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被侵犯的知识产权存在且受法律保护为前提。要证明被侵犯的知识产权的存在或属性,需要以下证据来对知识产权进行认定:
对于商标权,可调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商标注册证书证明其依法经国内外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受法律保护。
对于专利权,应调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利证书证明其依法经专利登记机关进行专利登记,且处于专利保护期内,受法律保护。
对于著作权,若权利人已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调取其著作权登记证书即可。若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调取出版合同、作品使用许可协议、软件开发合同等证明权利人合法拥有著作权,且处于法定保护期内,受法律保护。
对商业秘密权的认定则较为复杂,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密所作的概括性定义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范畴作了明确的界定。实践中,符合以上规定的经营信息认定成商业秘密不存在太大问题,对于技术信息,情况则复杂了许多,需要从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6]三方面对商业秘密进行认定:(https://www.xing528.com)
1.秘密性:界定秘密性的主要标准是指所涉信息是否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实践中需要具有知识产权鉴定资格的部门进行鉴定,出具查新报告和技术鉴定意见,证明其秘密性:该技术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属于非公知技术范畴,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2.价值性:可通过技术信息的认定成果证书、获奖证书、行业协会和专家的评估意见等证明其具有经济价值,还可通过实际的企业利润报表等证明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
3.保密性:保密性是指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通过调取权利人制定的各项保密制度、各项知识产权规定和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证明该权利人建立了相关的保密制度,明确划定了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且在劳动合同中与公司职工约定了职工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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