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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调整刑罚结构模式促进效果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以自由刑为基础辅之以罚金刑的刑罚格局。这种格局并不适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的特殊性质。有学者认为,应将罚金刑升格为主刑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有矫枉过正之嫌。因此,在保证原有刑罚体系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将罚金刑作为主要的刑罚措施,更多地独立适用罚金刑来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惩罚。而且这一资格刑也并不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领域。

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调整刑罚结构模式促进效果

(1)建立以罚金刑为主、自由刑为辅的刑种体系。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以自由刑为基础辅之以罚金刑的刑罚格局。这种格局并不适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的特殊性质。有学者认为,应将罚金刑升格为主刑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有矫枉过正之嫌。一是罚金刑升为主刑,将不能附加适用;二是这一做法涉及我国刑罚结构的大调整,目前不具备现实可行性。因此,在保证原有刑罚体系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将罚金刑作为主要的刑罚措施,更多地独立适用罚金刑来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惩罚。

(2)设立新的资格刑。我国目前的刑法只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这一种资格刑。而且这一资格刑也并不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领域。就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大量犯罪分子在被执行了一定的刑罚之后,受到巨额利润的诱惑继续重操旧业。相比较而言,国外则早已将资格刑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罚之中,且种类较多,如禁止担任一定职务、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剥夺一定的权利等。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实践模式,设置一定的资格刑应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既能充分发挥资格刑在惩治包括知识产权犯罪在内的经济犯罪的作用,又能够满足刑罚谦抑性和经济性等现代刑事政策的要求,进而使我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手段更加科学、务实,同时也顺应了现代刑罚的发展潮流。

【注释】

[1]姚玉芳,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驻莫干山劳教所检察室主任。

[2]卢维,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助理检察员。

[3]徐辉,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驻南湖监狱检察室助理检察员。

[4]参见赵秉志:“刑法修改中的宏观问题研讨”,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www.xing528.com)

[5]参见田宏杰:“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6][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26页。

[7]参见孙万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责任基础构造比较”,载《华东政法学报》1999年第2期。

[8]参见胡弛:“侵犯著作权犯罪比较研究”,载刑法问题与争鸣编委会:《刑法问题与争鸣》(第5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311页。

[9]参见杜国强、廖梅、王明星:《侵犯知识产权罪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3~324页。

[10]林飞:“经济违法行为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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