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犯罪数额存在争议。如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针对不同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案标准使用了“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重大损失数额”等概念。对这些数额如何理解,如何具体计算,关系着定罪量刑的准确与否。二是犯罪定性存在分歧。特别是对“相同的商标”、“行为人明知”、“相同商品”的认定在检、法两家存在一定的争议,导致部分案件定性偏差;三是犯罪后果存在疑问。如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了“重大损失”、“特别严重后果”、“采取保密措施”,实践中往往难以认定。对侵犯著作权的经营金额的认定上,是否对载体的价格进行扣减等问题也有待于进一步的明确;四是法律规定存在空白。特别是新型知识产权犯罪,如网游、外挂等犯罪,对于技术措施和管理信息等网络技术环境下出现的著作权保护新现象,相关部门往往因为法律规定的空白而无法进行追责。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成本低、利润高、获利快、隐蔽性强的特点,犯罪行为所需承担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低风险性无法遏制犯罪恶意。2012年至今,在常州市范围内已判决的35件58人中,35人被判处缓刑,因而很多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很容易在利益的驱使下,选择重操旧业,重复犯罪的概率较大;五是管辖制度范围过窄,造成打击受制。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已趋于组织化、网络化、智能化,跨地区趋势十分明显,涉及制造、运输、贮藏、销售等诸多环节和领域,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时常要面对异地取证等问题。由于目前各地检察机关缺乏统一的协助机制,在客观上影响了对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取证涉及的地点、部门众多,加之某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依然存在,导致此类案件出现管辖上的缺位,致使一些被害人(单位)维权不及时或维权困难较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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