账款 8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2月1日前,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58 500
贷:应收账款 8 500
预收账款 50 000
6月30日退货期满如果没有发生退货:
借:预收账款 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
贷:发出商品 40 000
6月30日退货期满如果发生10件退货:
借:预收账款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 000
银行存款 5 8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6 000
库存商品 4 000
贷:发出商品 40 000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实现销售时,按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不含税的销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例2-56】某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某月销售商品,含税价格为82 400元,货款尚未收到。
有关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商品时,先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和应交增值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82400÷(1+3%)=80000(元)
应纳税额=80000×3%=2400(元)
借:应收账款 82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 400
(二)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1.发生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无偿分配给股东等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
【例2-57】K公司将本期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公司职工。该产品成本为15万元,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18万元。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210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 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000
贷:库存商品 150 000
【例2-58】R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3月将自产的商品一批无偿赠与某企业,该商品实际成本20 000元,计税价格25 000元。
有关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捐赠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额=25 000×3%=750(元)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25 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000
贷:库存商品 20 000
2.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的账务处理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应视其代销方式的不同而异。
(1)视同买断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代销商品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和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方式,发出商品时委托方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不作为商品购进处理。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按协议价确认收入,同时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2-59】9月1日,K公司与G公司签订代销合同,委托G公司销售E产品400件。合同规定K公司每件商品收取(不含税)价款100元,售价由G公司自定,该商品每件成本为60元。10月30日,K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代销清单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40 000元,增值税6 800元。G公司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50 000元,增值税为8500元。11月5日,K公司收到G公司按协议价支付的款项。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根据上述业务,K公司作如下会计分录:
将商品交付G公司:
借:委托代销商品 24 000
贷:库存商品 24 000
收到G公司代销清单:
借:应收账款——G公司 46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24 000
收到G公司汇来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46 800
贷:应收账款——G公司 46 800
根据上述业务,G公司作如下会计分录:
收到K公司委托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 40 000
贷:代销商品款 40 000
实际销售商品:
借:银行存款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40 000
借:代销商品款 40 000
贷:应付账款——K公司 40 000
收到代销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协议价将货款划付K公司: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800
贷:应付账款——K公司 6 800
借:应付账款——K公司 46 800
贷:银行存款 46 800
(2)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取手续费方式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的售价和规定手续费率计算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在收到销售清单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受托方则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同时缴纳6%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
【例2-60】沿用[例2-59]的资料,并假定前述代销协议规定:G公司按每件1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商品,并按不含税售价的10%收取手续费。10月25日,G公司全部售出该商品,向购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E商品售价40 000元,增值税额6 800元。10月30日,K公司收到G公司开具代销清单,并向G公司开具一张金额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月5日,K公司收到G公司支付的商品代销款(已扣除代销手续费)。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根据上述业务,K公司作如下会计分录:
将商品交付G公司:
借:委托代销商品 24 000
贷:库存商品 24 000
收到G公司代销清单:
借:应收账款——G公司 46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和代销手续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24 0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4 000
贷:应收账款——G公司 4 000
收到G公司汇来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42 800
贷:应收账款——G公司 42 800
根据上述业务,G公司作如下会计分录:
收到K公司委托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 40 000
贷:代销商品款 40 000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46 800
贷:应付账款——K公司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同时结转销商品款:
借:代销商品款 4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40 000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协议价将货款划给K公司: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800
贷:应付账款——K公司 6 800
借:应付账款——K公司 46 800
贷:银行存款 42 800
主营业务收入 3 773.5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6.42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不在同一县、市)的账务处理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不在同一县、市),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在货物移送时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调出方按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售价和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缴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及售价,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调入方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例2-61】K公司以自产的H产品4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1 300元,调往所属S公司用于销售(不在同一县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K公司:
借:应收账款——S公司 608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8 400
下属S公司:
借:库存商品 5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8 400
贷:应付账款——K公司 608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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