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中,被害人保护不到位,被害人赔偿机制不健全,对知识产权案件判决普遍偏轻等情况,公诉部门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树立全局观念,从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大局出发,依托现有的诉讼监督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动态诉讼监督”机制,将知识产权案件的监督纳入到整个动态的诉讼监督过程中来。
一是诉前监督。一方面,检察机关应通过落实引导被侵权企业的参与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中被害人的诉前指导,对被害人给予必要的诉讼指导和救助。引导被害人通过司法途径提出合理诉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完善被害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听取他们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强化侦查监督工作,依法追诉遗漏犯罪嫌疑人或罪行,适度引导侦查,通过提前了解案情,对需要收集的证据材料提出意见,减少退回补充侦查的概率。必要时,公诉部门应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结案件。此外,还要制定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进行监督的具体办法。对应当移送而没有移送,或者干预执法、阻挠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是诉中监督。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要避免就案办案现象的发生,通过硬性、柔性监督手段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监督。如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形式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建立健全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切实保障企业自主创新。(www.xing528.com)
三是诉后监督。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强化审判监督工作,对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判决要做到主动审查、及时审查、同步审查,对量刑畸轻畸重等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要依法提出抗诉。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推动形成多部门的共同监督机制,保障被侵权企业的诉求。及时将判决及审查结果、是否抗诉等情况告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涉案企业,及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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