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刑法现代化的发展,世界各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逐渐从报应刑向强调刑罚适用的效益过渡。因此,在刑罚设置上,世界各国虽然仍然采取短期自由刑与罚金并重的模式,但已经开始更为重视罚金刑的应用,同时辅之以资格刑的适用,从而更加注重文明、人道、经济的刑罚价值目标。相比较而言,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设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刑罚设置过于严厉。我国刑法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为两个层次:一是对于基本构成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二是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违法数额巨大的加重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种刑罚规定较之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较为严格。以英国为例,英国《版权法》规定了出租侵权复制品罪、进口侵权复制品罪、公开展览侵权复制品罪、散发侵权复制品罪、占有侵权复制品罪、未经授权表演作品罪、未经授权播放录音、影片罪,设置的最高刑仅为两年监禁。在轻刑化已成趋势的今天,我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设置显得过于严厉了。(www.xing528.com)
(2)刑罚模式过于简单。自由刑和罚金是目前我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设置的两种刑罚方式。刑罚方式显得过于单调陈旧,缺乏目的性和预防性。正如有学者说,“在控制人类行为中,机会比社会目标具有更大的作用。”[10]在侵犯知识产权领域,禁锢刑和罚金刑虽然具有一定的惩戒作用,但如果禁止侵权人再次从业,则剥夺了犯罪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机会,也意味着禁止犯罪人担任知识产权领域相关重要职务。不但起到了惩戒作用,也起到了预防犯罪和对其他从业人员的警戒作用。因此,增加这种新的刑罚方式,是控制和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一条非常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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