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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衔接配合有待改进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职能分工及查处领域的不同,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缺乏相应的协调配合。二是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某些职责划分不清,影响了对案件的移交。在知识产权案件频发的地区,此类案件可能会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从而开展行政执法机关与公检法的定期联席会议等。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衔接配合有待改进

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类案件就必然涉及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的配合,2001年7月国务院首次制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也联合公安部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但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开展较晚,具体到基层,其形式意义仍然大于实质意义,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存在以罚代刑现象。假冒注册商标现象在现今愈发明显和严重,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逐年增长,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却比较少,表现出“四多四少”的特点,即实际发生多、查处少;查处的案件中,行政处罚多、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少;惩处的犯罪分子中,从犯多、主犯少;判处的刑罚中,轻刑缓刑多、重刑实刑少。[5]

2.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没有配合机制。由于职能分工及查处领域的不同,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缺乏相应的协调配合。一是虽有相关的文件指导两类机关在信息通报、协作配合、制约监督等方面进行协作,但并没有完全形成合力,目前主要还是靠各机关之间的自觉,主动性较差。二是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某些职责划分不清,影响了对案件的移交。最突出的问题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得不到及时依法处理,当场移送难以落实,待案件进入公安、检察环节后时过境迁,错过查处的条件、时机,无法重新收集证据。[6]三是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若事实不构成犯罪没有相应的转换程序,以将案件交由行政执法机关处理。(www.xing528.com)

3.检察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监督手段缺乏。在知识产权案件频发的地区,此类案件可能会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从而开展行政执法机关与公检法的定期联席会议等。但在一般地区,往往在进行打击专项工作时相关部门、机关之间才有一定的联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亦没有渠道了解此类案件的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的设立目标更遥不可及,进而导致检察机关无法掌握立案监督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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