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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未来发展中的力度与分寸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有一种主张是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换言之,必须注意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与分寸。力度方面,一要畅通“两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立案监督,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移送的正常化,减少进而逐步杜绝以罚代刑现象;二要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监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以及庭审指控等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实现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的有力惩处。

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未来发展中的力度与分寸

目前有一种主张是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可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完备和细化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体系,扩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范围,将侵犯管理信息、侵犯专利申请、非法实施专利、反向假冒商标、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等行为纳入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同时对我国传统刑法过于粗糙的七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予以细化和增加,以增强其可操作性。”[13]“针对刑事立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规定的保护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的立法现状,当务之急便是要借鉴英国、法国、德国等国的成型法律规范,进一步扩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保护范围。”[14]

事实上,发达国家之所以特别强调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主要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发达国家长期处于“技术垄断”地位,并希望通过“技术垄断”获取更多的利益;但对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本身技术落后,研发力量薄弱,复制和模仿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其技术变革和创新不可或缺的阶段。而更多的学者和实务专家则表现出对刑事司法手段过度涉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深刻担忧。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李顺德教授指出,“涉及刑事责任的,只有刑法明确规定的几种罪名,比如假冒专利罪,只有不是专利而冒充专利的假冒行为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专利侵权行为再严重也不能构成刑事犯罪。”“刑事责任确实应该保留,它是侵权者头顶上悬着的一把利剑,给极其恶劣的侵权行为予以制裁,但知识产权问题一般情况下是一种民事纠纷。”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张平认为,“避免刑事责任扩大化,从本源上看,还需要知识产权回归到利益定位点上。从这个角度来说,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一定要实现这个国家的利益,让这个国家的产业发展起来,通过这样的制度维护它的产业利益,无论是哪一种利益都要受益于这种制度。如果保护了知识产权,最后产业没有发展起来,这个制度就没有达到它的社会功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铼认为,“刑事救济措施应该是最后一道防线,穷尽民事、行政救济才能启动刑事保护手段。因为从刑法的谦抑原则来说‘手不能伸得那么长’。”“一个社会对任何问题一片喊‘杀’声时,这个社会就病了。一定要把握刑事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原则,不能随便动之以刑。”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强调。[15]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一是要实现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另外要突出对社会公共利益与秩序的维护和对科技进步的促进。刑法介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要的,也是国际大趋势;但在发达国家更加突出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手段时,我们应该保持应有的冷静,不能任由刑事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肆意扩张。换言之,必须注意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与分寸。

力度方面,一要畅通“两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立案监督,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移送的正常化,减少进而逐步杜绝以罚代刑现象;二要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监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以及庭审指控等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实现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的有力惩处。分寸方面,一要严格区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者之间的界限,只有构成刑事犯罪的才追究刑事责任,避免刑事司法手段的滥用;二要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做到罪罚相当,罪刑相适应。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来看,当前应当突出对以下几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刑事司法保护:一是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际贸易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严重损害百姓利益的案件;三是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致使国家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各类案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认为,“现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主要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以国际贸易体制为框架,推行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二是以执行机制与多边争端机制为后盾,推行高效益的知识产权保护。”[16]

未来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一方面要着眼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与效益;另一方面要完善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种类、罪名和适用条件的法律规定、完善现有的“两法衔接”、“三审合一”等制度,进一步探索符合国内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注释】

[1]张肖华,浙江省桐乡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2]姚晓红,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副科长。

[3]吴强林,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4]马丽:“知识产权刑事风险防控双刃剑”,载《法人》2013年第7期。

[5]赵秉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www.xing528.com)

[6]甘功仁:《经济刑法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381页。

[7]高晓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认定与处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8]田宏杰:“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司法疑难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2期。

[9]田宏杰、王然:“中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趋向比较研究”,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10][美]约翰·冈茨、杰克·罗切斯特:《数字时代盗版无罪?》,周晓琪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页。

[11]王小龙、吴桐:“两岸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立法比较研究”,载《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12]张玉敏、凌潇:“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8期。

[13]张海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调查——以杭州市2003~2005年数据为例”,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14]白建文、陈卓文、李晓飞:“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践与思考”,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1期。

[15]马丽:“知识产权刑事风险防控双刃剑”,载《法人》2013年第7期。

[16]“专家称中国应重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新趋势”,载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j/2011/09-08/3316242.shtm,访问日期:201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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