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完善刑事立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完善刑事立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更完善地保护商标权,与商标法及相关国际条约相协调,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将情节严重的反向假冒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将服务商标列为刑法保护对象。完善侵犯专利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建议取消这一规定,更有效地对著作权进行保护。

完善刑事立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1)完善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刑事立法:

刑法对侵犯商标权犯罪分别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三个罪名。但范围过于狭窄,立法空白较多,因此笔者建议进行如下修改:

第一,增设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我国刑法没有将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了更完善地保护商标权,与商标法及相关国际条约相协调,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将情节严重的反向假冒行为规定为犯罪。

第二,扩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范围。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情节严重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对于未经驰名商标权利人许可将驰名商标用于自己商品和服务,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服务商标列为刑法保护对象。

(2)完善侵犯专利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假冒专利行为的泛滥程度已经成为共识,为了更有力的监管专利市场,笔者认为,在今后刑法修改中,应将冒充专利的行为也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可以单独设立“冒充专利罪”这一罪名,当然,也可以学习国外的立法经验,将刑法中的“假冒他人专利”中的“他人”删除,从而将冒充行为一并纳入刑法调整范畴

(3)侵犯著作权的立法完善:(www.xing528.com)

第一,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将“营利为目的”作为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限制性条件,过于严格,打击面过于狭窄,无法适应网络等媒体带来的侵犯著作权新情况。建议取消这一规定,更有效地对著作权进行保护。

第二,扩大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方式。刑法应该吸收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将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行为列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方式,从而扩大保护范围,也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统一。

第三,增设侵犯著作权人身权罪。为体现对著作权利人的充分保护,对于侵犯作者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由于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过于简单粗糙,因此,笔者建议改变现行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一个具体罪名的做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确定为一个类罪名。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的行为表现形式,设定不同的罪名(如窃取商业秘密罪、泄露商业秘密罪等),科处不同的刑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