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处理的法律性
业务处理的法律性是指纳税会计以国家现行的税收法令为依据,按照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款的形成、计算、申报和缴纳进行核算和监督。纳税会计的法律性源于税收所固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税收法律法规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制约着征纳双方的行为。一方面要求国家不得超越税法随意征税、加税、减免和处罚,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尽到纳税义务,不得偷税、漏税和欠税、抗税。
纳税会计受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双重因素制约,在对某项经济业务的处理方法上,纳税会计遵循的是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会计原则;但如果税法与会计制度对某项经济业务的处理不相一致时,就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会计处理进行必要的调整。纳税会计更直接受制于税法规定,这是纳税会计区别于其他专业会计的最显著特点。
(二)会计目标的两重性
第一,纳税会计最重要的目标是保证国家及时、足额地取得税收收入,离开了这一特定目标,纳税会计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纳税会计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与税收缴款书等会计资料,旨在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与审核,完成其纳税义务。第二,纳税会计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要依法征税,纳税人要依法纳税。纳税人要充分行使其权利,维护其权益。(www.xing528.com)
(三)核算方法的融合性
纳税会计是融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于一体的专业会计,纳税会计在依税法核算的同时,还必须结合专业会计的特点进行会计核算。纳税会计研究的对象是税务管理活动中的会计核算问题,同时又是会计核算中的税务活动问题。
(四)会计差异的互调性
纳税会计在业务处理上的法律性和纳税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纳税会计的处理结果是有差异的,但是这些差异都是可以通过专门的方法进行调整的。例如:企业的利息支出,只需将其划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和非金融机构借款,将其中不能扣除的部分剔除后,相应调整利润额,就可以将税前会计利润调整成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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