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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已查明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侵权产品已经销售过的,查获的侵权产品中存在与已经销售过的侵权产品相同的产品,这部分产品按照已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必须注意:一是案外人的实际销售价格不能作为认定依据。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很复杂,销售者不同,销售价格就不同,而且以案外人已经销售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就是以他人的行为作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标准,有违司法公正。二是被告人供述价格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确定已查明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侵权产品已经销售过的,查获的侵权产品中存在与已经销售过的侵权产品相同的产品,这部分产品按照已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例如该案从黄某处查获的销售记录,其中有一部分假冒“LOUIS VUITTON”品牌的皮带、皮箱销售金额为1820元,查获的侵权产品中存在与已经销售的假冒“LOUIS VUITTON”品牌的皮带、皮箱相同型号、款式的侵权产品,则这些侵权产品按照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认定。那么怎样理解“已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呢?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必须注意:

一是案外人的实际销售价格不能作为认定依据。《解释》第12条中规定的“已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应是指已查清的行为人自身实际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即便能查清案外人销售过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被侵权产品,也不能按照该销售平均价格计算。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很复杂,销售者不同,销售价格就不同,而且以案外人已经销售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就是以他人的行为作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下同)定罪量刑的标准,有违司法公正。况且,确定案外人已经销售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缺乏可操作性,案外人的取样标准、取样范围、取样数量又如何确定?(www.xing528.com)

二是被告人供述价格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实践中,被告人往往不会保留销售记录等可能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一旦被查获,其又须供述已经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被告人供述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虽然具有证明资格,但由于其趋利避害的本性,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供述的证明力较低,在缺乏证人证言、书证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将一种型号、款式的侵权产品的平均售价作为认定其他侵权产品售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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